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幫“領導”存個錢,他為何被判刑? ,歡迎閲讀。
關系很鐵的 " 領導 " 想借你賬户 " 炒股 ",還想借你銀行卡存個錢,這個忙幫不幫?某公司負責人張某明知 " 領導 " 的錢來路不正,還幫了這個忙。8 月 23 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号公布了一起案例,經南京市溧水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洗錢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了解,早在 2004 年,還是工程造價師的張某因工作關系結識了李某。2012 年,李某擔任某局副局長後,分管投資審計工作。張某便借匯報工作之名,經常到李某辦公室走動,與李某打得火熱。" 張總,平時炒不炒股呀?你也知道,我們公職人員炒股不方便,炒股賬户市值過高的話,每年申報重大事項也不方便。要不以你的名義,替我開個賬户?" 2019 年 3 月,李某一個電話把張某叫到辦公室。張某一口答應,立即跑到樓下商場買了一部新手機,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手機号碼和證券賬户,再将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户綁定該證券賬户後交給李某使用。開户一個月後,李某就将張某約到銀行停車場附近,把兩袋子現金交給張某,指示他把錢存進銀行卡裏。張某存好錢後,把銀行卡交還給李某,兩人分頭離開。在随後的幾個月時間裏,張某按照上述模式先後幫李某存入巨額現金。
後來,李某受賄案發,被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并處罰金,對其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在辦理李某受賄案件過程中,檢察官發現了李某與張某之間的可疑賬户。經過細致審查,發現背後可能存在洗錢犯罪。溧水區檢察院随即向公安機關移送了該犯罪線索。2022 年 10 月,公安機關将張某涉嫌洗錢案件移送溧水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期間,張某辯稱:" 雖然對錢款來源有過懷疑,但并不确定就是受賄款。" 檢察官仔細審閲全案事實、綜合在案證據,經充分讨論、深入研究後認為,每次存錢都是李某指令張某到銀行以現金方式存入,李某在外等候。若為合法财產收入,完全沒必要借用張某身份賬户存現。而且李某作為一名公職人員,短時間内存入巨額現金并不符合其收入狀況,十分反常。
" 綜合分析兩人交往情況和到案後的供述,認定行為人明知是賄賂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資金賬户,協助他人将受賄款轉換為有價證券,構成洗錢犯罪。" 檢察官説。
檢察官從洗錢犯罪的法律依據、社會危害性、打擊必要性等方面進行釋法説理,張某表示認罪認罰。鑑于張某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了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采納。
通訊員 雒呈瑞 童毓杭 蘇瑞亮 現代快報 + 記者 孫蘇皖
(校對 李凱波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