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自媒體博主寇某在上海獲刑10年3個月!以删稿為由索取“公關費”,敲詐勒索70萬元,歡迎閲讀。
自媒體财經博主寇某借 " 發稿 " 行 " 敲詐 ",以牟取暴利。
此前,在 " 清朗浦江 · 2024" 網絡生态治理旬行動主題日活動上," 消費金融頻道 " 多矩陣賬户發布涉企負面信息要挾開展商業合作事件作為典型 " 黑公關 " 案例之一,被上海市委網信辦公開通報。3 月 11 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普陀區檢察院)獲悉,1 月 23 日,該案被告人寇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
索取 " 公關費 "
被告人寇某是微信公眾号 " 消費金融頻道 "" 支付百科 " 的創始人兼管理員。這兩個公眾号在金融财經行業内頗具影響力,主要發表經濟、金融相關文章,并通過與金融公司合作來賺取稿費、廣告費等收入。
2022 年 1 月,寇某通過 " 消費金融頻道 " 發布了一篇題為《剛剛!傳借條逾期用户砍傷某公司員工,被警方帶走》的文章。文章故意将發生在某外地公司的砍人事件," 張冠李戴 " 到某上海公司,并在事件尚未清晰的情況下,暗示該公司逼迫借款人還款才導致對方持刀傷人。該篇文章迅速引發輿情,短短數小時被各大平台轉載。
涉事公司無法坐視商譽被損,聯系寇某要求其删除不實文章。寇某趁機脅迫該公司籤訂所謂的 " 合作協定 ",并以 " 信息服務費 " 的名義索取 20 萬元。為避免輿情進一步擴散,盡快消除負面影響,該公司支付了這筆 " 公關費 ",寇某随即删除了負面稿件。
一年後,寇某又找到該公司洽談續約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于是,他決定故技重施。
2023 年 6 月,寇某通過 " 消費金融頻道 " 再次發布文章,在不清楚該公司高管實際分紅的情況下,強行加入主觀臆斷内容,點名指責高管分紅 " 賺得盆滿缽滿 ",煽動大眾對該公司高管的仇視情緒。這一次,寇某以删帖為由脅迫分公司支付 30 萬元的 " 信息服務費 "。
2023 年 8 月,微信公眾号 " 消費金融頻道 " 因以處置負面信息為由向企業索要财物,嚴重破壞營商網絡環境,被相關部門依法關閉。寇某察覺事情不妙,主動退回 30 萬元服務費,但他的行為已然觸犯法律,該公司在搜集諸多文章截圖等證據材料後報案,後寇某被依法抓捕歸案。
經查,2022 年至案發,除了上述公司,寇某也以相同手法敲詐勒索另一家金融公司,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删除涉及被害企業負面信息等方式,威脅、要挾企業以信息服務費等名義支付錢款,敲詐勒索數額累計達到 70 萬元。
敲詐勒索還是強迫交易?
" 我沒有那種敲一筆就走的心态。" 寇某到案後,其本人及辯護人辯稱,他向企業索取錢款屬于商業行為,企業并未因脅迫產生恐懼心理,且寇某并非主動聯系企業,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檢察機關介紹,區分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為人基于交易關系獲取經營利益,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構成強迫交易罪;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通過威脅、脅迫手段利用被害對象的恐懼心理牟取利益,則構成敲詐勒索罪。
普陀區檢察院表示,本案中,寇某通過自媒體平台發布被害企業的不實、負面信息,雖未主動聯系企業,但企業出于對商譽受損的擔憂,聯系寇某删稿或改稿,從而被迫籤訂高價 " 合作協定 ",寇某每次删稿要價 20 萬元 -30 萬元,遠非合理價格。企業負責人證詞顯示,籤訂協定系被逼無奈,且企業并不需要寇某的服務。這些證據均表明,寇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利用媒體發布負面信息恐吓企業,實施敲詐,收取的錢款名為合作費,實為保護費、删稿費,因此,他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經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公眾平台制造、傳播涉企謠言,對企業實施敲詐勒索、損害商業信譽等犯罪,以網暴企業牟取非法利益,嚴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澎湃新聞記者從普陀區檢察院獲悉,該院已推出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十項舉措,通過高質效檢察履職依法嚴懲涉企網絡造謠敲詐,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來源:澎 · 湃新聞、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