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個人破產制度不能再缺位,歡迎閲讀。
經濟觀察報 社論 前些年的創業潮,大量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湧現,随着經濟周期波動和上市監管政策的變化,一些風險正在逐步暴露。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因此有了更具現實意義的緊迫性。
禮豐律師事務所近日的報告稱,上萬家創業企業可能面臨回購,而私募股權投資項目中的回購條款幾乎成為标配。回購觸發時,若企業質量尚可,投資者之間的博弈可以避免雙輸局面,但實際情況是,這些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沒有能力回購股份。
更值得關注的是,中國許多創業者對企業承擔着無限連帶責任,企業失敗往往導致個人财務崩潰。創業者會因個人擔保而陷入債務困境——不只是股權融資。在企業債務融資中,金融機構也往往希望創業者提供個人擔保。
當債權債務關系難以化解的時候,持續影響必然波及投資管理人、基金乃至出資人。這樣的故事很多,受到影響的創業者數量也在增加。
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導致失去償付能力的人無法清算債務。相關糾紛發生時,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個人不履行的則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就形成了規模巨大的限制消費人員群體。考慮到中國限制消費人員以百萬計,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已經形成了系統性問題。它不僅阻礙債務人獲得新生,還導致債務成為爛賬,債權人也無法從中受益。
在限制消費人員中,有相當部分是創業者,這些人是社會中最勇于承擔風險的創新者。這群人如果群體性地困于債務,單從經濟角度論,是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也是惡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
正是基于對此問題的認知,2021 年 3 月,深圳市率先試點實施了個人破產條例。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息,2021 年至 2023 年,該院共受理個人破產申請 227 件、審結 184 件。盡管看起來案例數量有限,但作為一種有益的嘗試," 個人破產制度的拯救功能正在逐步得到發揮 "。
不過深圳之後卻無其他省市落地個人破產制度。比如在科技創業非常集中的北京,2021 年就有市政協委員建議出台北京市個人破產條例。2023 年也有市人大代表提出類似建議。截至目前,北京個人破產制度仍在推進之中。而在國家層面,為個人破產立法尚未破題。
目前,中國有數億人創立了經營實體,這個數字仍在增長中。對企業承擔着個人無限責任的創業者,在民營企業裏比比皆是,其中有規模很大的企業,也有中小微企業。基于市場的客觀規律,其中有相當比例的企業會遭遇失敗。他們的失敗自然會牽扯到創業者個人。這不利于鼓勵創業創新,也很容易引發其他社會問題。
我們理解,在現實語境中,中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受到 " 面子 " 文化、鑽法律空子逃廢債等意識的影響,推行起來仍可能面對很多障礙。不過好的個人破產制度是寬容失敗在市場制度上的具體體現,它讓 " 誠實而不幸 " 的債務人有機會從頭開始。它也會影響企業投融資各個利益相關方的行為:比如個人破產成本低的時候,出資人就不可能對創始人的誠信、團隊競争力以及其事業成功的前景掉以輕心。這樣的博弈,顯然對優化社會資本配置的效率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業已存在的數百萬限制消費人員,表明了破題的必要性,而當前上萬企業回購的現實,更揭開了問題的嚴重性。今年 7 月 21 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提出,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推進企業注銷配套改革,完善企業退出制度。或許當下正該順勢而為,抓住時機,加速個人破產制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