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贛州4條獵犬攻擊撕咬女子和3歲女兒,律師:狗主人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歡迎閲讀。
近日,有多段網傳視頻顯示,在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濱江公園内,一對母女被四條獵犬咬傷。現場視頻顯示,一名女子推着嬰兒車在濱江公園散步,一群獵犬在身後出現,女子急忙将嬰兒車推向一邊,希望避開犬群。然而,這群獵犬并沒有離開,而是追上女子進行撕咬。
據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 12 月 19 日通報,經初步調查,王某某在遛狗過程中,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兩名路人被咬傷。兩名涉案人員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當事人的丈夫曾先生講述,上述事情發生在 11 月 17 日上午十點半左右,曾先生的妻子帶着三歲半的女兒在濱江公園散步,後面突然跑出 4 條獵犬。獵犬也沒有狗主人在身邊,也沒有狗繩,也沒有項圈和嘴套,曾先生的妻兒被撲倒在草地上,四條獵犬對人撕咬了三分鍾左右。曾先生妻子的大腿、小腿,左側肩膀、腋下右側等,有十幾處開放性創傷,手術做了 5 個小時,在醫院住院半個多月,目前在家裏休養,因為傷情嚴重,現在還無法正常行走。女兒的胸前被咬下了雞蛋大小的一塊皮肉,背上有一個很深的牙齒印血坑,以及大量抓痕。
國家 " 雙千計劃 " 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表示,在上述事件中,犬只的所有人和飼養人違反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民法典》中關于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條款,以及可能觸犯的《刑法》相關條款。
具體來説,在民事責任方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犬只的所有人作為實際所有人,對犬只的行為負有最終管理責任,無論是否親自管理,均需承擔主要民事責任。飼養員在遛狗過程中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如未拴狗繩,直接導致犬只傷人,也屬于主要過錯方。兩人需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在刑事責任方面,涉案人員可能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傷害而需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犬只主人和飼養員對犬只疏于管理,因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造成他人重傷,可能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另外,事發地屬于公共場所,犬只主人和飼養員也可能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責任認定需結合犬只攻擊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涉事人員是否存在明顯的安全管理過失(如未束犬鏈、犬只為禁養品種等)等因素。
對于當事人來説,要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首先應及時報警并尋求醫療救助,确保自身安全。其次,應收集并保留好相關證據,如現場監控視頻、醫院診斷證明、費用清單等,以便後續維權。在警方介入後,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事實。同時,也可以考慮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犬只所有人和飼養人的法律責任,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和可能的刑事責任。
潇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曹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