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西安2000户買房人都在等的那個判決,歡迎閲讀。
西安城的東三環,有一個叫做 " 國際幸福城 " 的項目,涉及 2000 多户買房人、拆遷村民,最早的一家 2009 年給兒子定了婚房,16 年過去,兒子的兒子都上高中了,房子還是沒住上。這件事,因為事關群眾利益,每年都有很多媒體報道,可以説是西安經久不息的輿情。
最近," 國際幸福城 " 的買房人,得到一個消息,説大年初十,宏潤集團收到西安碑林區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放貸人王堅持有開發商宏潤地產 75% 的股權歸原股東宏潤集團所有。
聽上去,這就是一個簡單的 " 物歸原主 ",而且呢,早在 6 年前,最高法就做出過完全一樣的認定。
一個可以説遲到六年的判決,群眾為什麼這麼關心呢?這就涉及這個案子的起因了。
據媒體報道,宏潤地產是 " 國際幸福城 " 的開發商,股權被質押給了放貸的一方——王堅、竺堯江,這倆人的背後是一個人,600 萬控制了價值 40 億的公司。
但王堅一方認為,這就是用很低的價格購買的股權,自己是真正的開發商了,還用這個項目,對外非法集資 7 個多億、銀行騙貸 2 個億、騙取政府資金 1.85 億。還掏空了宏潤地產公司資產 40 多億。
結果跟你想的一樣,這麼多錢沒了,房子爛尾了。
因為宏潤地產的股權歸屬問題,雙方訴訟了十多年,期間發生了很多離奇的故事,比如媒體報道的公安廳長批示後沒人管、開發商想要給群眾交房被黑衣人阻攔 ……
矛盾和故事很多,但根源就一個事兒:宏潤地產的股權究竟是質押、還是賣了。用法律術語説,是股權轉讓,還是讓與擔保。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就是認定了 " 讓與擔保 "。
群眾關注的這份判決書,盡管只是重復了 6 年前最高法認定的事實,但對 2000 多户買房人來説意義重大,因為這就是最高法判決要在基層法院落實了嘛。
也就意味着,折騰了 16 年,宏潤地產公司要物歸原主,國際幸福城項目可以回到正軌,他們的房子也就有望住進去了。
但群眾同樣也很擔心,因為在過去十多年裏,很多次一審開發商勝訴,但二審的西安中院卻進行改判,做出有利于王堅一方的判決。
比如:一審法院依據《民法典》第 563 條、第 564 條、第 565 條,以及《最高院關于适用民法典時間效力若幹規定》第 25 條,判令開發商與西安中廈公司 2011 年 7 月 18 日籤訂的《股東轉讓出資協定》已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解除。但二審西安中院則參照了八竿子都打不着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給改判了。
再比如:一審法院查明放貸人王堅,并非宏潤房地產公司 75% 股權的真實權利人,其無權對股東會決議行使表決權,依據《民法典》、《公司法》規定,判令确認宏潤地產公司 2022 年 3 月 9 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二審西安中院,既承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正确,也認定王堅與宏潤集團公司之間為股權讓與擔保的法律關系,卻故意忽視放貸人王堅在 12 年前曾以威逼利誘的方式非法取得 75% 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進而堂而皇之的以此認為放貸人王堅行使股東權是 " 慣常形式 " 改判并撤銷一審判決。
最新消息説,一審當庭承認是借款質押宏潤地產公司 75% 股權而敗訴的王堅,已經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訴。
對于即将到來的二審,群眾很關心,我們也一起來關注,看看這件事關 2000 多户群眾,被無數媒體調查報道過、拖了 16 年的蹊跷事件,在西安中院能不能迎來一個讓人信服的、公正的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