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牟林翰虐待案一審宣判,主審法官回應案件五大焦點!,歡迎閲讀。
備受關注的牟林翰虐待案于 6 月 15 日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最終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同時判決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某(陳某某之母)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币 73 萬餘元。
宣判後,圍繞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本案的主審法官回答了《法治日報》記者的提問。
一、問:被告人牟林翰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答: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牟林翰實施了積極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教唆行為;從牟林翰聯系、尋找、救治陳某某的過程來看,均顯示牟林翰并不希望或放任陳某某死亡結果的出現,也不存在故意拖延救治的行為。
二、問:被告人牟林翰與陳某某之間是否屬于虐待罪意義上的家庭成員?
答: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及立法精神,虐待罪是指以打罵、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予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罪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對虐待罪主體的範圍界定,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對犯罪主體的範圍界定保持一致。
在本案中,牟林翰與陳某某之間形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首先,從牟林翰、陳某某确立男女朋友關系後的交往及情感發展過程來看,二人戀愛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組建家庭;其次,一系列客觀行為也能證實牟林翰、陳某某确實在為共同組建家庭進行準備;再次,從雙方家長對待牟林翰、陳某某的态度及要求而言,是一種對待準女婿的态度以及對待準兒媳的要求;第四,牟林翰、陳某某自确立男女朋友關系之日起,經常共同居住在一起,購買家居用品布置居所,共同進行家務活動,營造共同生活氛圍;第五,牟林翰、陳某某确立男女朋友關系之後,有較為頻繁的經濟往來,用于雙方的生活消費支出。
因此,牟林翰、陳某某不但主觀上有共同生活的意願,而且從見家長的時點、雙方家長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點、頻次、時長以及雙方經濟往來支出的情況可以反映出客觀上二人已具備了較為穩定的共同生活事實,且精神上相互依賴,經濟上相互幫助。牟林翰與陳某某之間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三、問:被告人牟林翰對陳某某實施的辱罵行為是否屬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
答:根據刑法理論通説、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司法機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均認為采用侮辱、謾罵等手段對家庭成員的精神進行摧殘、折磨,是典型的帶有虐待性質的家庭暴力行為,并在實踐中較為多發。
該案中,牟林翰與陳某某之間男女朋友關系的确立系雙方自願,并無外界強迫或欺騙因素。雙方在上述關系确立後交往并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相互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而牟林翰始終糾結于陳某某過往性經歷一事,并認為這是陳某某對其虧欠之處,但其不願意因此而與陳某某分手,仍将陳某某作為其未來的人生伴侶相處。在與陳某某的相處過程中,牟林翰卻又無法解開因陳某某性經歷一事而產生的心結,因而心生不滿,為發泄對陳某某的負面情緒,便通過言語指責、謾罵、侮辱的方式,制造并不斷強化陳某某對其的虧欠心理,從而換取自身的心理平衡。在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9 月間,牟林翰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對陳某某進行指責、謾罵、侮辱,言詞惡劣、内容粗俗,對陳某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傷害。陳某某不願與牟林翰分手,但又不知如何面對牟林翰反復持續施加的精神暴力。在日積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陳某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精神上遭受了極度的摧殘與折磨,其實施割腕自殘以及服用過量藥物的自殺行為便是例證。
因而,法院認為,從辱罵的言語内容、辱罵行為發生的頻次、時長、持續性以及所造成的後果而言,牟林翰對陳某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
四、問:被告人牟林翰對陳某某實施的辱罵行為與陳某某自殺身亡這一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答:法院認為,在陳某某精神狀态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并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林翰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制造陳某某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升高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某的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後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牟林翰與陳某某确立戀愛關系後,在交往及共同生活過程中,本應相互平等對待,平和理性處理、并基于善意解決雙方存在的情感問題。但牟林翰卻出于偏執心理,不能正确對待對方過往性經歷一事,不斷借此指責、辱罵對方,惡語相向,将對其具有高度精神依賴關系的陳某某逐漸推向精神崩潰的臨界點。
該案中,陳某某在與牟林翰确立戀愛關系後,對牟林翰的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牟林翰因處女情節長期對其侮辱、謾罵,進行精神折磨與打壓,貶損其人格,陳某某為了維持與牟林翰的戀愛關系,雖然也有反抗、争辯,但最終選擇了妥協、沉默和忍受牟林翰的負面情緒。在其服藥自殺前兩個月,其回到廣東東莞期間在知乎上發布的帖子内容,真實反映了其因牟林翰的指責、辱罵而在精神上遭受的折磨以及面對牟林翰雙重人格而不知所措的矛盾心态;而據牟林翰本人對 2019 年 10 月 9 日當天雙方争吵原因及過程的供述,可以證實正是因為牟林翰所説的陳某某過于依賴他的話語,深深刺激了精神狀态已極為脆弱的陳某某,導致陳某某情緒崩潰而大哭。而陳某某在案發時極度脆弱的精神狀态這一風險,正是由于牟林翰日積月累的指責、辱罵行為而制造。牟林翰作為這一風險的制造者和與陳某某之間具有親密關系并負有一定扶助義務的共同生活人員,在陳某某已出現割腕自殘以及服用過量藥物後進行洗胃治療,并被下發病危病重通知書的情況下,已經能夠明确認識到陳某某早已處于精神脆弱的高風險狀态,其本應及時關注陳某某的精神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上述風險狀态,防止陳某某再次出現極端情況。但牟林翰卻對由其一手制造的風險狀态視而不見,仍然反復去指責、辱罵陳某某,使得陳某某精神脆弱的高風險狀态不斷強化、更新,與案發當天的刺激性話語相結合,最終造成陳某某服藥自殺身亡的悲劇。
同時,陳某某在與牟林翰确立戀愛關系之前,性格開朗、外向;但在與牟林翰确立戀愛關系之後,由于不斷遭受牟林翰的指責、辱罵,其時常精神不振、情緒低落,并出現了割腕自殘、服用過量藥物而被洗胃治療等極端情況,在确立戀愛關系僅一年多的時點上便選擇了服藥自殺,可見正是牟林翰長期的精神打壓行為使得陳某某感覺不斷喪失自我與尊嚴,逐漸喪失了對美好生活的期待,陳某某服藥自殺前所發的微信内容也有力證實了牟林翰的長期精神折磨導致了陳某某對自我價值的錯誤判斷。
五、問:被告人牟林翰在虐待陳某某過程中是否曾實施肢體暴力?
答:法院認為,綜合案件證據情況,難以确定陳某某身上傷痕的形成原因,無法認定牟林翰對陳某某實施了肢體暴力行為。
根據案件證據,對于是否實施肢體暴力,牟林翰只承認在一次與陳某某的争吵過程中輕輕揮了對方胳膊一下,力度很輕,而這一動作與虐待罪所要求的肢體暴力程度相去甚遠;其中兩名證人關于陳某某遭受牟林翰毆打的證言系傳來證據,并非其二人親眼目睹的事實,亦缺少客觀證據佐證;本案中,證人利某某的證言中也提及陳某某表示身上的淤青、傷痕系自身摔倒所致;而該案其他多名證人表示未曾見到陳某某身上存在淤青、傷痕或聽聞陳某某遭受牟林翰毆打;證人蔡某某(被害人陳某某之母)的證言以及入院體檢、住院護理記錄可以證實陳某某在入院治療時存在雙上肢散在淤紫、下肢淤青的情況,但不能證實是何原因造成上述淤紫、淤青,亦不排除當日牟林翰托架陳某某前往醫院搶救過程中造成。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潔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