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三個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歡迎閲讀。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管理制度迎來進一步完善。
2 月 2 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固貸辦法》《流貸辦法》《個貸辦法》,并統稱 " 三個辦法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據了解," 三個辦法 " 系金融監管總局在《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等信貸管理制度(下稱 "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 ")的基礎上進行修訂,貸款用途、受托支付、貸款期限、分期還款等内容得到進一步完善。
" 修訂‘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能夠更好地适應商業銀行信貸業務實際和發展趨勢,督促商業銀行進一步提高信貸管理的精細化和規範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明确用途範圍和貸款對象
" 本次修訂拓寬了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範圍,并明确參照适用範圍,着力涵蓋當前市場各類合理的融資用途需求。" 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 同時進一步明确借款人對象範圍,有效滿足不同類型市場主體融資需求。"
一是《固貸辦法》明确,固定資產貸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币貸款。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建設、購置、改造等行為。
二是《流貸辦法》明确,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的本外币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股東分紅,不得用于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網域和用途。
三是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采礦權等其他無形資產辦理的貸款,可根據貸款項目的業務特征、運行模式等參照《固貸辦法》執行,或适用《流貸辦法》。
貸款受托支付相關要求有所調整
此次修訂對貸款受托支付的要求進行了相關調整。
一是優化調整受托支付金額标準,與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适應。對于固定資產貸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币的,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對于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币,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對于個人貸款,明确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币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币的個人經營貸款,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二是适度延長固定資產貸款受托支付時限,滿足相關合理需求。将固定資產貸款受托支付時限最長放寬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況下可由借貸雙方協商确定具體的支付時限。
三是增加借款人緊急用款相關規定,提高受托支付靈活性。對于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及個人經營貸款,明确對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範圍内,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适當簡化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後及時完成審核。
此外,今後不再對受托支付走款占比進行考核。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确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
明确規定貸款期限
值得一提的事,本次亦明确了貸款期限。
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為填補關于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本次修訂明确:一是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确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或根據實際情況審慎授權相應層級負責審批。
二是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對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五年。
三是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十年。
此外,國家有關部門對于房地產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助學貸款、汽車貸款等的貸款期限另有規定的,繼續執行相關規定。
優化貸款辦理流程
同時,本次修訂結合當前信貸辦理的實際需求及良好實踐,對相關貸款流程進行了明确與規範。
一是關于貸款調查。明确流動資金貸款和個人貸款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同時,對于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二十萬元以下個人貸款,在非現場調查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
二是關于面談面籤。允許商業銀行通過視頻形式履行個人貸款面談。明确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籤訂個人貸款合同,但對于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币的個人貸款,可通過電子銀行渠道進行籤訂。
調整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
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考慮不同類型流動資金借款人差别較大,實際需求不盡相同,本次修訂更加注重流動資金貸款的靈活性,支持商業銀行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
《流貸辦法》明确,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辦法後附測算方法示例供參考,貸款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借款人的測算方法。對于小微企業借款人,貸款人可通過其他方式分析判斷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
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為提出要求
本次修訂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為亦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一是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于房地產領網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二是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