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8歲娃路邊踢了個易拉罐,父母賠了18萬餘元,歡迎閲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吳紅雲 記者 曹德偉)玩耍時,8 歲男孩一腳将人行道上的易拉罐踢到了非機動車道裏,不巧剛好經過的電動車主壓了上去,不慎摔倒。車主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日前,鎮江句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男孩的父母賠償車主各項損失共計 18 萬餘元。
2021 年 6 月 5 日 17 時許,8 歲的小王在句容市某門面房門口的人行道上玩耍時,用腳将地面上的易拉罐踢到非機動車道内,此時,張某恰巧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此處,碾壓到易拉罐後摔倒受傷。随後,張某被送至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 3 萬餘元。
就賠償事宜,張某與小王的監護人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便起訴至句容市人民法院。經鑑定,張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張某要求小王及其監護人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23 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事故發生時,小王未滿 8 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監護人即父母王某、李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張某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23 萬餘元,要求過高,予以調整,故判決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 18 萬餘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校對 李凱波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