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邯鄲少年殺人案重判的意義:直面犯罪的土壤,歡迎閲讀。
作者|陳碧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 研究員
2024 年 3 月,河北邯鄲發生了 3 名未成年人将同學殺害并掩埋的案件。這三名涉案兇手年齡均不滿十四歲,是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責任,曾引發了廣泛讨論。
我國 2021 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有條件地降到 12 歲,最高檢據此核準了對此案的追訴,并提出 " 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 " ——這與之前的 " 挽救、教育和感化 " 的态度有所區别,説明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也發生了變化,年齡不再是犯罪的 " 擋箭牌 "。
2024 年 12 月 30 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主犯被頂格判處無期徒刑,另一名主犯也被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對這個判決結果,我并不意外。
雖然判決書披露了兇手與被害人之前 " 存在矛盾 ",但主犯多次共謀、提前選擇犯罪地點并挖坑做好犯罪準備,這樣的情節确實令人膽寒,屬于 " 特别惡劣 ";這與未成年人犯罪中常見的 " 臨時起意 "、" 不計後果 " 不太一樣,也構成了嚴厲追究他們刑事責任的理由。
邯鄲案重判的意義
2025 年新年到來之前的這個判決結果,可以説是警鍾長鳴:未成年人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代價,它體現了刑罰的報應功能和預防功能。但必須重申,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不是為了滿足報復的快感,説到底還是為了預防。
如果我們的目标是 " 更好的未來 ",就必須直面許多群情激憤時回避的問題,致力于觀察和解決犯罪背後的原因。這是個耗時耗力的社會工程,我們的努力也許短期内看不到結果,但如果因為 " 做了也不一定有用 " 就放棄,犯罪的土壤就永遠不會改變,個案的解決就僅僅是懲一時之快,而公眾獲得的也只是虛幻的安全感和正義感。
我國少年司法一直堅持教育和保護,對未成年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基于未成年人的大腦額葉發育不充分、容易衝動等生理或心理特征;同時,從功利主義的角度,對他們的寬緩處遇也有利于回歸社會。
但近些年,低齡犯罪案件頻發,尤其是未成年人相害案件,使得公眾對這種理念產生了懷疑。
在未成年人相害的案件中,如邯鄲案,兇手選擇了更為弱勢的同齡、低齡作為侵害對象,由此也使二者的權利保障產生衝突:殺人的是孩子,該保護;被害的,就不是孩子嗎?誰來保護他們?
如果不追究刑事責任,仍然交給父母和學校嗎?犯罪本身就是家庭教育失敗的產物,交給父母嚴加管教有用嗎?或者,把他們送進專門學校能解決問題嗎?被害人的傷痛和社會安全感的破壞,能夠得到彌補和重建嗎?
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級治理
目前,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體系是按照輕重分級的:情節最重的,按最高檢檢察長應勇所言 " 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責 " 以及 "14-16 歲要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等八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而情節低于刑事責任追訴條件的,體現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中,對這樣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矯治教育、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三級幹預。
簡單總結一下,就是性質較輕的,交給父母管教,或者聯合教育、婦聯等部門進行訓誡、公益服務等矯治措施;性質特别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中間的,也就是性質不輕但還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但家庭管教無效的,就該進入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學校。
所以,邯鄲案裏的兩名主犯屬于性質惡劣,交給刑法制裁;另一名主觀惡性較小,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也不能交由父母管教,而必須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在上述分級治理模式裏,将教育責任交付于已經被證明失敗的父母身上,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我很懷疑。
因為部分家長原先便缺少陪伴、教育的親子時間,或缺乏實際管教涉罪未成年人的能力,不能指望孩子出了問題,他們就能變成合格的父母。
其次,在這一設計中,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訴力度已經有所加重,邯鄲案已經頂格處罰了,但這是否能夠提高對潛在犯罪人的威懾,從而減少犯罪呢?這要取決于潛在犯罪人是否具備理性認知能力。問題來了,未成年人一定能吸取教訓、約束自己嗎?恐怕很難。所以,與其説這是為了威懾,不如説是為了增強公眾的安全感。
從這個角度來説,刑事責任不能再加重了,也不能指望關進未管所可以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那還有什麼辦法呢?最能發揮效用的,也許是專門學校。
但實踐中,本該送入專門學校的孩子,卻因該地專門學校數量太少而 " 無校可去 "。即便有專門學校,也可能沒有單獨的專門場所容納那些嚴重罪錯的孩子。假如混在一處 " 交叉感染 ",也會事與願違。
因此,多辦一所專門學校,多建一個專門場所,用專門教育挽回那些犯罪邊緣的即将滑落者,或許才是國家矯治未成年犯罪的正确路徑。
我國近年面臨着人口負增長态勢,國家鼓勵生育。但不能只是生了就不管了,我們更應該給孩子們創造一個有保障的未來。一帆風順地做未來的主人翁最好不過,但如果搞砸了,犯了錯,闖了禍,也還有機會改過。這就是專門教育給他們的機會,而法律也不必在年齡和刑事責任上繼續施壓。
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成因
更多令人惋惜的故事,在最高檢和最高法的統計數據裏。近三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21 年至 2023 年,人民法院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3178 件,判處未成年人罪犯 98426 人。另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數據,2023 年未成年人低齡犯罪人數呈上升趨勢,批捕、起訴未成年人犯罪總體上升,2024 年上半年批準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高達 2.5 萬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在盜竊、強奸、搶劫、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 5 類犯罪,在 2023 年,這 5 類犯罪共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近七成。
從罪名上就可以看到,涉罪的未成年人習慣于從結夥行動中獲得團體的認可。這再次提醒父母關注孩子的朋友圈,青春期的孩子社交關系圈不斷擴大,為了獲得群體認同,他們願意主動嘗試越軌行為。如果沒有及時矯正,他們就會重復,微罪也可能會更新為重罪。
檢讨孩子朋友圈的同時,會觸及孩子父母的問題,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後,往往都是監護責任的缺失。在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出現了留守兒童的故事 ---- 父母在外打工,無法顧及家中小孩。隔代管教是很難建立父母管教同樣的權威感和認同感的,所以他們也是受害者,只是看時代的灰塵落在誰的頭上。事情一旦失控,父母發現無力管教就為時已晚。
而學校,可能更多關注學習效果,對品行、人格關注不足。有的孩子懂法,振振有詞 " 除了八大罪,法律管不了我 ",這説明我們的普法只教會了他們鑽法律的空子,而沒有教給他們真正的法治精神來源于對人的尊重。
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輿論只是簡單地責備孩子的品行問題,就可能加劇未成年人的孤立和排斥。這也説明,将視角延伸到問題產生的上遊,像一個社會工程一樣去解決,才可能觸及問題的真相。
作為法律人,深知自己專業的局限性。世界上太多的問題,不是靠法律解決的,尤其是刑法。人們遇到令人憤怒的問題,一般都會呼喚嚴刑峻法。但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質,是家庭、教育和社會的問題。也正由于它不是個案的問題,而是系統的問題,所以更難看到成效。但無論如何我們都要行動,發動一切力量去建設未成年人友好環境,并做好與未成年人罪錯長期共存的準備。
明年我們也許還會繼續讨論未成年人罪錯的議題,也希望社會的每一個個體都能持續關注,不只帶着憤怒,也帶着 " 懂得 "。
因為我們都是從孩子變成成年人的,我們理應記得那些成長的痛苦和迷惑。榮格提醒我們,假如處在與罪錯者相同的處境,我們也許會做出同樣的選擇。所以,我們要創造出什麼樣的世界,這個世界就是他們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