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IPO中介的百億生意迎來變局,歡迎閲讀。
經濟觀察報 記者 牛钰 " 上一批上市補貼的申報是在今年 5 月份,目前受理已經結束了。現在我們的補貼政策暫停了。"8 月 22 日,上海市徐匯區商務委員會的董女士對經濟觀察報表示,相關政策将會按照國家最新要求執行。
今年 5 月 15 日,上海徐匯官方微信發文稱,徐匯區的境内外上市企業、新三板挂牌企業等可以申報最高 600 萬元的上市扶持資金,審核部門為徐匯區商務委員會。
僅三個月後,司法部官網于 8 月 16 日發布通知:司法部會同财政部、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于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其中明确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叫停上市獎金只是《規定》中的第十五條,這則重磅政策的出台,更是 " 劍指 " 為資本市場 IPO(首次公開募股)服務的中介機構,明确要求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 IPO 結果挂鈎。
2004 年 2 月 A 股市場在股票發行中實行保薦制度以來,券商等中介機構在 IPO 業務中就開始扮演重要的角色。如今,IPO 相關的 " 利益體 " 将迎來新的發展階段。
對于各家中介機構來説,《規定》的調整将直接影響 IPO 業務收入。Wind 數據顯示,2020 年至 2023 年,IPO 項目的發行費用中,承銷及保薦、審計、法律業務所收費用每年 300 億元左右。即使在目前相對冷淡的 IPO 市場行情下,中介機構們的 " 掘金 " 空間也達到了幾十億元。
如今,新規牽一發而動全身。有不少中介機構從業人士在社交媒體上感嘆 " 天塌了 " ——在 IPO 業務緊縮的當下,各家機構尤其是券商的收費制度或将迎來改變。經濟觀察報聯系多家中介機構采訪,得到的回應大多為 " 目前還沒有動作 "" 我們還在觀望收費新規有何實質影響 "。
8 月 21 日,一位深圳券商投行人士對經濟觀察報确認,該券商已經在研究新規後新的收費模式,但并不能透露更多内容。
一位上海券商投行人士 8 月 20 日對經濟觀察報稱,目前《規定》中的一些細則并不清晰,而且在項目稀缺的情況下,企業老板能否接受這種隔離 " 上市結果 " 的收費制度變革也不可知。
業内還在靜候《規定》的落地。目前,《規定》處于征求意見階段,時間為一個月,即 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9 月 15 日。
" 這項新規如果落實,對資本市場的生态和中介機構競争格局可能產生深遠影響。"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認為,目前來看,新規的實施細節,比如上市公司數量是否仍算地方政府的 " 政績 ",以及如何确定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和水平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明确。
投行收費首當其衝
Wind 數據顯示,截至 8 月 21 日,A 股今年共有 55 家公司成功完成 IPO。這些公司通過 IPO 募集金額為 411.45 億元,發行費用合計為 40.13 億元。其中,證券公司收取的承銷及保薦費、會計師事務所收取的審計及驗資費以及律師事務所收取的法律費用合計為 37.64 億元。
在企業 IPO 過程中承擔的高昂發行費用裏,證券公司收取的費用最高。Wind 數據顯示,上述 55 家公司發行費用的平均費率為 11.96%,承銷及保薦費的平均費率高達 7.41%;審計及驗資費的平均費率為 1.69%;法律費用的平均費率僅為 0.85%。
經濟觀察報根據 Wind 數據統計,2004 年至今,平均發行費率呈現階段性上升趨勢,主要由于承銷及保薦費的費用率攀升,攀升過程涉及三個階段。2004 年,IPO 發行費用合計 16.33 億元,平均發行費率為 5.20%,其中承銷及保薦費用合計為 5.16 億元,平均費率為 4.01%。
具體來看,承銷及保薦費的平均費率在 2015 年至 2017 年均超 8.23%。2018 年至 2019 年回落至 7% 以下,2020 年繼續反彈至 7% 以上。從承銷及保薦費的費用總和來看,2021 年,券商能從 IPO 項目中賺取的費用總和達到歷史高峰,合計 295.32 億元,2022 年該數據維持在 288.54 億元。2023 年,受 IPO 速度放緩影響,承銷及保薦費的總和縮水至 215.06 億元。
從投行業務角度來看,在 IPO 項目中,券商一般向客户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财務顧問費、輔導費、保薦費、承銷費、持續督導費五類。除承銷費用按照融資規模比例确定外,其餘都是一次性收取。
承銷費用是券商投行業務收入的 " 大頭 "。《規定》并未明确承銷費率,僅提出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
從資本市場的發展歷史來看,1996 年至 2006 年,監管部門對于證券公司的承銷費用有明确的比例限制,2006 年廢止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 号),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包銷商收取的包銷傭金為包銷股票總金額的 1.5% 至 3%,代銷傭金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的 0.5% 至 1.5%。
目前,監管部門對券商的承銷費用無固定标準,現行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修訂并公布,其中并未提到承銷費用占承銷股票總金額的比例。中國證券業協會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業務規則》中提出,承銷商在開展證券承銷業務時,應當在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基礎上合理确定報價,不得存在違反公平競争、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保薦費相對承銷費收取金額較少,常被 " 忽略不計 "。在上述 Wind 數據的統計中,僅少數公司單獨列出保薦費用。比如 7 月 3 日上市的安乃達(603350.SH)的上市募集金額為 59624 萬元,承銷費用為 4758 萬元,保薦費用僅為 94.34 萬元。以此計算,該公司上市的承銷費率約為 7.98%,保薦費率僅為 0.16%。
如此之大的收費差異導致部分券商更在意項目成功上市的承銷費用,保薦費在行業 " 内卷 " 中甚至有越來越低的趨勢。
深圳市證券業協會官方微信于 2 月 19 日發布的《證券發行中介機構收費機制研究》指出,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一般都是默認由保薦機構擔任,有的券商為了争搶 IPO 業務,只是象征性收取保薦費,承銷費占費用 " 大頭 " 導致保薦人有極強的經濟動因促成發行人成功上市。此外,保薦人報酬由發行人支付,令保薦人無法完全履行 " 看門人 " 職責。更為糟糕的是,保薦人應收取的保薦費及承銷費是在發行人首發項目成功達到預期目标才能收到的預期款項。收費滞後使保薦人工作的獨立性再次受到制約。
如今,《規定》明确提出,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這意味着将保薦費與承銷費用進一步隔離,增強券商作為保薦機構的獨立性,從而減少 " 促成上市 " 背後帶來的系列違規動作。
" 總會有收費低的機構。保薦費分階段收費,那每個階段只收 5 萬元,也算是符合規定。" 一位上海券商的投行業務人士 8 月 20 日對經濟觀察報表達了對行業收費進一步 " 内卷 " 的擔憂。她表示,目前公司對如何 " 分階段 " 收費還并不清晰。而且在項目稀缺的情況下,發行方即企業老板能否接受這種與上市結果隔離的收費制度變革也不可知。
柏文喜認為,新規可能會導致規模較小、盈利能力較弱的企業在考慮 IPO 時更加謹慎,因為它們需要在 IPO 成功之前支付更多費用,而由于中小券商更依賴于中小企業 IPO 業務,新規實施後可能會面臨更大的壓力。
加碼中介機構違規收費處罰
《規定》對 IPO 進程中重要的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也提出了新要求。
從 IPO 項目審計工作的角度來看,《規定》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一位審計人士稱,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在 IPO 項目中的收費規則通常為一次性報價。即會計師事務所有固定的報價體系,每個職級對應的會計師有固定的小時工資或日工資,項目收取費用以計劃工作天數乘以日工資,合夥人與發行方有洽談的空間。
在收費節點方面,上述審計人士稱,依據業務約定書,有些是一次性付清,有些可以按照上市的進程分階段收取。" 分階段 " 大概分為籤訂業務約定書、盡調、完成改制并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申報期間的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等。
從該收費模式來看,審計機構的獨立性非常明确。然而,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存在部分審計機構違規用 " 或有收費 " 向上市公司索要成功上市後的 " 獎勵 "。
2023 年 11 月,财政部出台《關于嚴禁會計師事務所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審計服務的通知》,旨在增強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禁止或有收費行為。此後,有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因違規收費被罰。
2023 年 12 月 20 日,北京證監局官網披露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原因之一是,該所個别 IPO 項目存在 " 或有收費 " 安排的情形。12 月 8 日,深圳證監局對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警示函。理由為該所部分 IPO 項目存在 " 或有收費 " 或類似情形,如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約定出具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後由拟上市公司給予獎勵或者補償等。
對于法律業務,《規定》指出,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一位在華東地區律師事務所從事 IPO 業務的執業律師稱,律所在項目中是分階段收費的,比如法律盡職調查、問題整改、股改、股改激勵、架構重整、申報檔案制作等方面。上述 " 統一收費 ",指的是按照律所這個主體來收取費用。按照規定,律師不能私自收案收費。
一位北京執業律師對經濟觀察報稱,在行業的競争中,部分律所會在 IPO 業務中使用 " 風險代理 " 收費模式(即為 " 官司勝訴後才支付律師代理費 "),具體到 IPO 業務中也成了以 " 上市結果為導向 ",或者有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它費用。在上市階段臨時加價等違規行為,可能會對律所的業務獨立性造成損害。
從監管層面來看,近年因上市公司财務造假而被牽連處罰的主體中,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這幾個重要的主體都沒被遺漏。處罰形式除了監管函、罰款,還有嚴厲的 " 資格罰 "。今年以來,已有華西證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被暫停從業資格六個月。
《規定》提出,對于中介機構和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規的,将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0 萬元的,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款。此外,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将被處暫停執行相關業務 1 個月至 1 年。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減少資本市場亂象,收費透明化或将成為 A 股 IPO 的常态。《規定》提出,發行人應當在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報送的招股説明書或者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檔案中,詳細列明各類中介服務合同收費标準、金額、付費安排等信息。
" 上市獎勵 " 或将退出
除了中介機構的收費标準變動外,地方政府不得上市獎勵也是《規定》的重點。實際上,地方政府以 " 真金白銀 " 獎勵當地轄區公司上市,即發放獎勵資金的相關政策由來已久,甚至有部分地方政府提出了明确的上市數量目标,以凸顯當地經濟發展的提升。
根據上市公司公告統計,今年以來有 7 家上市公司收到來自政府部門的上市獎勵資金,上述政府部門所屬區網域涉及北京市西城區及房山區、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等。
比如,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3570.BJ,下稱 " 坤博精工 ")曾于 6 月 28 日公告稱,公司已收到海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撥付的北交所上市獎勵資金 500 萬元。據海鹽縣人民政府官網于 7 月 30 日發布的消息顯示,在減輕企業上市成本以來,相關部門對企業股改、挂牌、上市、融資、并購重組等進行全過程獎勵扶持,截至目前共給予 40 多家企業 1.6 億元以上的上市獎勵。
早在 2011 年,就有 8 家公司發布了關于上市獎勵資金的公告,如無錫雙象超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395.SZ)曾公告稱,于 2011 年 3 月 8 日收到無錫市人民政府新區管理委員會的 " 上市獎勵 " 獎金 300 萬元整,獎金計入當年的 " 非經常性損益 "。
據經濟觀察報不完全統計,近年來,西安、合肥、東莞、重慶、廣州、鄭州、宜昌、杭州、寧波、南京、上海等多個城市或下屬行政區均推出過上市獎勵政策。
各地政府對于 " 上市獎勵資金 " 的具體補貼政策出現在不同類型的檔案中,例如 " 促進經濟發展若幹政策 "" 招商引資項目產業扶持辦法 " 等。更有地方政府直接提出 " 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發展的扶持辦法 "" 上市高質量發展倍增計劃 " 等,其中明确提出了對于當地成功上市的企業會發放十萬元乃至千萬元的獎勵資金。
有部分地區的政策明确提出,再融資項目也可以獲得相關的獎勵,并且中介機構也可以在上市成功後獲得獎金。
2023 年 10 月發布的《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優質企業上市和發展扶持辦法(2023 年修訂)》提出,對于 2024 年至 2026 年成功在北交所上市的企業,該區除了給予企業的獎勵外,還額外給予輔導券商 30 萬元、律師事務所 10 萬元、會計師事務所 10 萬元獎勵。
2021 年 12 月發布的《泉州市進一步支持企業改制挂牌上市實現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中提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成功服務的企業在境内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市政府按每家企業 5 萬元分别給予上述三方中介機構獎勵,每成功服務 5 家備份企業的,疊加 25 萬元獎勵。
一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曾在解讀當地 2022 年推出的 " 企業上市倍增行動計劃 " 中明确提出:上市企業數量是衡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在該市的行動計劃中對 2026 年末要增加的上市公司數量作出了要求。
在上市企業數量這一衡量地方政績的指标導向下,地方政府出台類似的 " 倍增計劃 " 并不是個例。
2024 年 4 月 15 日,無錫市惠州區人民政府官方發布一則《惠山區企業上市高質量發展倍增計劃》(下稱《計劃》),提出要實現 A 股上市公司規模倍增、市值倍增;在鼓勵上市方面,提出主機板上市獎勵不超過 1000 萬元,科創板上市獎勵不超過 1500 萬元。《計劃》對獎勵的具體階段進行劃分。并鼓勵經開區、高新區(籌)、各鎮(街道)" 一事一議 " 另行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 2000 萬元。
但新的《規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并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但這是否意味着地方政府類似于 " 倍增計劃 " 的鼓勵企業上市政策會面臨調整或者終止?投資者們關心的是,此前已發放給上市公司的獎勵資金又是否會追回?
8 月 22 日,對于 " 如果取消獎勵還會推進企業上市嗎?" 的問題,蕪湖市财政局相關人士對經濟觀察報稱,政府主要是給企業提供服務,如果企業有需要服務的事項,政府肯定還是要做好服務的。
8 月 21 日,坤博精工證券事務部人士對經濟觀察報回應稱:" 這筆獎勵資金已經到達公司的賬户,怎麼追回呢?不過,若有具體政策變動以政府通知為準。如果有變動我們也會及時公告。" 同日,經濟觀察報致電海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人士稱辦公室并不了解推進情況,需要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而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的電話無人接聽。
此外,無錫靈鴿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3284.BJ,下稱 " 靈鴿科技 ")曾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收到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政府撥付的上市獎勵資金 450 萬元。對該獎勵是否有收回的風險,靈鴿科技證券事務部門人士稱,不是很清楚且并沒有聽説這方面的消息。惠山區财政局、政府值班熱線的相關人士則稱,不知道目前上市獎勵政策的具體實施情況。
華西證券非銀首席分析師羅惠洲認為,取消上市獎勵的這一規定,旨在消除地方政府在推動企業上市過程中的不當幹預和利益輸送,維護市場的公平競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