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娛樂經驗:鄭爽未履行金額超1.2億:,歡迎閲讀。
鄭爽是如何一步步陷入債務泥潭的?
根據新公司法規定,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公司,股東即使股權已經轉讓,也要承擔責任。
鄭爽是我特别喜歡的明星之一,但是,不斷陷入各種糾紛,從税務到代孕生子,從合同糾紛到撤銷權糾紛,一波又一波,最終陷入泥潭無法自拔。
之前李亞鵬因為替人擔保,承擔了好幾千萬的賠償責任。鄭爽因為開辦個人工作室,被判決承擔 9000 多萬元的責任。公司之間糾紛,為啥總會扯上明星,鄭爽為啥會被判決承擔責任呢?
但是,霍爾果斯尚晖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股東是浙江東陽尚晖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浙江東陽尚晖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上海菲比文寒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等五家公司,和鄭爽一毛錢關系都沒有不會扯上鄭爽。
這些糾紛,是如何扯上鄭爽的:明星為何頻頻被判決賠錢?
一、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是如何扯到鄭爽的?
今年 4 月,鄭爽主演的《翡翠戀人》出品方之一的海寧東開之星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因債權人撤銷權糾紛起訴鄭爽等。
撤銷權糾紛,是指因為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產,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在受讓人明知的情形下,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時產生的糾紛。該案在沈陽大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因為沒有搜到相關判決,不太明确撤銷權糾紛内情,也不知道法院如何判決。大概率因為鄭爽無償受讓某公司财產,被債權人起訴撤銷,讓後要求鄭爽退回這些錢。
二、明星開辦工作室很危險,應該對該工作室的債務承擔責任,鄭爽因為開辦工作室,被判賠償 9000 多萬。
鄭爽是很多人喜歡的大明星,但是,因為缺乏法律常識,設立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該工作室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 9000 餘萬,而鄭爽是工作室的開設者,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鄭爽設立的是公司,鄭爽就不用承擔責任,即使鄭爽是股東,也只會在注冊資金範圍内承擔股東責任。
據上海高院微信公眾号,2016 年 1 月 13 日,海寧東開之星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籤訂《策劃服務合同書》,策劃服務期限為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中的 70 個實際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劃服務費總計 3050 萬元。
同日,該公司與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籤訂《< 策劃服務合同書 > 之補充合同》。甲方邀請乙方藝人鄭爽參與涉案影視劇的拍攝,出演本劇第一号女主角;拍攝工作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中間的 70 個實際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籤訂後如因乙方藝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或因劣迹,從而遭受國家新聞出版局或廣電總局封殺影響本劇至拍攝和上映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賠償甲方遭受的截止當時而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期間,海寧東開之星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分多筆向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計 3050 萬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視劇服務費。然而在涉案電視劇拍攝完畢後,2021 年 8 月 27 日,國家税務總局通報,上海市税務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鄭爽 2019 年至 2020 年未依法申報個人收入 1.91 億元,偷税 4526.96 萬元,其他少繳税款 2652.07 萬元,并依法作出對鄭爽追繳税款、加收滞納金并處罰款共計 2.99 億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同年,鄭爽代孕事件也被揭發。鄭爽相關作品紛紛下架。
鄭爽被海寧東開之星告上法庭後,2021 年 12 月 16 日,松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鄭爽返還服務費 3050 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 6000 萬元。一審判決後,鄭爽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 7 月 18 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2023 年 7 月,鄭爽及其個人獨資的九江羊群效應影視文化工作室、九江酷酷熊影視文化工作室新增限制消費令,申請人為霍爾果斯尚晖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涉及服務合同糾紛。公開資料顯示,尚晖影視為鄭爽主演《絕密者》出品公司。據風險信息顯示,此前鄭爽及兩工作室已因上述案件被強制執行約 1.28 億元。
2023 年 12 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向鄭爽送達公告:因未履行民事判決确定的義務,海寧東開之星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請執行,現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财產令,以後執行中作出的法律文書等,情況沒有變化的,不再另行公告送達。
三、雖然鄭爽在國外無法執行,但是,鄭爽一旦回國,就有可能出不去了。
如果鄭爽入境,可能被限制出境了。
所以,鄭爽在債務結清之前,可能不會回國。
明星到這一地步,令人唏噓不已。
四、根據新公司法第 88 條規定,即使轉讓股權,沒有實繳的股東,前手後手都要承擔責任,初步估計,最少好幾十萬股東要吃官司了。
之前,未繳納出資,只要找一個接盤俠,把股份轉讓給他就沒事了。現在不行了,即使轉讓了,只要接盤俠沒有足額繳納出資,轉讓的和接盤的,都要承擔責任了。全國企業 5000 萬家,即使百分之一公司存在這樣的問題,也有幾十萬已經轉讓股權的股東要被起訴了。
《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币财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
第四條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公司法作出規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于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