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老人去世後冒出兩份遺囑,繼承人不一樣,歡迎閲讀。
老人去世後,出現了兩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遺囑,持有遺囑的一方是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姐姐,另一方則是無血緣關系的四個 " 外人 ",法院會如何作出裁判呢?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遺贈糾紛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因司法鑑定結論為老人姐姐提供的那份遺囑為偽造,且轉移巨額遺產,法院最終判決其喪失遺產繼承權。
老人去世後冒出兩份遺囑
2021 年 7 月,家住南通市崇川區的王斌去世。因為其妻子及女兒王娟已經去世,王斌的長姐王麗等五名兄弟姐妹成為他的法定繼承人。
王斌留下的遺產有當地的房屋兩套,其中一套 50% 的份額為王斌所有,50% 的份額為王麗所有,此外還有銀行理财款若幹。
2022 年,張林等非王家親屬四人以一份籤署日期為 2020 年 9 月 26 日的王斌自書遺囑為依據,将王麗兄弟姐妹五人訴至崇川法院,要求繼承王斌的遺產。該遺囑的内容為:王斌與王麗共有的房屋,王斌享有 50% 份額的產權由王家五名兄弟姐妹繼承;銀行理财款給張林等 4 人每人 10 萬元,餘下的錢以女兒王娟的名義上繳國庫;另一套房屋由張林等四人共同共有。
張林等人是何人?原來,王娟去世前,曾委托張林等四人照顧自己的父親,幾人此後對老人進行了照料并獲得了王斌自書遺囑。
該案審理過程中,王麗也提交了一份籤署日期為 2021 年 6 月 8 日的王斌自書遺囑。該份遺囑的内容則是:對于王斌與王麗共有的房屋,王斌享有 50% 份額的產權由王麗繼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五名兄弟姐妹繼承;銀行理财款給王麗。
這兩份遺囑内容相差很大,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對方提供的那一份不認可。
親姐偽造遺囑還轉移存款
經張林申請,崇川法院委托司法鑑定中心,對兩份遺囑是否為同一人書寫及王麗提供遺囑的形成時間進行鑑定。鑑定中心的意見為:兩份遺囑字迹不是同一人書寫,王麗提供遺囑中字迹的形成時間晚于 2021 年 7 月 1 日。
此後,經王麗申請,崇川法院委托同一司法鑑定中心,對張林提供遺囑的字迹與王斌本人書寫的樣本字迹進行比對鑑定。鑑定意見為:傾向性認為這份遺囑除落款處籤名字迹外,其他内容字迹與提供的字迹樣本是同一人書寫形成;這份遺囑落款處的籤名字迹與提供的字迹樣本是同一人書寫形成。
王斌去世前,把銀行卡密碼及手機均交給王麗保管。在其去世後及一審訴訟期間,王麗多次操作手機從王斌名下的多張銀行卡中轉出款項,累計金額達 63 萬餘元。
法院判決:親姐喪失繼承權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2020 年 9 月,王斌立有自書遺囑,該遺囑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均符合法律規定,遺囑有效。而 2021 年 6 月的那份 " 王斌自書遺囑 ",系王麗偽造,為無效遺囑。王麗偽造遺囑後毫無悔改表現,且轉移王斌的巨額遺產,情節嚴重,喪失對王斌遺產的繼承權,故其喪失繼承的王斌遺產應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王家剩餘 4 位兄弟姐妹平均繼承。
據此,崇川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王斌、王麗共有房產歸王家 5 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麗占有原來 50% 的份額,剩餘四位兄弟姐妹各占 12.5% 的份額;另一套房產歸張林等 4 人按份共有,各占 25% 的份額;王斌名下的資金由張林等 4 人各分得 10 萬元;王麗将轉移的 63 萬餘元退出,以王娟的名義上繳國庫;王斌的其餘銀行理财款以王娟的名義上繳國庫。
王麗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説法:
《民法典》完善繼承權喪失制度,列出五種行為
該案中值得關注的是,王麗在法院的判決中喪失了相應的遺產繼承權。那麼,目前我國法律對這一問題是如何規定的呢?
"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剝奪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取消繼承人原有的繼承權。" 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南通中院法官錢鋒表示,完善的繼承權喪失制度有利于規範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行為,維護社會的道德人倫和家庭秩序,維持良好的遺產繼承秩序、維護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如若繼承人為謀取遺產而為不法或不道德行為,無論行為人借此不法行為是否能如其所願地增加其遺產繼承份額,這均是法律所不容的。
錢鋒介紹,遺囑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置合法财產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繼承人生前的真實意思。偽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的行為,違背了被繼承人生前的真實意願,侵犯了被繼承人生前對其财產的處分權,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破壞正常的财產繼承秩序,情節嚴重的,則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在繼承編第 1125 條完善了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喪失制度 ",他介紹,根據該條規定,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争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這些行為之一的,都将喪失繼承權。
本案中,兩次鑑定的鑑定意見足以説明王麗所提供遺囑的形成時間為王斌死亡時間之後,且并非王斌本人書寫,其提供的遺囑系偽造。并且,王麗在一審訴訟前後多次操作王斌的手機進行轉賬,意圖侵吞遺產,還無悔改表現,情節嚴重,因此法院依法認定王麗喪失對王斌遺產的繼承權。
錢鋒還表示,此外《民法典》繼承編中也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給繼承人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繼承人該條規定中後三種行為的,如确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将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這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遺產的最終繼承能按被繼承人的自主意願進行。
(文中涉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通訊員 顧建兵 張怡茜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周露 編輯 李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