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工作8天辭職向公司索賠百萬?法院回了4個字,歡迎閲讀。
來源:申工社 ID:shengongshewx 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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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8 天就主動提出離職,
還向公司索賠百萬?!
法院怎麼判?
一起來看看!
事件回顧
李某系成都一運輸公司員工,入職時公司與其約定月薪 4000 元、包住宿。
入職後僅工作 8 天,李某就以生活條件差及公司不肯預支生活費為由與公司產生分歧,并提出辭職,公司與其結算 600 元工資。
李某不滿公司支付的工資,遂申請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
李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
1. 支付當月工資 4000 元;
2. 支付經濟補償金 2000 元;
3. 支付賠償金 2000 元;
4. 加付賠償金 8183.3 元;
5. 支付失業賠償金 100 萬元。
以上共計 1016183.3 元。
法律判決:無理請求!
企圖不勞而獲
一審法院
經審理後,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工作 8 天的工資及加班工資共計 1369.45 元,駁回了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關于當月工資 4000 元
工資是用人部門以貨币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勞動者獲得工資的前提是必須要付出相應的勞動,按月計酬僅是對用人部門工資發放周期的規定,并不代表勞動者在一個工資發放周期中不提供或僅提供部分勞動就能獲得整月的工資。李某在公司工作 8 天,原審法院依其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工資于法有據,李某工作 8 天要求整月工資本就是無理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經濟補償金 2000 元
因公司的原因導致雙方籤訂的合同無效,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李某在公司僅工作 8 天,雙方尚未籤訂勞動合同,李某也未舉證證明公司存在有其所主張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故其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金 2000 元
用人部門支付賠償金的條件是用人部門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後,是李某以生活條件差和公司不預支生活費為由自行辭職,其主張的生活條件差為夥食不好,工作 8 天也未到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公司沒有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加付賠償金 8183.3 元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部門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前文已述,公司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李某依此要求支付賠償金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失業賠償金 100 萬元
首先,失業是一個人願意并有能力為獲取報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況。李某在公司工作僅 8 天,就以生活條件差及未預支生活費為由提出辭職,其沒有工作系自身原因所致,而非用人部門或社會原因造成的失業。
其次,李某辭職時僅 49 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尚餘 11 年,年富力強,無身體、智力殘疾,其完全可以憑借付出勞動來賺取報酬以供養自己及家人的生活。李某沒有為尋求新的就業機會積極準備,而是要求其僅工作了 8 天的用人部門向其支付無需再勞動直到 65 歲退休時想象能夠掙到的高達 100 萬元工資作為所謂的失業賠償金。
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義務,拒絕勞動本身也是違法行為。李某不願勞動還要求賠償,企圖不勞而獲,故李某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的無理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應予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