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女子遭掌掴還手被認定“互毆”,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衞?,歡迎閲讀。
一名女子乘坐火車時,因無法忍受後排孩子多次撞擊椅背,便回頭制止。這引起孩子家長不滿,雙方因此起了争執,孩子家長扇了女子一巴掌,女子還擊 …… 近日,成都鐵路公安局認定雙方是 " 互毆 ",這引發不少網友質疑——孩子家長一方動手在先,女子還擊,為什麼女子不是正當防衞?法律上對互毆是如何認定的?
警方認定 " 互毆 ",引發網友熱議
5 月 2 日,四川成都。一名女子發布視頻稱,當天她獨自乘坐高鐵,在其後排坐了 5 個人,其中兩個大人三個小孩。列車行進過程中,孩子一直在玩遊戲,并多次撞擊其所坐的椅背。該女子稱,由于無法忍耐孩子多次撞擊其椅背的行為而回頭制止,但這引起孩子家長不滿,雙方因此起了争執。争執中,孩子家長扇了該女子一巴掌,該女子進行了還擊。
5 月 3 日,孩子家長報警,上述涉事女子被傳喚。該女子認為孩子父母有錯在先,先動口罵人并且動手打人,應是主要責任方,因此拒絕和解。對此,成都鐵路警方認定雙方構成 " 互毆 ",對上述被打後還手的女子處以 200 元行政處罰,對孩子家長處以 500 元行政處罰。5 月 7 日,該女子在社交媒體發文稱,其堅持不和解,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復議。
該處罰結果引發廣大網友熱議。不少網友對處罰結果不理解:被打了還要被罰?被打後不能還手?也有一部分網友表示,被打後最好選擇報警而不是還手,否則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互毆,有理變成無理,實在不劃算。
實際上,該案之所以引起廣大網友評論 " 炸鍋 ",關鍵還是在于警方給予該案性質的認定——互毆。
互毆與正當防衞該如何區分?
那麼,什麼是互毆?與正當防衞有什麼區别?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準确區分正當防衞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衝突更新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确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因瑣事發生争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借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衞與互毆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互相擊打對方,但是兩者卻有很大的區别,前者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防衞,後者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傷害。
據了解,所謂互毆,就是雙方在傷害故意和鬥毆意圖的支配下所實施的相互鬥毆的行為,雙方的行為均屬于故意傷害他人,都需要面臨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财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定的,不予處罰。據了解,在上述事件中,孩子家長主張和解,但是當事女子堅決不接受和解,最終孩子家長被罰 500 元,女子被處以 200 元罰款。
警方認定雙方屬 " 互毆 ",律師對此觀點不一
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葉桢認為,上述事件中,很多網友覺得當事女子可能有些無辜。她先被 " 熊孩子 " 侵擾,而後又被對方家長扇耳光繼而還手,而且她一個人面對對方多人,很容易喚起大家的同情。但從社會、法律的角度來講,這個過程就是互毆,雙方的行為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從處罰的金額來看,先動手的多罰,還手的少罰,警察處理的尺度是得當的,合理合法。葉桢覺得,當事人有類似遭遇,更好的選擇是尋求幫助,比如求助乘警、列車員等在列車上維護秩序的這類人,而不是以暴制暴。
不過,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藍天彬律師對此有不同看法。他告訴現代快報記者,當事女子先被孩子在玩鬧中撞了很多次椅背,受了一些影響,繼而在争吵理論中被孩子媽媽打了一巴掌,孩子媽媽這一方有過錯且先動手,手段明顯過激,這時候該女子予以還擊,具有正當防衞的性質,警方不能輕易評價為互毆,不能輕易進行治安處罰。如果對該女子進行治安處罰,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上也有争議。如果該女子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現代快報 + 記者 顧元森 綜合極 目新聞、海報新聞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