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獲刑十四年 徐文榮受賄案一審宣判,歡迎閲讀。
2024 年 9 月 20 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副總經理徐文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文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百五十萬元;對徐文榮受賄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 年至 2023 年,被告人徐文榮利用擔任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副局長兼國際勘探部總經理,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黨組成員、黨組紀檢組組長、副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副書記、副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副總經理,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部門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設備采購、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5329 萬餘元。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文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别巨大,應依法懲處。鑑于徐文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央視新聞 記者:奚丹霓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