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國企“應戰”新公司法:三個月内要改掉多年“老毛病”,歡迎閲讀。
經濟觀察報 記者 王雅潔 過去兩周,國務院國資委開展了兩次新公司法(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培訓,部分省、市國資部門也陸續開展相關培訓。專家、律師,甚至個别新公司法的起草人都被邀請到培訓現場,回答一個關鍵的問題:新公司法落地後将會對國有企業帶來什麼影響?
距離新公司法 7 月 1 日正式實施,還有不到 3 個月的時間。
新公司法對市場主體的影響具有普遍性。一些研究者已經指出了在注冊資本金制度改革、破產清算、高管股東權責等方面,新公司法給公司治理帶來的新課題。如何理解和應對 " 大修 " 後的新公司法,補齊短板,規範治理,成為很多企業的緊要任務。其中,國有企業面臨一些特殊的挑戰。
一輪輪培訓下來,一些國企開始對自己面臨的處境和風險有了較為清晰的認知。
在調研多家國企後,經濟觀察報将這些迫切需要解決問題,大致梳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聯風險。新公司法增加了 " 橫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不同子企業之間也會承擔關聯責任。國企集團不僅子公司眾多,而且不同國企集團擁有國資管理部門這一共同股東,彼此間也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證明企業獨立性,但鑑于國企集團子公司體系龐雜、财務交叉,證明法人獨立性難度較高。
二是實繳制度。在做大做強國企的導向下,地方國企集團成立了大量高額注冊資本金公司。新公司法實施後,這些公司面臨被批量清理的問題。對于擁有大量項目公司的建築類國央企來説,尤其如此。
三是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下稱 " 董監高 ")責任和義務的加強,增加了國企内部決策的風險。由于部分國企高管在 " 仕途 " 上仍有空間,為了防止影響 " 仕途 ",一些高管寧願對所有決定一票否決,也不願意承擔決策的風險。
此外,外部董事制度建設、決策審批制度建設都面臨新公司法的倒逼,有些國企還沒有形成基本的制度框架。
上述難題與國有企業管理機制、出資人身份以及仍具行政化特色的運營機制息息相關。對照以 " 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 為目标的新公司法進行合規建設時,一些地方國企要做的改變很多。
但是,留給這些企業的時間已經不多了。
穿透風險
一家央企的法規處處長剛參加完國務院國資委針對新公司法組織的培訓,培訓中提及的一個關鍵問題是關聯責任。
新公司法加強了同一股東橫向企業間的關聯責任,這意味着子公司出了事,不僅母集團要擔責,相關 " 兄弟 " 企業也要擔責。這位處長舉例稱:母公司有兩家子公司 A 和 B。新公司法實施後,不僅母公司要分别與 A、B 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橫向的 A、B 子公司之間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對國企的影響特别大,需要引起高度關注。陝西省一家國企的法務主管説,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最大的風險是母子公司主體混同。原本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債務,但一旦被認定财產混同,母(子)公司就會被追究債務的連帶責任。
風險首先來源于國企龐雜的體系。一些國企集團擁有上百家子公司,意味着更多難以預測的風險點,這種連帶責任有可能通過國企的同一股東擴大。
近期,陽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昌明給多家國企做了新公司法落地後企業合規建設的相關培訓。朱昌明提醒,新公司法強化公司的獨立運營權,推動股東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将徹底終結國企傳統管控模式。如果國企不切實改革企業管控模式,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将可能承擔連帶責任,這大大增加了一級公司乃至國資委的涉訴風險。
地方國資委一般由地方政府授權,按相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是國有資產的管理者和監督者,對國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
湖南省一家國企的黨委副書記認為,在新公司法的規定下,原有的管理模式風險太大,不僅母集團要面臨風險,實際控制人國資委也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對地方國資委也是一個新的挑戰。
這位黨委副書記説:" 以往作為出資人代表的國資委,下一步将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獨立難題
四川省一家國企的風控法務部主任将 " 落實财務獨立事項 " 的便籤貼在了日程表上。
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只有充分證明母集團與子企業、子企業與子企業之間的管理獨立、财務獨立,才能規避連帶風險,但有些國企在這一關就遇到問題。
這位控法務部主任表示,證明财務獨立性時需要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他所在的國企母集團有超過百家子企業,如果每一家子企業都找專業第三方做審計報告,花費頗高。例如,以前為了提高資金效率,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會產生大量資金往來,這部分資金往來有可能成為未來界定企業是否為獨立法人的證據。在法律實踐中,不同的會計師、法院對此有不同的理解。
朱昌明觀察到,一些國企的實際控制人通過職能部門派出高管直接參與子公司的重大決策和運營管理,這是一種行政式管控和機關化管控,嚴重侵犯了子公司的獨立自主經營權。國有大股東的所有權與出資公司的經營權未能分離,導致子公司完全依附于大股東,子公司的内部治理形似神不似,也始終缺乏真正市場化的授權。
一位軍工企業人士表示,軍工資產管理嚴格,旗下子企業幾乎都是全資子企業,母集團和子企業、子企業和子企業之間的管理人員和财務系統經常混用,也不能輕易引入第三方交叉持股規避 " 橫向法人人格否認 "。
旗下子企業數量眾多是很多大型集團的普遍狀況,但一些民企集團可以通過引入新股東,以交叉持股的方式完成獨立性證明。國企則因國有資產的嚴格監管,難以引入外部股東。
資本認繳 " 緊箍咒 "
不僅有的房地產企業喜歡做大規模,有的地方國企也熱衷于此。
上述湖南省一家國企的黨委副書記説,在做強、做大國有企業的導向之下,過去在設立新企業時,登記的注冊資本金 " 尤其大 "。他説:" 因為只有夠大才夠氣勢,才能提升商業合作中的資信,讓地方政府和其他合作方覺得有實力。"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繳足 "。這給注冊資本金戴上了 " 緊箍咒 "。
上述四川省一家國企的風控法務部主任正在密集摸排下屬上百家企業的注冊資本金的實繳情況。如果公司的認繳資本和實際項目開展情況匹配,且項目後續執行還需要資金投入,那就進行實繳;如果公司的項目資金量足夠,或者項目資金未達預期,就減資或清退。他預估大部分企業最終還是以減資或清退的方式處理。
上述參加國務院國資委新公司法培訓的央企人士所在企業的預案是:注冊後一直空轉的公司,比如沒有實際業務、只是為了投标設立的功能性公司,該減資就減資,該注銷就注銷,該退出就退出。
這種減資也會面臨合約的限制,特别是在一些央地合作的項目中。
基建行業一家央企相關人士説,近年來,央企和地方政府籤訂了不少項目,項目公司成立的實繳注冊資本金認繳期限往往根據項目周期确定,期限也會納入和地方政府籤訂的協定中。目前,央企要想調整認繳期限,就得修改合同,處理起來難度高、周期長。
新公司法不僅對實繳出資作出規定,對股東權責也有新的要求。當發起人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交納股款時,要求其他發起人 " 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 "。
這意味着,國有股東在引入投資者或者和其他股份成立合資公司時,需要更加審慎地篩選合作對象。
上述四川省一家國企的風控法務部主任稱,新公司法實施後,股東的出資義務明顯增強,國企引入戰略投資者的風險提高,受限于此,未來其所在國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規模和數量上将會降低。
朱昌明建議,對于拟設立新公司的,國有發起人股東應關注其他股東實繳情況,在公司設立之前對其他股東的出資實力和财產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根據發起人股東的出資實力設定注冊資本金額,并敦促其他股東在五年内完成實繳義務,以免承擔連帶責任。新公司法施行後,國企在推動股權多元化、混改,以及國民協同發展過程中,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範股權合作的風險。
高管風險
一位國企董事還沒有準備好迎接這麼多的責任和風險。他説:" 以前出了問題,頂多給個紀律處分,誰能想到現在要承擔這麼多責任義務。"
新公司法首次明确董監高的忠實、勤勉義務标準,結合過往司法實踐,還對股東出資、減資、分紅、清算等各方責任進一步進行明确。
受此影響,董責險正在成為不少國企高管的選擇。多位接受經濟觀察報采訪的國企高管稱,其所在的企業已經或正在準備購買董責險。董責險是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的簡稱,是上市公司董監高在履職過程中,因工作疏忽、不當行為被追究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賠償法律訴訟費用及承擔其他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
但是,董責險能夠解決的問題是有限的,特别是考慮到國企高管這一特殊的身份。
上述四川省一家國企的風控法務部主任認為,新公司法對高管的責任義務要求變得具象化,提升了高管履職風險。未來相關訴訟實踐中會大量增加此類案由,可能會對國企人士的 " 仕途 " 產生影響。
與民營企業高管不同,國有企業高管有機會到相關政府部門任職。不少國企高管将 " 仕途 " 視為較好的晉升路徑,因此對履職風險有着更為敏鋭的感知。
這種風險也會被國企復雜的決策流程所放大。與一般企業相比,由于涉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要求,國企有着更復雜的決策機制,也就更難以厘清高管權責。
上述湖南一家國企的黨委副書記稱,目前企業内部正在讨論如何劃清高管權責邊界。比如,哪些事項由個人決策,哪些事項上報上級部門、上級股東;哪些事項應該直接報領導籤批,哪些事項需要上會讨論;如果上會讨論,黨委會、總辦會、董事會讨論的事項有何區别;上會讨論後,是否還要再上報更高層級的國資委。
這些流程因為新公司法的出台,需要重新梳理,以降低高管風險。
企業内的一位高管對上述湖南一家國企的黨委副書記稱,如果高管只承擔風險,沒有任何權利,也沒有任何激勵,那這位高管做任何決定都可能會厭惡風險。
另一名國企董事決定以後在企業做投票決策時直接投否決票,因為不犯錯誤就是性價比最高的做法。
倒逼改革
對标新公司法,國央企還有很多功課要補。比如新公司法要求在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事,并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但經濟觀察報調研的多家國企均未達到這一目标。上述陝西省一家國企的法務主管説,其所在的國企沒有外部董事,也沒有職工董事。因為所有董事都由監管部門指派,且全部在該國企内擔任職務,而這顯然和新公司法的規定并不匹配。
朱昌明認為,現行公司法規定的 " 三會一層 " 公司治理結構過于單一僵化,不能适應類型多樣的國企改革發展要求,也是導致長期以來國企公司治理 " 形似神不似 " 的重要原因。
朱昌明説,很多國企還沒有做好改革傳統管控模式的準備,尤其是那些存在復雜内部管理層級、產權關系、關聯交易、產融結合的集團,都處于觀望狀态,依然習慣于傳統管控模式,擔心原有業務結構、管理架構被打亂,擔心 " 一放就亂 ",很多國企集團的職能部門也舍不得放權。
朱昌明希望新公司法能促使國企公司治理迎來多元化的局面,能充分考慮不同規模公司的特殊治理需求,使用更多任意性規範以尊重公司自治,強化利益相關者共治的治理模式,提供多元化公司治理結構的選項。比如國企董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的同時,也可以設定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此外,新公司法也有利于 " 兩非 "" 兩資 " 和僵屍企業清理退出,提供簡易減資、簡易注銷、強制注銷、股份回購等制度,可以大大降低處置不良資產的難度。
新公司法第一條明确 " 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 " 是立法的目的之一。
朱昌明建議,國企應按照國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動要求,結合新公司法對于公司治理、資本制度等最新修訂,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公司治理等體制、機制類改革方案,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修訂權責清單,詳細約定契合自身需求的治理模式,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