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戀愛時為對方買房出資,分手時可以要求返還嗎?,歡迎閲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張丹 記者 徐曉安)按照風俗習慣,彩禮是由婚約一方以将來結婚為目的向對方贈送的财物。如果戀愛期間奔着結婚,為對方出資買房,又沒明确為彩禮,分手後還能要回來嗎?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婚約财產糾紛案件。
曉琴和曉凱(均為化名)曾是男女朋友,戀愛期間,曉凱帶着曉琴通過中介買了一套二手公寓,他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積蓄,支付了共計 8 萬餘元的首付和税款,以曉琴的名義辦理了按揭貸款,房產證也辦在曉琴名下。每個月初,曉凱還會向曉琴轉賬 2000 餘元用于還貸。
房子面積不大,但是很温馨。簡單裝修後,曉凱就住了進去,周末時曉琴也會過來一同居住。但是,相戀兩年後,兩人以分手結束。曉凱要求曉琴向其返還花在房子上的錢,包括當時的首付款、税款,以及共計轉給曉琴的月供 3 萬餘元,曉琴則認為,曉凱所出資金系其表達感情的普通贈與,拒絕返還。最後,兩人為此鬧上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在現代社會屬于比較大額的固定财物,曉凱為登記在曉琴名下的房屋出資,已經超出男女戀愛交往期間為增進感情所作的一般贈與,應當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今,雙方已經分手,曉凱主張返還上述款項應予支持。考慮雙方交往、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法院最終酌情認定,由曉琴返還曉凱 8 萬元。一審判決後,曉琴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一方為了培養感情而贈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行為,一般屬于贈與性質,已經贈與的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比如轉賬 "520""666.66""1314"、購買紀念日禮物、共同旅行等。
不過,若是以結婚為目的,一方或其近親屬自願贈與另一方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财物,最終又沒能結婚,贈與行為便失效了。如果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法院就可以根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時間、有無生育子女、财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應該返還的數額。
(校對 李凱波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