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重磅!水資源税即将全面實施,覆蓋31個省份!對水價有何影響?專家解讀,歡迎閲讀。
10 月 15 日,《水資源税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外發布,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與前兩次水資源税改革試點相比,《辦法》适當擴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税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税的税額标準,授權地方在确定具體税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税核定方法和計征方式等。
财政部、税務總局、水利部有關司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税試點後,水資源税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 1:9 抽成),适當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對特種取用水從高确定税額
針對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税試點的主要内容,上述有關司負責人表示,税額标準方面,水資源税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别税額。國家統一明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税最低平均税額标準,具體适用税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比如四川、上海等 13 個省份地表水最低税額不得低于 0.1 元 / 立方米,而北京這一标準為 1.6 元 / 立方米。
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确定税額。
税收優惠方面,對規定限額内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税;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税;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税人,減征水資源税。
中國政法大學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税試點,充分發揮税收調節作用,在設定差别税額的同時,也有利于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
"《辦法》明确對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取用水,從高确定税額,這有利于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與此同時,《辦法》在免征水資源税方面也作了明确規定,比如規定限額内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税,确保農業能夠獲得必要的水資源保障。"
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税征收範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税人取用水适用多個税額标準的申報納税要求;強化了税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税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将水資源税的納税地點由生產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
施正文表示,税收是調節水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的一種手段,它與國家的水資源保護利用大政方針是一致的。
水資源税收入全部歸屬地方
記者注意到,在收入歸屬方面,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税試點後,水資源税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 1:9 抽成),适當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施正文表示,資源税的征收是為了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在具體操作上需要地方政府發揮作用。地方政府要根據各地環境的差異,對資源進行保護和開發,因此事權更多在地方。水資源税收入全部歸屬地方,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保障其管理水資源和保護開發的職責。
" 這釋放了一個積極的信号,即通過改革來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滿足地方政府财政保障和履職需求,未來其他税種也有可能有類似的調整。" 施正文説。
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2023 年 12 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後破,謀劃新一輪财税體制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财税體制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 " 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税 "," 完善綠色税制 "。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税試點,是深化财税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完善以資源税、環境保護税為主體 " 多税共治 ",以系統性税收優惠政策 " 多策組合 " 的綠色税收體系,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此外,《辦法》進一步明确了納税人申報納税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進一步健全了税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協同配合機制,提高水資源税征管效率。
專家:老百姓用水價格将保持穩定
據第一财經報道,中國此前對水資源采取收費,但 2016 年 7 月開始,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陝西、寧夏等 10 個省份啓動了水資源費改税。如今随着《辦法》出台,12 月起 31 個省份将全部用水資源税替代此前收費。
水資源費改税即将推廣至全國,這對于已經試點上述 10 個省份影響相對較小,而對其他 21 個尚未推行試點的省份居民和企業來説,十分關注的是税負變化。
而影響税負變化的一個關鍵因素,仍有待後續尚未試點省份确定的最終适用税額标準而定。不過此次改革的一大原則,是實現平穩轉換,但同時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确定税額,通過設定差别税額,更好發揮税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中央财經大學财政税務學院教授白彥鋒表示從前期試點改革來看,水資源費改税改革,多會采用 " 税負平移 " 的原則。對于一般企業和居民來説,實際負擔不會有大的變化,老百姓用水價格也将保持穩定。但是,為了提高水資源的集約化利用,節水型企業會得到鼓勵,而水資源消耗較大、粗放式發展的企業會進一步得到抑制,這是改革的初衷和導向所在。
比如,此前開展水資源費改税試點的河北、内蒙古等省區,改革後當地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農業正常用水、一般工商業用水負擔保持不變,與改革前持平。但河北對高爾夫球場、洗車、洗浴等高耗水的特種行業地下水税額标準比改革前增幅超 15 倍。内蒙古對于嚴重超采地區、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的税額标準,分别按照非超采地區税額标準的 3 倍和 2 倍執行;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水資源税加征 1~3 倍等。
《辦法》規定,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税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計税依據中扣除。水資源税改革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将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編輯|何小桃 杜恒峰
校對 |程鵬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每經 APP、第一财經
感謝關注每日經濟新聞,每天都有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