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彩禮50萬!婚後沒有夫妻之實,法院判了:女方返還32萬,歡迎閲讀。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本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過程中男方送給女方的一份寓意喜慶的物品,以表示男方的心意,藴含着對婚姻的美好祝福,但 " 高額彩禮 " 卻偏離了彩禮的本意。
近日,福州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有關彩禮的離婚糾紛。法院經審理查明,胡某、李某雙方因感情不和引發過一次離婚訴訟,現雙方均同意離婚,可見感情已徹底破裂。對胡某主張的彩禮部分,法院認為,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亦有同居生活,但結婚時間不長,且沒有夫妻之實,故判決準予胡某、李某離婚,李某向胡某返還彩禮 32 萬元(結婚時男方支付彩禮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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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無夫妻之實,法院判還彩禮
據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27 日披露的案例顯示,2020 年 1 月,胡某(男方)與李某(女方)經媒人介紹相識并确立戀愛關系後決定于 2021 年 1 月結婚。經雙方家庭協商,胡某需給付結婚彩禮 50 萬元,胡某雖工作收入不高,父母也沒有什麼積蓄,但考慮到自己已 30 餘歲,胡某還是想方設法湊了 50 萬元作為結婚彩禮支付給李某。
婚後雙方發生矛盾,李某認為這段婚姻難以繼續,于 2022 年 7 月訴請離婚。胡某對離婚沒有意見,但胡某認為其與李某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婚後雙方之間產生矛盾導致雙方并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規定的 "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 " 這一類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結婚彩禮。
李某向法院表示其同意離婚,但根據李某購買生活用品的記錄表示相應物品都寄往胡某的家庭地址,并根據雙方的聊天可知李某一直住在胡某家中,雙方婚後一直有共同生活,胡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胡某、李某雙方因感情不和引發過一次離婚訴訟,現雙方均同意離婚,可見感情已徹底破裂。
對胡某主張的彩禮部分,法院認為,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亦有同居生活,但結婚時間不長,且沒有夫妻之實,故判決準予胡某、李某離婚,李某向胡某返還彩禮 32 萬元。
最高法:三種應返還彩禮的情形
民法典并未對 " 彩禮 " 作出明确界定,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确定彩禮範圍時,應以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的彩禮内容為基礎,根據一方給付财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财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綜合認定是否為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明确了三種應返還彩禮的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二是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
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支付彩禮人生活困難。
辦理結婚登記雖滿足了婚姻的形式要求,婚姻依此可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應當考慮婚姻中夫妻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綜合考慮婚姻的形式要件及實質内容,新增了兩類返還彩禮的情形:
一是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該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對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金額過高,可以支持返還部分彩禮。如果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便走向離婚,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目的沒有實現,且綜合地方經濟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認定彩禮金額過高的,返還部分彩禮具有合理性。
二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法官提醒表示,彩禮作為傳統習俗被群眾普遍接受,代表了對婚姻的祝福,但婚姻家庭的幸福并非由彩禮的高低決定,适當數額的彩禮可以成為雙方表情達意的重要載體,但更要重視家庭成員之間彼此的關愛,對家庭責任的承擔,積極主動的溝通交流,共同創造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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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網 3 月 26 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對記者表示:" 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一個婚姻,最重要的還是感情基礎,雙方的價值觀。所以彩禮數額高低,既不能體現出感情,也不能體現出重要程度。高額彩禮不僅讓婚姻埋下了隐患,而且會物化自己的子女。高彩禮不是面子,而是傷害自己子女的一把隐形的劍。"
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這是對美好婚姻的祝福,也是對社會文明的守護。如果彩禮是給姻緣定價,這樣的婚姻注定不會圓滿。婚俗領網域的陳規陋習,背後交織着家庭觀念、社會風俗等復雜因素,确實難以靠一紙禁令扭轉,治理也不可能一步到位。深化婚俗改革,還需要拿出更多務實有效的舉措,促進人們的觀念更新,推動文明新風落地生根。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福州鼓樓法院、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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