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姐姐把半套房子留給弟弟,法院:前夫可以繼續住 ,歡迎閲讀。
在一起居住權糾紛案件中,案涉房屋原歸屬張斌與劉芳夫婦共有,後二人在離婚時約定将該房屋贈與給女兒張燕,後劉芳在撤銷贈與後又将自己的房屋份額遺贈給弟弟劉明。劉芳去世後,劉明把張斌父女告上了法庭,請求對該房屋享有同等居住權,并要求張斌交付房屋由其居住。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張斌對該房屋享有的居住權優先于劉明對該房屋享有的财產性權利,駁回了劉明的訴訟請求。
姐姐把半套房子留給弟弟
去世後引發居住權風波
張斌現年 63 歲,與妻子劉芳育有一女張燕。2019 年初,張斌與劉芳調解離婚,并就兩人共有的房屋約定如下:" 二人在世時只允許本人居住,不得出租、出售或轉讓,禁止借給他人居住;二人身故後,交由女兒繼承。"
2020 年 3 月,劉芳因患病需要治療,要求女兒張燕支付醫療費,但遭到張燕拒絕。同年 6 月,張斌和劉芳再次約定:" 若将該房屋出售,收益二人各得 50%;協定籤訂後二人均不得在該房屋内居住,且不允許其他人居住。" 嗣後二人均搬離該房屋。同年 9 月,劉芳在彌留之際留下遺囑,載明其去世後所有的房屋 50% 產權歸弟弟劉明所有,并由劉明負責料理喪葬等事宜。
2022 年 9 月,張斌因無其他居所,欲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内。對此,張燕表示同意,但此舉卻遭到了劉明的阻撓。
後劉明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張斌父女,主張其依據劉芳遺囑而享有對房屋的 50% 所有權,對該房屋享有同等居住權,并要求張斌交付房屋由其居住。對此,張斌表示依據其與劉芳的離婚協定,房屋由張燕所有,遺囑為無權處分。
法院判決:
前夫有權繼續居住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斌二人在離婚時關于該房屋的約定可以視為将該房屋贈與給張燕。但是在劉芳患病期間,張燕作為受贈人拒絕履行扶養義務,劉芳作為贈與人享有法定撤銷權。劉芳在 2020 年 6 月與張斌的再次約定視為行使撤銷權的表現,劉芳仍享有該房屋 50% 的權益。劉芳在訂立遺囑時思維清晰,具有意思表達能力,所作遺囑符合形式要件,故劉芳在遺囑中對屬于自己的房屋份額進行處分的行為合法有效。
雖然劉明因遺囑而對該房屋享有權益,但是無法中從遺囑中得出其享有居住權益的結論,且劉明具有住所。故劉明對該房屋的權益指向為财產性權益,即若該房屋變賣後,劉明享有出售價款的 50%。無論張斌對該房屋享有 50% 的權益是基于對張燕的撤銷贈與,還是張燕接受贈與後取得房屋權益,張燕均同意張斌居住使用該房屋。鑑于張斌除該房屋外并未其他房屋居住,依據民事權益位階,張斌對該房屋享有的居住權,優先于劉明對該房屋享有的财產性權利。因此,法院駁回了劉明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劉明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居住權具有優先性和排他性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房屋不僅是生活所需,亦關涉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故法律為了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新設立了居住權,即房屋所有人可以其所有的房屋為他人設定居住的權利,以滿足特定人員的生活居住需要。作為一項用益物權,居住權具有物權的基本特性,即居住權具有優先性和排他性效力,這項權能對于房屋所有人及受讓人的權利是一種直接的限制。
在居住權與債權發生衝突時,法律優先保護居住權。此外,若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處分給了第三人,在居住權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第三人即使取得了該房屋所有權,仍然不可對抗居住權人的居住權,即居住權人享有繼續在該房屋内居住的權利,不受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影響。
本案中,案涉房屋原歸屬張斌與劉芳共有,後二人在離婚時約定将該房屋贈與給張燕,劉芳在撤銷贈與後又将該房屋份額遺贈給劉明。但在張斌享有居住權的前提下,雖然該房屋所有權歸屬幾經變更,均不影響其對該房屋享有的居住權益,且優先于劉明所享有的财產性權利。(文中涉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通訊員 楊璞 古林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