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父親去世後“百萬債主”身份兒子能繼承嗎?法院判了,歡迎閲讀。
小黃的父親黃某曾因借貸糾紛起訴桑某,最終法院判決桑某限期給付黃某本金 250 萬元及利息,後被黃某申請強制執行。然而直到 8 年後黃某去世,都沒有能拿到這筆欠款。申請執行人黃某已經死亡,其繼承人小黃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法院應否予以支持?8 月 10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如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4 年 7 月 28 日,如東法院對黃某訴桑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某民事判決書,判決:" 一、被告桑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黃某借款人民币 2500000 元。二、被告桑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給付原告黃某自 2012 年 8 月 25 日起,以借款本金 2500000 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5.6% 計算至判決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
桑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在原法院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定。
由于桑某未及時履行調解協定确定的義務,後根據黃某的申請,如東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19 月立案強制執行,經法院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產,申請執行人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财產線索,故作出終結裁定書。後申請人小黃向本院申請變更其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如東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審查查明,黃某與前妻許某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登記離婚,黃某于 2022 年 11 月 20 日去世,小黃系黃某獨子,黃某父母均已經去世。小黃為黃某唯一繼承人,現小黃向本院申請變更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
如東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确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小黃作為黃某的唯一繼承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其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裁定:變更小黃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至第九條規定了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的多種情形,本案系第二條規定的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情形。申請執行人黃某與許某已離婚,其父母均已過世,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因病去世。故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由其獨子小黃繼承,法院對小黃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予以支持。實踐中,具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在未放棄繼承該項債權的情況下,均可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若多個繼承人同時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則需要對每個繼承人的份額予以認定并加以分配。(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通訊員 毛海燕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