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幫鄰居接小孩發生意外,法院判了,歡迎閲讀。
幫鄰居接小孩,結果小孩在途中發生意外溺亡,是否要承擔責任?經廣西桂林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因 " 好意施惠 " 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有了結果。
案件經過:
好心幫鄰居接小孩 孩子路上意外溺亡
黎曉雨是興安縣某小學一年級學生。父母長期在外務工,她與奶奶一同生活。
譚曉曉與黎曉雨、廖啓晨是同班同學,住在同一個村子。他們都接受學校課後延時服務,平時 18 時放學。
2021 年 3 月 11 日,譚曉曉的父親譚偉餘去學校接女兒放學時,臨時受黎曉雨奶奶的委托,順便将黎曉雨接回家。同時,他還受托接女兒的同學廖啓晨回家。
當日 18 時左右,因黎曉雨、譚曉曉、廖啓晨沒有寫完作業,譚偉餘在班級門口等候。譚偉餘邊等邊低頭看手機,沒有發現黎曉雨與廖啓晨走出了教室。黎曉雨與廖啓晨走到校門,保安發現後将廖啓晨叫回學校,黎曉雨則獨自出校門離開。等到譚曉曉寫完作業,譚偉餘從廖啓晨口中得知黎曉雨獨自離開了學校。譚偉餘連忙追了出去,追到路口看到黎曉雨,但黎曉雨不理會譚偉餘的叫喊,堅持走小路回家,并一直向前跑。譚偉餘見狀趕緊追,但無法追上。譚偉餘打電話給妻子,讓她轉告黎曉雨奶奶從河對面的小路過來接黎曉雨。不料,黎奶奶沒能接到孫女。
18 時 51 分,當地派出所接到報案後立即出警到達現場,并與黎曉雨的親屬一同尋找并查看沿途監控。直到 20 時 50 分許,黎曉雨被發現溺亡在村旁的河裏。據現場調查取證以及法醫對屍體進行檢查,排除他殺可能。
黎曉雨溺亡後,黎曉雨的母親黎麗詩、父親闫宏受到極大的創傷,認為學校、譚偉餘與黎曉雨的死亡有因果聯系,于是訴至興安縣人民法院索賠,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譚偉餘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扣除學校已先行賠付的喪葬費 5.5 萬元,共計需賠償 74 萬餘元。
學校辯稱,黎曉雨不是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對于黎曉雨的溺水身亡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譚偉餘辯稱,他去接孩子時,黎曉雨、譚曉曉、廖啓晨都在寫作業,他的女兒譚曉曉是最後寫完的,他沒有辦法在同一時間内一次性接完 3 個小朋友。他沒接到黎曉雨,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監護人、學校、受托人
分别擔責六成、三成、一成
興安縣法院審理後認為,黎曉雨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黎麗詩、闫宏作為黎曉雨的法定監護人,對黎曉雨的生命安全負有法定監護責任,正是這種監護責任的缺失,導致黎曉雨不能正确認知獨自回家并過河的危險性并拒絕由譚偉餘接回家,以致悲劇發生。黎曉雨溺亡與其父母疏于監管教育具有因果關系,其父母對黎曉雨溺水死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學校開展課後延時服務系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且即使學校延時放學,作為學生家長亦會等候至學生放學,故學校開展延時服務、延時放學與此案發生沒有因果聯系。但由于學校對于接學生放學的管理不統一,造成接生混亂。學校保安也沒有嚴格執行學生出校園由家長帶領的規定放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學校對于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後溺亡存在管理不當,造成黎曉雨脱離學校及監護人的監管,以致最終造成黎曉雨溺亡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譚偉餘受黎曉雨奶奶的委托接孩子放學,在受委托期間負有特殊的安全注意義務,應避免黎曉雨遭到不必要的傷害。但是譚偉餘在接黎曉雨時沒有盡到照看義務,而是低頭看手機,沒有及時發現黎曉雨離開教室後獨自出校門。譚偉餘在追黎曉雨到某村路口時,黎曉雨表示要走小路回去。譚偉餘已經預見黎曉雨一個人走小路回家必須過河而河床漲水有危險,沒有将孩子叫回,錯失了挽回悲劇的一次機會,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譚偉餘對于黎曉雨的溺水身亡亦負有一定的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行為及對損害後果的影響程度,興安縣法院酌定對于黎曉雨的溺水身亡由黎麗詩、闫宏承擔 60% 的責任,學校承擔 30% 的責任,譚偉餘承擔 10% 的責任。
興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學校賠償黎麗詩、闫宏 18 萬餘元(已扣除學校支付的 5.5 萬元);譚偉餘賠償黎麗詩、闫宏 7 萬餘元。
以案説法:
臨時接受委托 也要盡保障義務
" 我善意無償幫接送孩子,完全沒有料到會有如此後果,我對黎曉雨的死亡表示惋惜。但我在接送孩子過程中,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譚偉餘不服一審判決,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桂林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譚偉餘臨時接受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放學時順便将黎曉雨接回,屬于無償提供幫工。譚偉餘接受委托事務後,應當盡心盡力完成受托的事務,避免黎曉雨受到侵害,在接送過程中應當謹慎小心,盡量降低事故發生的隐患,消除接送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但譚偉餘在等待時一直低頭看手機,未能發現黎曉雨走出教室。譚偉餘追到路口看見黎曉雨時,明知此時河床漲水存在危險,卻放任黎曉雨自己回家,只是打電話叫黎曉雨奶奶到河邊接人。黎曉雨作為年僅 7 歲的未成年人,缺乏對潛在危險的認知,譚偉餘在接送黎曉雨時更應當盡到特殊的保護注意義務。
桂林市中院指出,譚偉餘無償替黎麗詩接送孩子的确屬于善意行為,在道德及法律層面值得肯定。但由于譚偉餘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一審法院酌定譚偉餘對黎曉雨的死亡承擔 10% 的賠償責任,并無明顯不當。
不久前,桂林市中院作出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的終審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廣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