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汽車經驗:上海市八部門印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歡迎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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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訊 據上海市發改委網站 3 月 10 日消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八部門印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提出,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示範小區充電設備,給予充電企業設備投資 30% 的補貼,直流、交流設施功率補貼上限分别為 600 元 / 千瓦、300 元 / 千瓦;對示範小區業主大會,按新建充電車位數量給予一次性補貼。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換電站(能夠實現跨品牌、跨車型服務)、非通用型換電站的換電設備,分别給予充電企業設備(專指換電裝置充電系統和電池更換系統,不含電池)投資 40%、20% 的補貼,功率補貼上限分别為 600 元 / 千瓦、300 元 / 千瓦。
《辦法》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部門,各區相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25 年 3 月 6 日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動我市充換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電動汽車快速推廣和產業更新,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本市進一步推動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1 号)、《上海市推動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滬發改能源〔2024〕21 号)、《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範〔2021〕5 号)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适用範圍)
(一)本辦法适用于本市範圍内建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以下簡稱 " 充電設施 ")、站點、示範項目及其建設運營企業(以下簡稱 " 充電企業 "),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台(以下簡稱 " 市級平台 "),支持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的業主大會,支持出租車電動化替代的駕駛員。
(二)本辦法所扶持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應符合相關标準要求,遵循市場化公平競争原則,實現電能可計量,并将充電數據上傳至市級平台。設施包括:
1. 自用充電設施:由個人用户向電網企業獨立報裝、專為個人用户提供目的地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由政府機關、企事業部門建設運營,為特定範圍内用户提供目的地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3. 公用充電設施:由企業建設運營,為全社會或全行業電動汽車車主提供補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
(三)本辦法所扶持的充電設施站點,應接受市級平台接入服務質量評價,站點評價等級應達到 " 三星 "" 二星 " 或 " 一星 "。評價标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在市級平台官方網站滾動發布。
(四)本辦法所扶持的充電設施示範項目,應達到相應認定标準。認定标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後,在市級平台官方網站滾動發布。示範項目包括:
1. 共享充電樁示範小區(以下簡稱 " 示範小區 "):取得區房屋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驗收意見、為居民提供目的地共享充電服務的專用充電設施站點。
2. 出租車充電示範站:評價等級達到 " 三星 "、為電動出租車提供補電服務的公用充電設施站點。
3. 高水平換電站:通過市級平台後評估,為港口、物流、環衞、出租車等特定公共服務領網域運營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專用充電設施站點。
(五)本辦法所扶持的市級平台作為獨立第三方平台,對我市充電設施實施必要的數據采集和監測工作,按職責清單(見附件 3)向相關部門、企業和個人提供公共服務,且不得利用公共服務職責從事經營性業務。
第三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涉及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若有國家資金支持,優先使用國家資金。
第四條(支持方式和标準)
(一)示範項目補貼
1. 示範小區。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示範小區充電設備,給予充電企業設備投資 30% 的補貼,直流、交流設施功率補貼上限分别為 600 元 / 千瓦、300 元 / 千瓦;對示範小區業主大會,按新建充電車位數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标準見下表。
2. 高水平換電站。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換電站(能夠實現跨品牌、跨車型服務,下同)、非通用型換電站的換電設備,分别給予充電企業設備(專指換電裝置充電系統和電池更換系統,不含電池)投資 40%、20% 的補貼,功率補貼上限分别為 600 元 / 千瓦、300 元 / 千瓦。
(二)度電補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站點服務質量評價等級給予充電企業度電補貼,補貼标準按下表執行。
(三)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電動出租車駕駛員,通過市級平台向充電企業支付兩類費用的,按以下标準給予補貼。支付時按扣除補貼後的價格與充電企業結算。
1. 支付充電費用的,給予 0.4 元 / 千瓦時專享度電補貼;
2. 支付換電包月費用的,給予包月費用 10% 的專享一次性補貼,補貼上限 200 元 / 月。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車,其補能方式應主要為換電。
(四)市級平台補貼。自 2024 年起,對市級平台所承擔的公共服務,經考核合格并審計其合理運維費用後,每年按實際運維成本給予補貼支持,補貼上限不超過 700 萬元 / 年。
第五條(部門職責)
(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電力公司共同組成市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工作小組,統籌推進全市充電設施建設,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支持政策;推進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定期發布充電企業及站點評價結果;負責充電設施建設相關的資金審核管理工作 ; 負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并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三)市交通委負責推進電動汽車公共充電設施(含公用和專用充電設施,下同)建設,指導市級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指導各區開展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按照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标準,指導新建住宅落實配建及安裝條件預留要求;負責在具備道路停車條件的地方,結合道路合杆、架空線入地與合杆整治等,組織推進一體化充電設施建設。
(五)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智能化充電設施相關技術标準制訂,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普及智能化充電設施應用,結合本市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确認憑證審核發放,督促指導汽車廠商為消費者提供智能化充電設施。
(六)市财政局負責預算和資金撥付審核,組織開展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七)市房屋管理局負責督促區房屋管理部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推進既有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八)市科委、市規劃資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商務委、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範有序建設。
第六條(預算編制)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級平台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充電設施站點及示範項目建設運營情況測算所需資金,提出年度資金需求,按要求編制預算,報市财政局審核後,按規定納入年度預算。
第七條(資金申報)
申報部門需符合信用狀況良好的基本條件,填寫申請表提交市級平台,并同步提交相關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 2。
第八條(資金審核)
(一)市級平台負責對企業資金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核,定期匯總通過審核的材料,與初審意見一并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其中,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匯總材料和初審意見按半年度上報,示範項目補貼、度電補貼、市級平台補貼匯總材料和初審意見按年度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審核情況明确資金金額。
(二)市級平台按年度将平台補貼申報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按公共服務職責清單對平台工作内容及成效開展考核,并對運維費用進行審計,根據考核和審計結果明确資金金額。
第九條(資金撥付)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流程對資金金額進行公示确認,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後,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财政局按照相關要求審核後撥付資金。
第十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交通委等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包括虛假發票、包月模式出租車不以包月換電為主要補能方式等)、存在騙補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一經查實後取消其所有當年補貼,并視情節嚴重程度取消 3 年内補貼資格,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将失信信息上傳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十一條(績效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項目績效目标,對照績效目标做好績效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資金使用收益。
第十二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2022 年 9 月 26 日印發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滬發改規範〔2022〕12 号)同步廢止。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若原辦法規定的補貼及其标準高于本辦法規定的,仍按照原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 1 配套政策
一、支持小區充電設施建設
(一)進一步落實相關方支持配合責任。街鎮和居委會應指導業主委員會做好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的應用推廣、政策宣傳和業主意見征詢等相關工作。業主委員會負責做好全體業主的意見征詢、表決等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按業主需求,積極支持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配合做好相關充電設施電力接入報裝,為電力配套設施落地創造條件。
(二)支持老舊小區共享充電設施建設。對符合條件的老舊小區将共享充電樁納入綜合改造工作範圍的,市(區)房屋管理部門應予以支持,指導小區改造實施部門和充電企業合作,統籌推進小區車位增設和共享充電樁布局。已建共享充電樁的小區,應結合充電樁布局制訂停車管理方案,有效防止油車占位、單車獨享等行為,确保充電樁滿足共享需求。
(三)支持道路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中心城區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在小區周邊路邊停車泊位試點劃設 " 新能源車專用充電車位 ",配套建設充電設施。項目通過驗收後,按示範小區标準享受設備補貼,按公用充電設施标準享受度電補貼。
(四)支持小區智能有序充電模式創新。按照國家和本市智能充電樁相關技術标準落實汽車廠商新售電動汽車智能樁配建要求,鼓勵消費者安裝使用符合标準的智能樁。支持充電企業、保險企業與個人用户商定商務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費優惠、節能費用抽成等,實現智能有序充電管理、" 一樁多車 " 分時共享等功能。商務模式涉及需用户預付消費的,充電企業應嚴格落實《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合理控制預付消費金額。
(五)支持按照 " 統建統營 " 模式建設示範小區。支持充電企業與街鎮、居委會、小區相關方、電網企業做好銜接,統籌小區整體充電需求,在經業主大會表決同意的前提下,向小區提供充電設施規劃、新建、改造、運營一體化服務。" 統建統營 " 模式納入示範小區支持範圍,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二、落實智能化充電設施配套責任
按照《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要求,将充電設施建設納入汽車銷售服務保障體系,嚴格落實汽車廠商責任,為消費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術要求和安全标準的充電設施。鼓勵汽車廠商将充電設施落實方式納入購車服務協定,與新購電動汽車的消費者協商一致,采用汽車銷售網籤形式予以明确。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通過企業承諾、企業自查、定期報告、第三方抽檢等方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夯實汽車廠商充電設施配建責任。
三、電費政策支持
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按國家和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電力配套政策支持
(一)電網企業對符合充電網絡建設指引規劃的充電設施給予電力接入支持,全面推廣一網通辦、網上國網等線上辦理模式,利用營業視窗及 "95598" 服務熱線等,做好服務工作,提高服務效率。
(二)電網企業進一步延伸電力接入服務界面,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接網工程,鼓勵采用分防火分區集中裝表方式解決小區裝表條件受限問題。
(三)老舊小區充電設施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共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
(四)對于企業單獨報裝、具備獨立裝表條件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電網企業免收電力接入工程費。
(五)對于小區智能充電樁報裝,電網企業應簡化審核手續、加快響應速度,壓縮接入時間,優先辦理接網流程。
五、規劃土地政策支持
(一)對充電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申報政府補貼資金的示範項目,應到區網域供電公司報備信息,由區網域供電公司按季度集中向所在區發展改革委辦理信息報備。
(二)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小區、企事業部門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的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鼓勵采用合建方式建設充電設施。對于在加油站、加氣站、變電站等站内合建充電設施的,在滿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無需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土地、施工許可手續。
六、車位管理支持
支持充電企業通過信息化技術、價格機制等方式加強車位管理,鼓勵在長期租賃或自有的專用充電停車位上安裝地磁、攝像頭等智能化配套設施,同時采用加收合理的累進停車、超時費用等價格手段,來實現對油車占用、超時占用等現象的規範引導。
七、掘路修復費用優惠支持
對充電設施建設涉及的電力排管工程,經綜合平衡後優先列入道路掘路計劃,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後 5 年内,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後 3 年内的道路上開挖施工的,掘路修復費用按實收取(不按滬價費〔2018〕8 号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復費)。
八、金融服務支持
按照《上海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貼息管理指導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公共充電設施給予優惠利率信貸專項支持和貼息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原則下,根據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品種,強化金融服務支撐。
附件 2 資金申報細則
一、誠信要求
申報資金的充電企業和獲得補貼的出租車駕駛員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未記載 3 年内能源、環保領網域嚴重失信信息,且未被列為 " 信用中國 " 網站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税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二、申報要求
申報部門提交的申請表包括:示範項目補貼申報應填寫《示範項目補貼申請表》,其中代業主大會申報示範小區一次性補貼的充電企業還應填寫《示範小區業主大會補貼申請表》;度電補貼申報應填寫《度電補貼申請表》;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申報應填寫《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專享補貼申請表》;市級平台補貼申報應填寫《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台補貼申請表》。
申報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
1. 基本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充電設施數據自願按市級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諾函,項目信息報備檔案或項目核準檔案(單獨征地項目),設備合同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是外語的合同、發票需有經翻譯的中檔案。
2. 其它材料。
——示範小區(含統建統營、道路停車場)補貼還應提交示範證明材料。代業主大會申報一次性補貼的,還應提交小區業主委員會委托充電企業申報補貼代辦協定。
——高水平換電站補貼還應提交換電站後評估報告。
(二)度電補貼和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
1. 基本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充電設施數據自願按市級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諾函,補貼明細表。
2. 其他材料。
——度電補貼還應提交電網企業出具的電費憑證或市級平台出具的支付證明。其中,出租車充電示範站度電補貼還應提交示範證明材料。
——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由先行墊付補貼的充電企業申報,應做到專用卡與出租車 VIN 碼的唯一綁定,應提交市級平台出具的支付證明。其中,出租車駕駛員換電包月專享一次性補貼申報還應同步提交駕駛員與換電企業的換電包月服務合同。
(三)市級平台補貼
包括市級平台運維費用憑證,公共服務職責履行情況及工作成效報告,上年度本市充電設施建設、運行分析報告。
編輯: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