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男子在江蘇開車把人撞到脾髒都摘了,理賠時才發現:買的根本不是車險!,歡迎閲讀。
有此遭遇的不止朱先生一人,數十位網友都留言表示,他們也遭遇了出險後 " 保險 " 變 " 保障 " 的情況。
根據《國昌(深圳)交通安全機動車交通安全服務條款 2024 版總則》(以下簡稱《總則》)第六條:保障期間内,被保障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障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障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障人責任的範圍,保障人依照本保障合同的約定負責補償。該條下列舉的 " 負責補償 " 範圍共 7 種情況,其中第一條第一種情況就是 " 碰撞 "。
朱先生情況,符合該條款,且不在上述《總則》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内。《總則》也寫明了機動車損失補償款的計算方法。比如説,全部損失的補償款=保障金額-被保障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補償金額-絕對免賠額。被保障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障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障金額内計算補償。
在該《總則》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障》内,也很明确細致地規定,按事故責任劃分的主次,承擔不同比例的補償責任,從 70% 到 30% 不等。
然而,車主們在索賠時,都遇到了麻煩。因為通篇都沒有 " 理賠 " 一説,只有 " 補償 " 這個詞。
投訴:不撤銷投訴就不理賠
多次催款無果後,有車主開始投訴這家公司,前文提到的《總則》附在 " 保單 " 後面第一句話就是," 國昌(深圳)交通安全非财產保險公司,我司是具有顯著行業,互助性質的道路交通安全服務公司 "。
有車主説,僅這一句,就沒有辦法向銀保監會投訴,只得向公司屬地的市場監管局投訴。因為這家公司注冊地在湖南長沙,但實際經營地在深圳。
11 月 1 日國昌公司一位路姓工作人員要求車主撤銷投訴,不然不予理賠。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如波律師表示,首先是監管機構不同。商業險的監管機構是銀保監會;而安全保障統籌不是保險,不由金融主管部門來監管,而是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來監管。
其次準入門檻不同。安全保障統籌屬于互助性的,資質門檻比較低,商業保險的門檻比較高,一般由保險公司取得相應的資質才能從事保險業。
以及營銷人員的資質也不一樣。商業保險的營銷人員,需要具有保險行業的相關從業資格才能上崗;交通安全保障統籌的營銷人員,照理説也應該有與其行業相符合的資質才行。
律師指出,經營業務的實際發生地可能跟公司的注冊地不一致。車主向深圳和長沙兩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兩地相關部門都有處理或監督職責,但是車主應該向該公司實際經營地的監管部門投訴,他們可以直接調取相關資料,對該公司進行處理。如果是跨區網域經營,而該公司在業務實際發生地沒有注冊相應的公司,這個行為本身也是不合規的。
經驗:車主細談 " 退保 " 過程
除此之外,也有車主講述了自己全額 " 退保 " 的成功經驗。
上海的網約車司機衞師傅説,今年 8 月 14 日,朋友向他推薦了一個汽車商業保險銷售人員的微信。因為他的車險要到期,而且保險比較便宜,朋友本人已經購買了。于是,他支付了 2656 元購買了所謂的保險。當他發現對方銷售的 " 保險 " 是安全保障統籌時,立即要求對方退還全部金額。
8 月 17 日 " 保單 " 已經屬于退保狀态,但到 9 月份對方又説要扣除 40% 的手續費,只能夠退回 1593.6 元。衞師傅無奈同意,但對方竟然連剩餘的 60% 也遲遲不願意退還。
無奈之下,衞師傅決定起訴,追讨全部保費 2656 元。
衞先生先到法院打印室調取收款單和 " 保單 " 上兩個部門圓章上的公司信息;
然後搜索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小程式,選擇兩家公司所在地山東省,點擊 " 我要立案 ";
再按照系統提示,一步步完成網上起訴流程。
2024 年 11 月 26 日,衞師傅正确提交起訴後,在山東省當地法院的工作下,被告于 12 月 3 日就将 2656 元悉數退還。而向他推薦該 " 車險 " 的朋友,接受了對方 60% 的協商退款。
有退款成功的網友提醒其他車主," 退保 " 時,如果對方要你手持身份證拍照上傳,一定要拒絕。如果對方堅持,可以折中為手持 " 保單 " 拍照。
很多車主購買車險時,付了錢連合同都不看。現在通常是電子合同,車主們更不願意翻看繁瑣的格式文本,甚至連及時保存電子保單的動作都沒有。只有在出險之後,他們才想起這份合同。這就給一些機構打 " 擦邊球 " 以可乘之機。
提醒車主,購買車險一定要選一家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同時付款之前務必将保單看一看,尤其是收款方的名稱和公章是否正确?保單上的權責義務約定是否明确?補充條款書寫是否正确?趕緊轉發給司機朋友。
來源:新聞坊綜合新聞晨報 · 申度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