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這家大行支行行長以“企業團體年金保險”為幌子多次詐騙超千萬,終獲刑被終身禁業,凸顯監管漏洞,歡迎閲讀。
财聯社 8 月 24 日訊(記者 彭科峰)作為大行的支行行長多次詐騙,凸顯監管漏洞。8 月 23 日下午,國家金融監管管理總局官網發布信息,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行因為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被處以罰款 25 萬元,責任人李濤予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8 月 24 日上午,财聯社記者多方查詢發現,李濤曾任郵儲銀行襄陽市襄城支行原行長,以幫人辦理團體企業年金險等為由多次詐騙,金額超千萬,目前已被有關部門以詐騙罪判刑。
支行行長以辦理年金保險等為由詐騙多人
盡管監管層罰單沒有公布李濤的具體身份,但多份裁判文書均證明,李濤曾任郵儲銀行襄陽市襄城支行原行長。愛企查數據也顯示,2014 至 2018 年期間,李濤曾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城支行的負責人。
文書資料顯示,襄陽市樊城區居民鄭某 2014 年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濤,在李濤的推薦和承諾下,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10 月 31 日帶卡和現金在郵儲銀行營業場所内,李濤為其辦理了兩筆 " 企業團體年金保險 "。
鄭某指出,兩筆產品中,一筆以女兒鄭某某的名字存款 40 萬元,另外一筆以鄭某本人的名義存款 156 萬元,在銀行營業場所内,李濤安排其工作人員将錢點好後,讓鄭某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表格并籤字。2016 年及 2018 年該兩筆保單分别到期後,鄭某将女兒鄭某某名義的 40 萬元的保單,按照李濤要求在襄城中心醫院對面的郵儲銀行營業廳内找時任行長李濤辦理了相應轉存手續。2018 年底,鄭某因為急需用錢 ,,找李濤兑付了另外一筆 156 萬保單的部分本金及利息。不過,或許正式由于這筆大額兑付,鄭某後來的損失相比其他人并不算大。
另外文書顯示,一名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的 90 後熊某某,在郵儲銀行襄陽市襄城支行處購買了 700 萬元的 " 企業團體年金保險 ",并按照該行時任銀行行長李濤的要求,将此筆款項匯入了其指定的賬户内,并獲得了加蓋其銀行印章的投保單。其最終結果是,熊某某統計,自己實際受損 557.2 萬元。
還有文書顯示,投資者劉女士也在郵儲銀行襄陽市襄城支行購買了 400 萬元的 " 企業團體年金保險 ",并按照時任銀行行長李濤的要求,将此筆款項匯入了其指定的賬户内,并獲得加蓋其銀行印章的投保單。其最終結果是,劉女書統計,自己實際受損 360 萬元。單純從上述三個案例來看,李濤詐騙案涉及的金額已超千萬。
相關的民事裁定書均顯示,2020 年 11 月 25 日,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20)鄂 06 刑初 18 号刑事判決書,認定李濤依法構成詐騙罪。
多名受害者起訴涉案支行均被駁回
在得知自己在李濤處購買的年金險等產品暴雷之後,多名投資者紛紛向法院發起起訴,要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城支行賠償自己的損失。
投資者劉女士明确指出,李濤作為郵儲銀行襄城支行的負責人,有掌管和使用業務專用章的職權,并且按照李濤供述 " 我們支行的業務章子管理不嚴格,我職務又是行長,很輕易的就能蓋到這個章子 ",足以使人認為是職務行為,劉女士有充分理由相信該款項已交由郵儲銀行襄城支行,并由郵儲銀行襄城支行按照自己的要求購買了理财產品,故其行為後果應由銀行承擔。
此外,李濤的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銀行存在嚴重用人失察、對負責人監管不力的責任,顯屬存在明顯過錯,而劉女士正是基于對其國有銀行以及李濤銀行行長的身份的信任而購買涉案的 " 企業團體年金保險 ",最終造成損失,故該過錯與自己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銀行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2021 年 7 月,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城支行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行設立的分支機構,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行為本案必要的訴訟參加人。劉女士未起訴該當事人,造成本案事實無法查清,責任主體無法确定。
加之本案所涉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 06 刑初 18 号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所涉财產部分由該院刑事審判庭移送執行局負責執行,并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立案執行,故劉女士所訴損失标的正處于執行過程中,即處于法院司法救濟過程中,其起訴現應予以駁回。
裁判文書信息顯示,熊某某、鄭某向郵儲銀行襄陽市襄城支行發起的索賠也因為同樣的理由被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