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高仿車險”低價泛濫,車輛安全統籌服務有何風險?,歡迎閲讀。
近日,來自廣東的李李(化名)告訴第一财經記者,她最近購買到一款 " 高仿車險 ",在名稱、服務類型上與某知名保險機構非常相似,但報價僅為該機構的一半。經過核實,她購買的并非保險,而是 " 交通安全統籌服務 "。
今年以來,這種 " 碰瓷 " 知名保險機構的交通安全統籌公司加速擴張,市場價格大多僅為正規車險的 5~8 折。
事實上,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僅是一種行業互助業務,通過向車主集資形成統籌資金來為參與統籌的車輛提供保障。不過,如果交通安全統籌公司沒有做好風險控制,則可能無法承擔高額賠償金。
有法律人士對記者指出,此類產品的合法性目前在法律上存在争議,建議車主在車輛續保過程中謹慎識别,購買正規車險。
" 高仿車險 " 泛濫
今年 9 月車險快到期時,李李收到一個聲稱是平安車險工作人員的電話。在對方發來的報價單裏,原價 3447 元的車險,限時優惠價格只要 1500 元,打了 4.3 折。
李李在半天内快速籤約,支付費用後,上述工作人員如約發來了 " 保單 "。
但随後,李李發現不對勁。對方提供的單據中,公司名稱為 " 平安創惠(海南)安全統籌服務有限公司 ",而非 " 平安車險 "。單據名稱為 " 平安創惠安監服務電子單 ",服務的種類為第三者責任服務、醫保外用藥責任服務,全程未提及 " 保險 " 字樣。
記者從業内了解到,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針對車險發布有示範條款。大多保險機構的車險條款都參照示範條款,具備統一的标準文本及格式。
(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圖片來源: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
根據企查查,平安創惠(海南)安全統籌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今年 2 月,注冊資本為 100 萬元人民币。主要經營範圍為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交通安全統籌服務、新能源汽車整車銷售等,并不包含保險業務。該公司與平安車險之間也沒有股權關聯。
這種 " 碰瓷 " 知名險企,實際銷售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的公司并不少見。第一财經記者在某社交平台上以 " 車輛續保 " 名義發布帖文後,短短 2 天内有 8 名自稱保險機構的人員聯系記者,其中就有 3 名銷售自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但實際隸屬交通安全統籌類公司。
調查中,記者發現這類公司工作人員通常存在兩個特點。第一是,強調自己為知名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弱化或完全不提 " 交通安全統籌 "。例如,記者接觸的一名銷售自稱是眾保集團工作人員,溝通過程中再三強調銷售的是車險產品。但記者核實其所在公司營業執照後發現,他實際隸屬于一家今年 5 月剛剛注冊的海南路通汽車服務公司,該公司并不具備保險銷售資質。
而他提供給記者的 " 保單 " 也與宣傳口徑存在差異。其一,公司名稱并非他此前提及的海南路通汽車服務公司,而是眾保運輸服務(山西)有限公司。其二,服務條款中提及該公司不是财產保險公司,僅是具有顯著行業互助性質的道路交通安全公司。
這類所謂 " 車險 " 的第二個特點是,銷售價格低、銷售流程不規範,常以返點等套路攬客。記者以某車型去年保費 6000 元等信息咨詢時,正規險企通常給到的報價在 6000 元 ~6500 元之間。但此類辦理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的公司報價明顯更低,在 3000 元 ~5000 元不等,為正常渠道的 5~8 折。
此外,這些 " 碰瓷 " 的所謂 " 車險 " 沒有明碼标價,報價體系混亂。記者在與多位銷售溝通過程中發現,部分公司設定有大額返點。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公司提供的 " 車險 " 費用為 5000 元,但如在指定時間購買,則可以給到 1000 元左右的返現。如果推薦朋友購買,還可以申請額外優惠。
正規車險在報價方面有嚴格的規定。2023 年 9 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發《關于加強車險費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強車險費用内部管理,持續健全商業車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全面加強商業車險費用管控的 " 報行合一 ",即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報送產品審批或備案材料中所使用的產品定價假設,包含費用假設等,要與保險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的行為情況保持一致。
" 變了味 " 的車輛安全統籌
車輛安全統籌本是一種正常的行業互助保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法秘函〔2004〕204 号檔案顯示,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制度最早由雲南省政府于 1993 年創建,制度要求雲南省交通廳原直屬企事業部門按所擁有的車輛數目繳納交通安全統籌費,用于參加交通統籌的車輛在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受到自然災害、旅客意外傷害等情況後的各種經濟賠償,屬于運輸企業之間的一種互助制度。2012 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檔案第二條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三)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這一倡導成為交通安全統籌存在的依據。
業内通常認為,車輛統籌是指,通過向車主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形成統籌資金來為參與統籌的大型貨車提供保障,并承諾在發生事故時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為什麼這種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可以設定較低的價格?博通咨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對第一财經表示,與正規保險機構的保險產品相比,交通安全統籌服務不受保險行業的嚴格監管和精算定價機制約束,這些公司可以随意定價,以低價吸引消費者,擴大業務規模後利潤空間較大。
一些機構以車險公司的身份行走江湖,借低價誘惑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服務。
一名保險公司業務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近年來,新能源汽車市場快速發展,車險價格問題逐漸顯現。與傳統燃油車相比,新能源汽車出險率更高、維修成本高,保費居高不下," 險企喊虧,車主嫌貴 " 的矛盾持續存在。在這種情況下," 高仿車險 " 才有了可乘之機。
這類主打車輛安全統籌的公司數量正在激增。記者在企查查經營範圍中以 " 交通安全統籌 " 為關鍵詞搜索,近 3 年來(2022 年 1 月至今),共有 371 家類似企業成立,遠超此前數量。其中,多家公司名稱中含有 " 大地 "" 平安 "" 國壽 "" 眾安 "" 眾保 " 等字樣。
公司數量激增,經營質量也有隐憂,不少公司疑似是空殼公司。企查查數據顯示,在這 371 家公司中,共有 219 家公司 2023 年年報中的參保人數為 0。
存在哪些風險?
低價 " 車險 " 帶來的是更高的風險,車輛統籌公司提供的保障與正規保險公司存在較大差距。與正規車險不同,車輛統籌本質是一種行業互助行為,向車主集資形成統籌資金來為參與統籌的車輛提供保障。但如果車輛統籌公司沒有做好風險控制,無法承擔高額賠償金,車主在發生事故後很可能需要自己承擔巨額的賠償費用。
此前在一些判例中,已有法院将車輛統籌合同判為無效合同。
2022 年 7 月,河北滄州中級法院發布的一項典型案例顯示,該案認定,機動車輛安全互助統籌保險并不能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認定的保險合同,存在履行不能的風險,無法替代被告完全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浩對第一财經記者表示,某些企業在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向非運輸企業甚至個人收取服務費,以合同約定在被服務方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由服務方按照合同約定向被服務方或受害的第三者賠償損失的所謂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它的合法性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争議。
他認為,這種所謂的交通安全統籌服務,超出了運輸企業統籌互助的範圍,具備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主要特征,相關企業系以統籌為名,行保險之實,實質上是變相經營商業保險業務,是屬于違反《保險法》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相關服務合同則屬于無效合同。
此外,車輛統籌企業本身的實力良莠不齊,注銷和吊銷率也頗高。記者據企查查數據查詢,2022 年 1 月至今成立的 371 家公司中,有 48 家公司已處于注銷或吊銷狀态。這也意味着約有 12% 的公司成立不足 3 年即注銷。
拉長時間看,目前,1884 家經營範圍包含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的公司中,有 472 家公司被注銷或吊銷,占比高達 25%。
此前,監管已多次提示風險。早在 2022 年 4 月 26 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發布了《關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風險提示》,其中明确指出:以 "×× 互助 ""×× 聯盟 ""×× 統籌 " 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不是保險或互助保險,不要與商業保險混淆。今年 9 月底,金融監管總局江蘇監管局發布《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業務的風險提示》,強調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并非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對象。
應該如何規範規模日益增長的交通安全統籌市場,減少消費者被誤導購入 " 高仿車險 "?
王蓬博對第一财經記者表示,首先,要明确交通安全統籌的法律地位和性質,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明确它與商業保險的區别和界限;其次,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險知識教育,提高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和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的認識和理解。當然消費者自身也要提高自己對保險業務的認知,看清合同文本,避免上當受騙。
李浩建議,如果有車主或司機認為是因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購買了上述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可以依法向保險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并就退賠事宜請求調解,也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要求經營者就其消費欺詐行為承擔退費和賠償等相應法律責任。但仍需指出的是,鑑于不同法院或仲裁機構對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建議消費者應先了解有關法院或仲裁機構過往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裁判觀點,再合理确定訴訟或仲裁主張。
(第一财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