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理财經驗:香港虛拟資產新規将于6.1起生效,将允許散户參與購買虛拟資產,歡迎閲讀。
5 月 23 日,香港證監會公布了有關《虛拟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咨詢總結,确定對虛拟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規管。該指引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
香港證監會中介機構部臨時主管蔡鍾輝在采訪中表示,暫時未有平台可給予散户投資者買賣虛拟資產,預料在指引生效後,散户最快在今年下半年可于獲發牌的交易平台進行買賣。
他強調,若本地虛拟資產平台并非在條例實施前已經運作,或者海外平台在指引實施後仍沒有牌照,都不能在香港進行虛拟資產交易業務,亦不能在港宣傳推廣,否則需負上刑事責任;而現正營運的平台可于條例指引生效後 9 個月内申請牌照。獲發牌的平台亦需确保其客户有沒有透過「翻牆」進行交易,并确保 IP 地址是否來自不能買賣虛拟資產的地區,強調需要遵守相關地區的規定。
正如投資者所關心的,該指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定是否容許散户參與。證監會表示在咨詢中表示,大多數回應者同意向零售投資者提供虛拟資產交易服務。證監會将實施适當措施以保障交易者的權益,其中之一是對非證券型代币的要求,必須具有至少 12 個月的往績紀錄。穩定币的監管安排預計将于 2023/24 年實施,在此之前不應将穩定币納入零售交易。另外,證監會允許第三方莊家進行自營交易活動,但對自營交易的限制将會有所放寬。
此外,證監會明确表示持牌虛拟資產交易平台不得提供收益、存款和借貸等其他常見服務,并強調持牌虛拟資產交易平台的主要業務是擔任代理人,并為客户提供交易對盤途徑。對于虛拟資產市場上的其他服務,需要額外保障以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
以下為問題咨詢中證監回應的部分重點:
(1)對于規定非證券型代币須具有至少 12 個月往績紀錄的意見,相關規定乃因平台營運者在進行盡職審查期間可能面對的固有困難而特别設立。雖然 12 個月的規定未必能防範若幹代币近期發生的崩盤事件,但設立該規定的目的是降低難以合理偵測的欺詐風險,以及減少代币首次發售前進行的市場推廣工作對代币價格可能帶來的影響,特别是因為代币發售一般不受規管,且不受制于傳統證券市場現存的保障措施。
(2)向零售投資者發售證券型代币時,平台營運者不可違反《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公司清盤條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IV 部下的投資要約制度。我們因此建議平台營運者取得并向證監會呈交法律建議書,當中确認可供零售客户買賣的每項代币不會構成證券型代币。我們知悉,就每項虛拟資產的監管狀況取得法律建議書的費用可能很高,故我們已在《虛拟資產交易平台指引》删除這項向證監會呈交該法律建議書的規定。然而,平台營運者應注意,根據相關法例,它們有責任及須采取合理步驟确保其所提供的任何代币的零售買賣不會違反香港的公開發售制度。盡管如此,證監會可能會在審批過程中因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發展,要求獲得有關特定代币的法律意見。
(3)由于穩定币帶來的風險引發了國際關注,市場上有聲音要求規管穩定币,以确保(其中包括)穩定币儲備得到妥善管理,從而維持價格穩定,并使投資者能夠行使贖回權利。相關風險對穩定币的穩定性有根本性影響。無法維持其挂鈎功能或在贖回時無法返還投資者資金的穩定币不可被稱為穩定。這種因此而擴大了的擠提隐憂會嚴重影響穩定币的流動性,使其普遍不适合零售投資者。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在 2023 年 1 月發布加密資產和穩定币讨論檔案的總結 7,穩定币的監管安排預計将于 2023/24 年實施。在穩定币于香港受到規管前,證監局認為穩定币不應獲納入以供零售買賣。
(4)證監會現時并無就進行其他受規管活動(包括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中介人的零售客户施加開户後冷靜期。由于平台營運者須在與客户建立業務關系的過程中确保合适性,任何已建立業務關系的零售客户應已由平台營運者評定為适合買賣虛拟資產。交易後的冷靜期亦不可行,因自動化交易服務涉及配對客户的交易,而解除或取消交易将影響平台的另一名客户。
(5)關于自營交易,證監會同意交易平台上的流動性對客户來説十分重要。因此,證監會允許由第三者莊家進行莊家活動。然而,現時禁止自營交易的規定是全面性的,并實際上甚至禁止持牌虛拟資產交易平台的集團公司擁有任何虛拟資產的持倉。因此,證監會已修訂《虛拟資產交易平台指引》中的規定,容許有聯系者透過持牌虛拟資產交易平台以外的渠道進行交易。
(6)關于虛拟資產市場上其他常見服務(例如收益、存款及借貸),證監會不允許持牌虛拟資產交易平台提供這些服務,《虛拟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 7.26 段已涵蓋了這一點。歸根結底,持牌虛拟資產交易平台的主要業務是擔任代理人,及為客户的買賣盤提供對盤的途徑。任何其他活動均可能導致潛在的利益衝突及需要額外的保障,因此,持牌虛拟資產交易平台現階段不得進行此類活動。
此外,香港證監會表示将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在憲報刊登《适用于虛拟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拟資產服務提供者)》、《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适用于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拟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有聯系實體的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及《證監會紀律處分罰款指引》;同日刊登虛拟資產交易平台申領《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相關牌照的申請表格,并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開始接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