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男子把前女友照片做成“小卡片”,法院判了→,歡迎閲讀。
戀愛中的情侶有分有合實屬正常
可有的情侶關系破裂後
卻通過造謠、诽謗的手段
惡意報復對方
近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陳某與女朋友張某曾經是一對情侶,後因張某漸漸疏遠陳某,陳某便将張某的照片配以 "24 小時上門服務 "" 性感美女 "" 性感少婦 " 等文字印制了三四百張黃色小卡片,多次在張某居住地附近散發。
同時,陳某還在張某家門口張貼紙條,要求張某結清戀愛期間所花費的黃金首飾 1000 元、銀飾 500 元,支付打印黃色小卡片的費用 300 元。
張某被逼無奈,通過微信向陳某轉賬了 1800 元。但陳某仍未停止散發小卡片,給張某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影響。于是,張某向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某停止侵害行為、停止印制卡片、删除照片、返還支付的印刷費 300 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1.85 萬元。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陳某停止其侵害行為,并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1 萬元。
一審判決後,陳某不服,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圖為陳某将張某的照片配以 "24 小時上門服務 "" 性感美女 "" 性感少婦 " 等文字制成黃色小卡片。
案件審理
陳某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律規定?
陳某把張某的肖像印制到黃色小卡片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陳某的上訴理由是什麼?
上訴權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一,陳某對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是合理的。
陳某認為,自己散發小卡片的行為對張某沒有構成身體上的傷害導致張某殘疾,所以不認可一審法院判決支付給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且,陳某認為自己散發小卡片的行為雖然有過錯,但也是因為張某有錯在先。陳某自述張某在與他交往的過程中,還同時與其他男性交往并騙取他人錢财,所以陳某主張撤銷一審中要求他賠付 1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決。
法院判決
在庭審過程中,陳某主張他是因為被張某抛棄、玩弄感情在前,才導致他去印刷和散發小卡片。這個主張并不構成陳某侵害張某肖像權、名譽權、隐私權的正當理由,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而陳某的行為,确實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陳某停止其侵害行為,并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1 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據此,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我國民法典中明确規定,人格權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陳某的行為泄露了張某的個人信息,醜化了張某的形象,導致張某的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給張某帶來了嚴重精神損害。陳某應該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