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加快出台監管條例 強化上市公司監管,歡迎閲讀。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近日,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年會暨 2023 中國上市公司峰會上表示,要科學設計監管法規體系,有效銜接《公司法》《證券法》,推動出台《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筆者認為,應圍繞當前上市公司監管中的痛點、難點,盡快出台監管條例。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部門規章。條例屬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公司法》規範調整的對象是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法》規範的對象是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目前證監部門針對上市公司監管,出台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制度規則,但這些制度規則僅限于部門規章層面,效力不夠高。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這些部門規章,并未規定對違背制度規則行為的行政處罰條款,有的只是規定了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不是一般的公司,是比較特殊的股份公司。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也絕不僅限于其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更包括公司治理等層面。僅靠《公司法》《證券法》難以對上市公司進行全方位有效監管,而證監部門對上市公司監管的部門規章又缺乏較強約束力。制定《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可将《公司法》《證券法》規定,在上市公司監管方面予以細化和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可根據監管實踐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監管規定,增強針對性。另外,可對違反《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的行為,規定行政處罰條款。
當前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一股獨大,由此導致部分大股東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能實際控制甚至完全操控,大股東一手遮天、為所欲為。要解決這個問題,建議可适當限制大股東對董事、監事的提名權和選舉權;《上市公司監管條例》不妨規定,任何單一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提名當選董事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 60%(獨董單獨選舉),監事選舉同理。
按目前《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股東大會在董事、監事選舉中,累積投票制并非強制實行,《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或可規定,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選舉中,強制實行累積投票制。
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這是目前大股東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要方式,也是市場屢禁不止的難點問題。目前《公司法》《證券法》對此都沒有規定具體的行政處罰條款,證監部門往往從占用資金、違規擔保未予公開披露的角度,以信披違法違規作出行政處罰,但顯然這種行政處罰并未切中問題的要害和實質,因為這些行為即便公開披露,也難言合法合規。
對于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建議《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可直接明确行政處罰條款,包括責令改正、一定數量的罰款等。所謂責令改正,并非上市公司對隐瞞未披露的資金占用等相關信息予以補充披露,而是大股東所占用資金必須連本帶息歸還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必須予以解除作廢,所有責任由大股東自身承擔。
《上市公司監管條例》中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主要是證監部門,但對上市公司監管,需要多個部門形成監管合力。比如國資委、海關、税務、工商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證監部門提供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有關信息,包括信用、海關、税務、工商登記等信息,《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對此可予明确。
總之,盡快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手段,構建綜合監管體系,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全力規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行為,切實解決當前上市公司監管的痛點難點問題,由此可有效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動上市公司質量躍升到新水平。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