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理财經驗:四家券商被拖進*ST弘高退市泥潭 應四方面防範股票質押風險,歡迎閲讀。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ST 弘高(SZ002504,股價 0.38 元,市值 3.9 億元)面值退市基本板上釘釘,但有四家券商排名十大股東之列,這些股票都來自于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權質押違約後以股抵債,均為限售股。筆者認為,券商應引以為戒,防範限售股的質押風險。
2014 年,*ST 弘高借殼上市,由于控股股東借殼上市業績補償承諾未履行,股份尚未解鎖,券商在做股權質押時也都知道質押物為限售股,控股股東股權質押違約後以股抵債,四家券商在 2020 年以來先後成為上市公司股東。
股票質押違約,按《民法典》第 436 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與出質人協定以質押财產折價,也可就拍賣、變賣質押财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券商在以股抵債之前,進行了股權質押違約的司法拍賣,但均告流拍。對于公司基本面堪憂且性質為限售股的股權拍賣,買完之後又不能在市場流通,沒有什麼人會趟渾水。
本案充分诠釋了券商開展限售股質押業務的巨大風險。一般股票質押率(貸款本金 / 質押股票市值)不高于 60%,但即便只有 30%,券商也并非沒有風險。一些爆雷股或退市股,下跌基本都是無量跌停,根本沒有出逃機會,從高位跌剩 10% 也不稀奇,何況券商持有的是限售股,根本無權在市場賣出,只能眼睜睜看着股價下跌,甚至陪公司退市。
為防範股票質押風險,一般設定預警線、平倉線。2018 年《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指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盯市機制,若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于約定最低比例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融入方追加擔保物、提前購回或者采取其他履約保障措施。但若融入方沒錢沒物,無法追加擔保,無法購回,而券商手裏捏的又是限售股,無法在市場執行強制平倉,所有風控機制就形同虛設。
限售股質押融資的風險防控,或已超越現有的風控制度體系之外,很難防住風險。而券商被迫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票,從事上市公司實業經營、參與公司治理又不是其強項,這樣券商和上市公司、市場可能形成多輸局面。要防止類似本案的風險,筆者有以下思考和建議:
一是控制股票質押率。質押率越高,同樣數量的股票融資越多,券商作為融資方承擔的風險就越大。券商根據上市公司質地不同,應适度控制股票質押率,尤其是對于借殼上市、重大重組等公司,由于其中存在業績承諾補償、信披真實性等諸多變量,更應壓低質押率。
二是控制質押比例。目前單只 A 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得超過 50%,但并非所有股東都會質押股票,導致大股東往往可将 100% 持股予以質押。券商若接受大股東 100% 持股質押,等于不給自己留後路,因為大股東要是沒有錢購回,此時要想補充質押只會是押無可押。券商不能為了搶生意,不顧風險讓大股東質押比例攀升到 100%。
三是應強化對大股東股票質押融資去向監控。如果大股東股票質押融資使用得當,形成有效資產,完全可抽回來用于應對質押平倉風險。按規定,券商應當與融入方約定,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于其在券商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户,并用于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用于 " 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 等。對此,券商應強化監控,如果大股東違約應按約定盡快改正。
四是券商不宜接受限售股質押融資。接受限售股質押融資相當于買預售屋,有些限售股何時解禁都不确定,即便有明确解禁時間表,解禁時上市公司是啥情況也不确定,市場是啥情況更不确定,若遇到類似本案的限售疊加退市情況,更可能遭受較大損失。
從理論上反思,《民法典》第 426 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公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但現實中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上市不到一年就質押限售股,法律禁止轉讓的股票也用于出質,是否有違法律法規,值得深究。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