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教育部提出校園招聘新要求:嚴禁限定985和211高校!,歡迎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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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招聘嚴禁限定 985 和 211 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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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印發《關于做好 2025 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各高校實施 "2025 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和服務體系建設行動 ",全力促進高校畢業生高質量充分就業。
對就業質量不高的專業實行紅黃牌提示制度
《通知》強調,要促進人才培養與經濟社會發展供需适配。
加強就業市場需求分析研判,編制發布人才需求報告和急需緊缺人才目錄。
加強學科專業動态調整優化,主動布局新興學科專業,擴大急需緊缺學科專業布點,對就業質量不高的專業實行紅黃牌提示制度。
加強就業與招生、培養聯動,将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作為高校辦學資源配置、教學質量評估、招生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
充分發揮促就業政策的引領作用
《通知》指出,要充分發揮促就業政策的引領作用。各地各高校要加力落實税收優惠、社保補貼、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等助企穩崗促就業政策;充分挖掘新產業、新業态、新模式帶動就業潛力,引導畢業生發揮專業所長,在數字經濟、綠色經濟、銀發經濟、創意經濟、低空經濟等多領網域靈活就業。在資金、場地等方面向高校畢業生創業者傾斜,為高校畢業生創新創業孵化、成果轉化等提供服務。同時,穩定并擴大政策性崗位招錄規模。
鼓勵主動服務本地區重點企業人才需求
《通知》要求,要開發更多有利于發揮所學所長的就業崗位。
深入開展 " 高校書記校長訪企拓崗促就業專項行動 "。
充分用好校園招聘主渠道,拓展實施 " 萬企進校園 " 計劃。
鼓勵主動服務本地區重點企業人才需求,支持中小企業吸納就業。
鼓勵結合地方實際和高校辦學特色,創新實施基層就業項目,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完善生涯教育與就業指導課程體系
同時,《通知》指出,要做實做細就業指導幫扶。強化生涯教育與就業指導,完善生涯教育與就業指導課程體系,推動把相關課程作為必修課列入人才培養方案,給予學時學分保障。探索面向高年級學生開設專業微課程、職業培訓課程。
健全重點群體就業幫扶機制,組織實施好 " 宏志助航計劃 "。完善就業實習實踐制度,推動更多畢業生通過實習實踐實現就業。
持續推進就業監測與綜合評價改革
《通知》還強調,持續推進就業監測與綜合評價改革。加強就業進展監測,認真落實畢業去向登記制度,分級開展就業監測數據自查,确保數據真實準确。深入推進就業評價改革,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就業評價體系,全面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跟蹤調查,為教育教學評估、就業工作質量評價提供參考。
嚴格落實校園招聘 " 三嚴禁 " 要求
《通知》要求,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保障水平。嚴格落實校園招聘 " 三嚴禁 " 要求(嚴禁發布含有限定 985 高校、211 高校等字樣的招聘信息,嚴禁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性别、户籍、學歷等歧視性條款的需求信息,嚴禁發布虛假和欺詐等非法就業信息),積極營造公平就業環境。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打擊招聘欺詐等涉就業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校園招聘審核力度,嚴格規範招聘信息采集,及時清除各類虛假信息。
2025 屆高校畢業生預計規模 1222 萬人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另據央視新聞,今天,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召開工作會,部署做好 2025 屆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據統計,2025 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規模預計達 1222 萬人,同比增加 43 萬人。
教育部部署各地各高校實施 "2025 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和服務體系建設行動 "。據介紹,9 月以來各地各高校已開展招聘活動 5.5 萬場,提供崗位信息 1093 萬條。
近日,教育部印發《關于做好 " 優師計劃 " 師範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強調履約要求,明确 " 優師計劃 " 師範生畢業後須按協定約定,到定向縣中小學履約任教。同時要求,确保 " 優師計劃 " 師範生離校前全部落實任教學校。
2021 年,教育部等九部門聯合發文,實施 " 優師計劃 "。依托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與地方師範院校,采取定向方式,每年為 832 個脱貧縣和中西部陸地邊境縣中小學校培養 1 萬名左右本科層次師範生。2025 年,國家首批優師計劃大學生即将畢業。
教育部在做好 " 優師計劃 " 師範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中強調履約要求,明确 " 優師計劃 " 師範生畢業後須按協定約定,到定向縣中小學履約任教。國家優師專項師範生未按規定履約的,按照協定約定承擔相應責任,違約記錄歸入人事檔案,依法依規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同時強調,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 " 優師計劃 " 師範生的履約管理。除三種特殊情況外,未到定向縣中小學任教,或者履約任教未滿 6 年且不繼續履約的國家優師專項師範生,視為違約。
三種特殊情況分别是:
(一)在學期間經學校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适合從教。
(二)協定規定服務期内,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适合從教。
(三)協定規定服務期内,經勞動能力鑑定因身體原因不适合從教。
編輯|陳柯名 蓋源源
校對 |段煉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