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情侶湊錢買房後漲4倍,女方分手時只還購房款,法院這樣判,歡迎閲讀。
随着時代的發展,年輕人的婚戀觀念越來越開放。非婚同居的形式,已然成為當下較為普遍的一種現象。男女雙方既能直觀地感受對方的生活習慣,還能節省一部分房租和水電費的花銷。但是當愛情的熱度褪去後,非婚同居中各自的權益該如何維護呢?
廣州男子小北和小美一見鍾情,認識不久便确認了戀人關系并開始同居。随後,兩人在同居的次年,又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價值 143.8 萬元的二手房,其中小北和其父親出了 70 萬元,小美出了 73.8 萬元,并登記在小美名下。因為正值熱戀,兩人當時也沒有想太多,沒有就涉案房屋的歸屬等籤訂任何的協定。随後在購買了房子後便搬入房内居住,數年後因為工作原因搬走。然而兩人的愛情長跑了 10 年,并沒能走進婚姻的殿堂,最終以分手告終。
适逢房價大漲,小美處置房子獲得了 530 萬元的巨款,卻只願意将小北當年的出資,即 70 萬元,退給小北,而小北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兩人因為對房款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最終還在法庭上鬧得不可開交。法庭上,小美認為其與小北之間只是同居關系,房子是自己購買并且登記在自己一人的名下,屬于自己的個人财產。同時認為小北和其父親支付的 70 萬元系對其的贈與,自己可以退一步将 70 萬元退還給小北及其父親,而小北則認為涉案房子是其與小美同居期間共同購買,他也從來沒有説過是贈與,認為房子屬于其與小美的共同财產,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割。
資料畫面,與本事件無關
看似雙方的説法都合理,那麼法院該怎麼判決呢?對此,頭條号法律認證作者 @安律説法 進行了解讀:
首先,我國法律對贈與行為的認定較為嚴格,贈與人必須明确表示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受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才能認定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其次,房子屬于不動產,一般情況下,其所有權以登記為準。但是,同居關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雖登記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權屬只歸登記一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 10 條對此有明确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產,按一般共有财產處理。
再次,共有财產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額對共有财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後者是指,是指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财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比如夫妻共同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308 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 309 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資額确定;不能确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也正是基于以上種種,本案中因為小美并無證據證明是贈與行為,同時,結合小北向一手房東支付定金、向小美轉款、小北與小美在涉案房屋同居生活等事實,可以認定小美與小北之間具有購買涉案房屋用于共同生活的合意。法院審理本案後最終認定涉案房屋系小美與小北按份共有的财物。而又因雙方之間對涉案房屋的份額進行任何的約定,法院最終按照雙方的出資,判令小美将出售涉案房屋所獲得的 530 萬元的 48.68%,即 258 萬餘元支付給小北。
對此,有人支持法院的判決!還有人認為,小美虧大了。這事您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與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