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白酒巨額商标之争現新進展,歡迎閲讀。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葉心冉 11 月 19 日,有媒體報道,貴州省仁懷市茅台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夜郎古酒業 ")就與四川省古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合稱 " 郎酒公司 ")商标糾紛,已于 11 月 18 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11 月 22 日,記者自夜郎古酒業方面确認了這一消息。
此前 11 月 8 日,夜郎古酒業收到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認定夜郎古酒等被告在白酒產品上使用 " 夜郎古酒 "" 夜郎春秋 " 标識侵犯了郎酒公司的 " 郎 " 商标專用權,并要求夜郎古酒等被告停止生產、宣傳、銷售相關產品,同時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1.96 億元。
商标索賠案件在酒企之間時有發生,其中,2021 年,貴州貴釀酒業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權被法院判決向貴州貴酒集團有限公司賠償 100 萬元便是一例。相較之下,郎酒公司與夜郎古酒業之間高達 1.9 億餘元的索賠金額在行業内則顯得尤為罕見。
兩大公司之間的商标使用争議點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法院判決的關鍵依據有哪些?為行業帶來了怎樣的啓示?
焦點一:" 夜郎古 " 與 " 郎 "
據記者獲取的郎酒公司與夜郎古酒業及關聯公司案件的法院判決書,郎酒公司認為,夜郎古酒業自其成立以來不斷惡意搶注、不規範使用帶 " 郎 " 商标,并逐步突破 " 夜郎 " 概念,向 " 郎 " 靠近;且相關產品的商标标識侵害了郎酒公司的商标專用權。
綜合判決書内容,記者發現本案的争議核心在于:" 夜郎古 " 中的 " 郎 " 字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夜郎古酒業對 " 夜郎古酒 " 的使用是否突破了 " 夜郎古 " 這一商标的規範化使用範疇。
法院判決指出," 夜郎古酒 " 的顯著識别部分為 " 夜郎 "," 夜郎 " 标識中的 " 郎 " 字與郎酒公司的 " 郎 " 字商标類似,一般公眾注意力容易将被告 " 夜郎古酒 " 與原告產品產生誤認或者認為二者存在特定的聯系。此外,法院認為," 夜郎古酒 " 标識不屬于對 " 夜郎古 " 商标的規範使用。
11 月 11 日,夜郎古酒業曾在其官方公眾号上發表聲明。該聲明指出," 夜郎古 " 是夜郎古酒業自 1999 年起即已核準登記的企業字号,亦是夜郎古酒業于 2005 年申請注冊的第 4991740 号商标。此後,夜郎古酒業陸續注冊了四枚不同字體和排列方式的 " 夜郎古 " 文字商标,以上商标目前全部處于合法有效注冊狀态。
公開資料顯示,夜郎古酒業成立于 1999 年,是一家集白酒生產、研發、銷售為一體的綜合性釀酒企業,坐落于中國醬酒核心產區貴州省仁懷市茅台鎮,占地 800 餘畝,產能 8000 噸,儲酒能力 50000 噸。2022 年,夜郎古酒曾與舍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舍得酒業 ")達成合作,合資成立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舍得酒業為控股股東。
對于法院所認為的 " 夜郎古酒 " 标識不屬于對 " 夜郎古 " 商标的規範使用,夜郎古酒業方面回復經濟觀察網稱,夜郎古酒業在自身擁有的合法注冊商标 " 夜郎古 " 的後面,加注商品通用名稱 " 酒 ",這完全符合标識規範和行業慣例,不構成侵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商标侵權判斷标準》第十四條規定:" 在注冊商标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 ",應認定與商标相同。即,注冊商标加商品通用名稱不屬于改變商标的顯著特征的情形。并且,夜郎古商标一直作為一個整體商标使用,未将 " 郎 " 字單獨使用或通過大小、字體、顏色、材質等任何方式突出呈現。
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争法研究院院長、教授孔祥俊認為," 夜郎古 " 這個詞匯已經被正式核準為酒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标,因此将其用作商品名稱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 " 夜郎古酒 " 這個名稱被理解為 " 夜郎的古酒 ",它也僅僅被理解為夜郎地區的古酒,與 " 郎 " 字既不構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據了解,郎酒公司與夜郎古酒業就 " 夜郎古 " 商标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曾發生過争議。
夜郎古酒業透露,郎酒公司曾針對其最早注冊的第 4991740 号 " 夜郎古 " 商标向國家商标局提出異議。2011 年,商标局裁定并駁回了郎酒公司的異議,明确指出 " 夜郎古 " 商标與 " 郎 " 商标不構成近似,同時認為郎酒公司主張夜郎古酒惡意注冊其馳名商标的證據不足。此後 30 日復審申訴期内,郎酒公司未對此裁定提起復審或行政訴訟。
焦點二:1.96 億元的賠償金額
除了侵權的認定之外,案件的另一焦點在于:判決作出的 1.96 億元的賠償金額是怎麼來的?
根據判決書,原告郎酒公司就商标侵權主張的賠償數額是 1.95 億元,加上相關維權費用,判賠金額達 1.96 億元。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為銷售數量 × 銷售價格 × 利潤率 × 商标貢獻率。銷售數量的數據,法院采納了郎酒方提供的,此前曾在夜郎古官方店鋪展示的宣傳數據:" 夜郎古酒 • 大金獎 " 銷量 3000 萬瓶、" 夜郎春秋 " 銷量 1500 萬瓶。
夜郎古酒業在判決書中稱,上述銷售數據系夜郎古酒業關聯公司員工自行杜撰,相關數據并未得到夜郎古酒業方面的核實,存在嚴重錯誤,在本案開庭前,已删除錯誤表述。
夜郎古酒業方面表示:" 我們提交了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做出的關于銷售收入的審計報告和商标貢獻率報告的情況,一審判決不予采信。此外,法院在計算賠償額的時候,也完全沒有考慮‘夜郎古酒’‘夜郎春秋’酒包裝上各個标識的貢獻程度,以及‘夜郎’本身的文化價值等因素,我們深表震驚與遺憾。"
對于郎酒公司與夜郎古酒業之間的巨額商标之争,有白酒專家指出,白酒行業的競争日益激烈,各大品牌都在努力争奪市場份額。郎酒和夜郎古酒業作為行業内的知名品牌,其之間的商标紛争無疑加劇了市場競争的激烈程度。此次事件再次提醒白酒企業要加強商标保護意識,及時申請和注冊相關商标,以避免陷入類似的商标糾紛。
關于夜郎古酒業提起上訴,記者聯系郎酒方面,截至發稿,尚未獲得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