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電動車充電起火致2鄰居死亡,車主被判賠近百萬,歡迎閲讀。
将電瓶車推回家充電,不料卻因此引發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電瓶車違規充電導致火災而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車主夫婦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93 萬餘元,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 36 萬餘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周女士與楊先生系夫妻關系,二人與家人居住在某小區的 29 層。2020 年 4 月,周女士通過網購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一輛電瓶車作為代步工具,平時停放在樓棟大廳,電量不足便推回家中充電。
2021 年 7 月 19 日 23 時許,周女士再次将電瓶車推至家中陽台充電,随後返回卧室休息。不料,次日凌晨 4 時許,周女士與其丈夫在睡夢中被大火驚醒,二人迅速叫醒家人下樓逃離,并撥打了 119 報警電話,周圍鄰居發現火情後也紛紛逃離。重慶市 119 指揮中心接警後迅速到場,将火勢撲滅。然而,居住在同樓層的桂女士等兩人,不幸在火災中因吸入大量濃煙身亡。
經調查,火災是電瓶車發生電氣線路故障,進而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火災發生後,周女士被處警民警查獲。
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2022 年 10 月,作為受害人之一,桂女士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女士和楊先生夫婦、物業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賠償因火災導致的各項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 172 萬餘元。
案件審理期間,各方圍繞賠償事宜展開了激烈辯論。桂女士家屬認為,周女士将電瓶車置于室内充電,直接導致了火災發生,楊先生作為其配偶在家庭共同财產管理上存在疏忽,而物業公司管理缺位、處置不力,因此應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周女士辯稱,火災因電瓶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且火災發生時,小區消防通道堵塞加劇了火勢蔓延和損失,故電瓶車生產者、銷售者及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自己因犯失火罪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應再承擔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賠償。楊先生堅稱,電瓶車系周女士以個人名義購買并獨自占有使用,自己從未使用過電瓶車,且火災發生後迅速報警并通知了周邊鄰居,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和救助義務,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物業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辯稱,物業已切實履行對物業管理區網域内的消防保障義務,火災事故并非其過錯造成,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因電瓶車充電導致火災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查明,周女士因過失導致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及他人經濟損失 9.7 萬餘元,2023 年 11 月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3 年,該判決已生效。火災事故通報内容顯示,火災初期,負責該小區物業管理的某物業江北分公司,未能及時啓動相關自動消防設施,導致火災現場濃煙迅速蔓延至整層樓。
法官認為,周女士因違規将電瓶車推回家中充電而引發火災,致使同樓層的桂女士因吸入濃煙不幸身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嚴重過錯,因此應對桂女士的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鑑于楊先生與周女士系夫妻關系,且涉案電瓶車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用于家庭,楊先生雖未直接參與充電行為,但其未能及時發現并排除車輛安全隐患,也未在周女士違規充電時予以制止,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因此楊先生與周女士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物業江北分公司在火災發生時,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設施維護等方面存在過錯,對桂女士的死亡亦負有一定責任。因此,某物業江北分公司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則對其分公司的賠償負補充責任。
綜合考量案件具體情況,對于因桂女士死亡產生的損失,法院酌定各項損失合計為 130 餘萬元,判決由周女士、楊先生連帶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某物業江北分公司承擔 30% 的賠償責任。扣除前期已墊付的部分,楊先生還應賠償 91 萬餘元,周女士、楊先生連帶賠償 1.7 萬餘元;某物業江北分公司則還應賠償 36 萬餘元,物業總公司對分公司賠償承擔補充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後,各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説法:
承辦法官、江北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吳紅梅:近年來,随着電瓶車作為綠色出行方式的日益普及,其便捷性、環保性廣受公眾青睐。然而,電瓶車充電安全問題卻常被忽視,不時引發火災等嚴重事故,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财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就本案而言,這起因電瓶車違規充電導致的火災事故,不僅奪走了無辜群眾的生命,也給相關責任人帶來了沉重的法律後果和經濟賠償負擔,也再次提醒廣大群眾,消防安全無小事,每個人都應當從自身做起,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共同維護生命和财產安全。
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建議廣大群眾在使用電瓶車時,一是選擇合适的充電地點,不在室内或樓道等公共區網域充電,确保通風良好且遠離易燃物品。二是規範充電行為,嚴格按照產品説明書要求進行充電操作,切勿私自更改充電器規格和參數。三是增強安全意識,加強對家庭成員的安全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切實守牢電瓶車 " 安全關 ",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