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女童遭性侵為何酒店成被告?湖北一酒店未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被訴,歡迎閲讀。
□ 本報記者 劉歡
□ 本報通訊員 戴小巍 秦嬌嬌
未成年少女遭性侵受到嚴重精神損害,涉案酒店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是否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從湖北省黃岡市紅安縣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辦理一起發生在某酒店的性侵未成年人案時,對未成年被害人要求酒店賠償精神損害支持起訴。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酒店賠償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 5 萬元。
成年男子沈某通過聊天軟體結識少女小玲,并經常與小玲在網上聊天。2022 年 1 月 31 日下午,沈某及其朋友方某朋在明知小玲未滿 14 周歲的情況下,将其帶至紅安縣某酒店。方某朋獨自在酒店辦理入住登記手續後,沈某與小玲進入房間,沈某、方某朋輪流對小玲實施性侵。
2022 年 8 月 15 日,紅安縣檢察院以沈某、方某朋涉嫌強奸罪依法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沈某、方某朋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9 個月、11 年 9 個月。
9 月 23 日,紅安縣公安局認為涉案酒店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未如實登記住宿客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既未詢問 3 人的關系和入住的正當性,也未向小玲的監護人确認并記錄備查,未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對事發當日當班工作人員處以 500 元罰款。
自案發後,小玲辍學在家,不願與他人溝通交流,身心健康受到嚴重侵害,這讓原本困難的家庭雪上加霜。刑事案件已辦結,小玲所受精神損害該如何補償?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是針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 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 涉案酒店沒有依法履行住宿登記、入住詢問及強制報告等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被害未成年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辦案檢察官、紅安縣檢察院未檢部門負責人王宏麗認為,應當依法啓動民事支持起訴程式,促進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組織的從業人員切實履行強制報告義務,使可能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早發現、早報告、早幹預。
在征求小玲及其監護人意見,并确認他們有維權意願後,紅安縣檢察院決定依法支持被性侵女孩向涉案酒店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
" 我們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推動社會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真正認識到強制報告的重要性,形成未成年人保護更大合力。" 王宏麗説。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酒店違反法定登記義務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沈某、方某朋二人的犯罪行為共同造成小玲損害結果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我深刻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以後一定加強經營管理,不讓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涉案酒店負責人董某在法庭上作出承諾,将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讓員工嚴格遵守強制報告制度。
小玲的悲劇并不是個案。
酒店作為人員流動性大、人員關系較復雜的公共場所,往往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違法犯罪。為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确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然而,紅安縣檢察院系統梳理近 3 年來受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發現,超七成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酒店、賓館等住宿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詢問、報告義務,不如實登記身份信息所致。
" 強制報告制度只有自覺規範執行才能發揮好保護作用。" 王宏麗坦言,以往對不具備公職身份的強制報告義務人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追責,處罰力度并不足以引起強制報告義務人的重視。
2022 年 12 月,紅安縣檢察院依法向該縣公安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對涉案酒店進行停業整頓,并予以行政處罰,加強對賓館住宿行業日常監管,加大對旅店業經營從業人員的普法宣傳,特别是加強對強制報告制度的學習和培訓。
收到檢察建議後,紅安縣公安機關迅速開展專項清查行動,重點對賓館、酒店行業接納未成年人異常入住查驗,先後對 3 家賓館作出行政處罰。該縣正開展新一輪的未成年人入住賓館登記專項檢查。
在推動相關部門開展住宿行業治理的同時,紅安縣檢察院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情況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深入中小學校和社區常态化開展防性侵法治宣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及其家長的防性侵意識。
2022 年以來,紅安縣檢察院共對 12000 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講座 45 場次,對未成年人開展心理測評和心理疏導 51 人次。
" 未成年人被侵害是社會之痛。相信随着強制報告制度的深入推進落實,會有越來越多‘旁觀者’轉變為參與者,共同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做得更好更實。" 黃岡市人大代表、紅安縣城南幼兒園園長劉春霞對此充滿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