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華南城債務逾期風波發酵,債權人又“坐不住了”,歡迎閲讀。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華南城的債務危機持續發酵。
2 月 21 日,藍鲸财經獨家獲悉,日前華南城控股有限公司(簡稱 " 華南城 ")部分債權人發布一份針對華南城及該公司大股東深圳市特區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 " 特區建發 ")的公開信,内容有關華南城債務違約。該公開信的落款人是 " 抵制華南城惡意逃債關注組 "。
公開信有關華南城 2 月 9 日所發的 " 違約 " 公告," 因流動資金日趨緊張,預期不會就 2024 年 10 月票據于 2024 年 2 月 9 日到期的強制贖回款項進行支付,将導致 2024 年 10 月票據發生違約事件;預期不會就 2024 年 4 月票據于 2024 年 2 月 12 日到期的一筆利息進行支付,倘未能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前支付該利息,将導致 2024 年 4 月票據發生違約事件。"
據悉,目前華南城已出現違約事件,據特區建發 2 月 19 日、2 月 20 日發布的公告,經其核實,華南城上述于 2 月 9 日到期的強制贖回款項、2 月 12 日到期的利息均未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從 2022 年初至 2023 年末,華南城已多次發起美元債展期同意征求。
其中,在 2022 年 7 月,華南城 5 筆美元債展期同意征求期間,同樣落款為 " 抵制華南城惡意逃債關注組 " 的團體曾在《信報》發表《致華南城美元債券持有人的公開信》,呼籲投資人對華南城的美元債展期方案説 " 不 "。不過,這 5 筆債券最終順利展期。
在多次成功展期、國資入股後,華南城仍舊出現違約事件。這一次,債權人又 " 坐不住了 "。
投資人稱未強制贖回款僅約 1100 萬美元
華南城一位投資者向藍鲸财經介紹,華南城并非沒有能力償債,違約所涉的一筆債券強制贖回款僅約 1100 萬美元。
公開信息顯示,華南城正出售資產回血以清償債務。
今年 2 月 1 日和 2 月 5 日,華南城分别公告稱,拟通過公開招标方式出售西安華南城約 30.6472% 股權,及第一亞太物業 50% 股權,預期潛在出售事項所得款項淨額将用作償還貸款及集團一般營運資金。
早在 2022 年 7 月,特區建發便收購了第一亞太物業的 50% 股權;2022 年 12 月,特區建發斥資 50 億元收購了西安華南城約 69.35% 股權。
前述投資者向藍鲸财經透露,特區建發拟接手華南城最新的兩筆出售标的,兩個資產的定金為 12 億元,且已準備好,轉款和籤批手續齊全,總對價合計預計 20-30 億之間。
此外,據華南城發布的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公告,截至期末,其現金及銀行存款約 13.06 億港元。
基于此,債權人在公開信中稱," 特區建發和華南城并非沒有能力安排償還 1100 萬美元贖回款以及之後的其他本金利息。"
債權人還指出,若華南城不支付上述到期債務,将觸發其所有境内、外債券和銀行貸款交叉違約,320 多億港币的負債将全部面臨實時清償。
前述投資者稱,若有超 25% 的債券持有人同意,可加速觸發華南城 " 承認違約 "。
"2 月 9 日到期這筆債務(CSCHCN 9 10/09/24)未支付,觸發違約事件,但真正違約需要 25% 的債權人告知托管行。" 前述投資者向藍鲸财經表示,若有超 25% 的債券持有人參與相關流程,就是正式通知華南城違約,目前律所已正式發信通知特區建發和華南城。
特區建發 " 維好協定 " 之問
2022 年 5 月,深圳國資背景的特區建發正式入股華南城,持有股份比例達 29.28%,成為該公司單一最大股東。
大股東卷入華南城債務違約事件,或與其入股不久後籤署的維好協定有關。當年 6 月、7 月,華南城發起 5 筆美元債的展期同意征求,這些債務順利展期,離不開特區建發的助力。
據華南城 2022 年 8 月 1 日早間發布的公告,上述 5 筆美元債展期過程中,特區建發均與花旗國際有限公司(信托人)籤訂了有關票據的維好協定。
圖片來源:華南城公告
實際上,這也是相當部分的投資人同意展期的條件之一,前述投資者向藍鲸财經表示," 相信國企信用。"
當日午間,華南城公告稱,這 5 筆美元債展期方案平均獲得 96.39% 的通過征求同意,順利展期。
不過,債權人在前述公開信中稱,在去年 12 月的債權人會議上,特區建發代表稱," 維好協定無效 " 。
何為 " 維好協定 " ?
匯生國際資本總裁黃立衝向藍鲸财經介紹,境内企業在境外新設特殊目的公司(SPV)發行債券融資,由于 SPV 本身并無資產,需要境内企業提供擔保。維好協定是一種增信手段,通常在中國企業境外發債項目中使用,通常由中國境内企業(" 維好方 ")與境外發債主體、擔保人、債券持有人的受托人(" 維好債權人 ")共同籤署,且維好方通常承諾保持發債主體的良好運營以便如期償付債券本息,以增加債券持有人的信心。
維好協定具有何效力?特區建發作為華南城單一最大股東,在籤訂了維好協定的前提下,是否應對華南城債務違約承擔相應責任?
黃立衝表示,在中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中,維好協定尚未被明确規定為法律效力的具體框架,更多被視為一種道德标準的協定,當中的承諾并非代為清償擔保人或發行人在債券項下的債務,其并不直接等同于擔保責任,不意味着維好方必須直接償還債務。
特區建發在華南城債務展期中所籤訂的維好協定亦如此,黃立衝續稱," 這種承諾并非代為清償債務,只是在道德标準上确保發債主體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
黃立衝介紹稱,特區建發作為籤訂 " 維好協定 " 的一方,其具體責任取決于維好協定的具體條款和内容,但總體來説如果特區建發拒不執行,由于其是一家中國企業,按照中國的法律無法強制其執行相關承諾。
值得注意的是,特區建發在華南城債務展期中籤訂的維好協定,其效力或具有代表意義、可能出現連鎖反應。
" 若特區建發在華南城美元債展期過程中籤訂的維好協定無效,這是否會影響深圳其他國資背景的企業信譽值得關注,畢竟金地和萬科等都有國資背景。" 上述投資者稱。
附:公開信部分内容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