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體育經驗:法律解讀:李鐵不會被判死刑 無期徒刑or死緩?需滿足1條件,歡迎閲讀。
北京時間 3 月 29 日,昨天,國足原主帥李鐵涉嫌受賄、行賄、部門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在湖北省鹹寧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擇日宣判。那麼李鐵會否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或者被判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呢?
關于數罪并罰
李鐵涉嫌五項罪名,我們需要先搞清楚 " 數罪并罰 " 的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根據規定,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也就是説,李鐵的 5 個主刑當中,至少得有一個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才會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一個也沒有,那麼數罪并罰就不能判處無期或者死刑。
李鐵可能判無期,死緩可能性小
李鐵的 5 項罪名當中,受賄罪的金額最大,達到 5089 萬餘元,量刑應該也最高。那麼受賄 5000 萬左右,可能判多久呢?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于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提出了大致三個等級的量刑标準:
貪污、受賄數額不滿二千萬元,一般判處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
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的,一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5089 萬,在第二檔 "2000 萬以上不滿 1 億 " 裏面,和陳戌源的 8103 萬其實是一個等級,是完全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
比如 2015 年,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楊琨受賄 3000 多萬元,一審就被判無期徒刑。
2023 年,馬鞍山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吳曉東受賄 5743 萬餘元,且大部分贓款未被繳回,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但也有例外:2016 年,湖北省畜牧獸醫局重大動物疾病防控處原處長施秋豔 " 僅僅 " 受賄 1480 多萬元,一審就被判無期徒刑!
當然,受賄 5000 萬,也未必就一定判處無期徒刑,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也有很多,所以李鐵是有可能被判無期,但不是肯定被判無期。
死緩是第三檔,貪污受賄超過 1 億,而就算把李鐵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 2675 萬加上,7764 萬也不到 1 億,可能夠不上死緩。但正如上文所説,1480 萬都可以判無期呢。
這麼説吧:該《意見》是權威參考,但并非硬性規定,而且也要考慮是否主動交代、贓款是否全部繳回、社會影響等因素,最終還得看法官自己的想法,不同法官想法不同,量刑也不一樣,這都很正常。
李鐵不會被判死刑
死刑的情況最特殊。《量刑意見》提出," 要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但對于 " 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且犯罪情節特别嚴重、社會影響特别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在實際執行上,被判死刑的案例可以説是極其罕見,特别是近些年來。
比如 2022 年,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亞市委原書記童道馳受賄多達 2.7 億,一審判處死緩。
2018 年,呂梁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達到驚人的 10.4 億,一審被判死刑,但上訴之後,2021 年二審最終改判為死緩。
綜上所述,幾乎可以斷言,李鐵不會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