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女子去世三個月,丈夫抱着“代孕遺腹子”現身,和丈母娘分割千萬遺產,歡迎閲讀。
一紙代孕協定引發的遺產争奪戰在滬上演戲劇性轉折。女子林楠亡故且遺體火化三個月後,其丈夫沈悦突然帶着自稱是妻子血脈的 " 試管嬰兒 " 沈子豪現身法庭,要求分割千萬遺產。記者日前從長寧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代孕引發的遺產繼承糾紛,這場涉及代孕灰色地帶的法理情糾葛,揭開了輔助生殖技術監管的隐秘角落。
代孕迷霧:母親去世後 " 降生 " 的 " 試管嬰兒 "
林楠是劉阿姨的獨生女,于 2021 年不幸離世,生前未留下遺囑。林楠去世後,其名下兩套房產及多筆存款成為遺產分配的核心。然而,随着案件的深入,一個驚人的秘密浮出水面——女婿沈悦聲稱,他與林楠通過代孕方式生育了兒子沈子豪,并要求沈子豪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
" 小豪是我和林楠通過代孕生育的親生孩子,理應繼承遺產!" 法庭上,沈悦情緒激動,提交了《輔助生育協定》、聊天記錄及親子鑑定報告。但劉阿姨當場反駁:" 我女兒長期患癌,連取卵條件都不具備,怎麼可能代孕?這孩子出生時,我女兒已去世一個多月!"
出生醫學證明顯示,沈子豪的母親為 " 楊某 ",出生時間為 2022 年 1 月,而林楠的死亡時間為 2021 年 11 月。這一矛盾成為案件的關鍵疑點。這個醫學上的 " 時空錯位 ",讓旁聽的眾人一片譁然。
證據羅生門:無出境記錄何來跨國取卵?
庭審曝光的細節更顯離奇。沈悦聲稱 2016 年夫妻赴泰取卵,但海關記錄顯示林楠當年并無出境。更蹊跷的是,沈悦提交的產檢報告日期竟在林楠去世後—— 2021 年 11 月 25 日的 B 超單上," 孕婦 " 姓名赫然寫着已故的林楠。劉阿姨認為,女婿提供的代孕協定被指漏洞百出:協定未籤署日期,林楠的籤名也是偽造的,且協定中的代孕公司早在 2022 年注銷。親子檢測報告僅能證明被告沈悦與沈子豪之間存在親子關系,無法證明被告沈子豪與被繼承人林楠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劉阿姨表示,女兒生前從來未提及代孕一事,她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認可。劉阿姨一方強調:" 代孕在我國明令禁止,即便協定真實,也因違法而無效!"
法院表示,我國目前明确禁止代孕行為。不僅體現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明文規定,而且在于其涉及婚姻家庭關系、女性基本尊嚴、倫理道德等人類社會之基本問題。但本案中代孕作為一種客觀情況,已經現實存在,法律可以對代孕行為進行制裁,但因代孕而出生的孩子并不因制裁而消失,代孕子女仍然應當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親子關系的認定是确認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首要問題,不僅關涉父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重要的在于它直接關涉代孕子女包括身份認同等人格利益在内的眾多權利,會影響到特定當事人的身心健康和今後正常生活。因此,在認定親子關系時,應當采用較 " 高度蓋然性 " 更嚴格的證明标準。
判決落槌:法律與倫理的平衡
法官指出,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系中,婚姻家庭之内的父母子女關系主要通過自然血親和拟制血親兩條途徑形成,其中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核心,以該類型為模型,通過拟制血親構建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兩種:一是通過法定收養程式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二是男女再婚時,與對方配偶的子女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首先,林楠與沈子豪之間不存在自然血親關系。根據被告沈悦提供的《輔助生育服務協定書》、微信聊天記錄以及證人證言可以相互印證,只能證明林楠有委托代孕的意向,不能證明相關醫療機構提取了林楠的卵子進行代孕。且沈悦前後兩次關于取卵説法矛盾,沈悦解釋稱系為了保護代孕機構的安全性;在法院詢問并釋明後果後,沈悦依舊未提供國内代孕的具體機構、地址等具體線索和情況。且被告沈子豪的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的母親為楊某,沈悦也未能提供楊某的相關情況説明。另外沈子豪的出生時間晚于林楠的死亡時間,這顯然有悖生活常識。林楠在 2016 年至去世前并未有過出境到國外的記錄,林楠不可能出國進行取卵手術。因此,沈悦一方不能證明卵子來自于林楠,且沈子豪的孕育和分娩均非由林楠本人進行。
其次,林楠與沈子豪不存在拟制血親關系。沈子豪是在林楠死亡之後出生的,并不存在林楠對沈子豪的依法收養或撫養教育。
法院通過司法鑑定确認了沈悦與沈子豪之間的親子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林楠生前未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定,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遺產。劉阿姨、沈悦分别是被繼承人林楠的母親、配偶,均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沈子豪與林楠不具有親子關系,不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林楠的遺產由劉阿姨和沈悦平分繼承。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