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華為反腐大動作,支持民企對“家醜”零容忍,歡迎閲讀。
這兩天,華為的反腐大動作頗為引人矚目。此時恰逢《刑法修正案(十二)》實施 1 周年,這是巧合,也是必然。
最初是 "CEO 緊急前往封樓抓人 " 之類的 " 小道消息 " 瘋傳,随着正規媒體報道跟進,事件的梗概逐步清晰。
《經濟觀察報》報道稱:
3 月 10 日下午,華為在内部員工社區平台 " 心聲社區 " 發布了一則長達 6500 字的通報,其中指出,72 名華為正式員工及 19 名非雇員在招聘非雇員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為,多人通過出賣公司信息資產獲利。
《證券時報》的報道更為詳細:
3 月 11 日,華為在内部發布《對非雇員人員選擇業務中違規事件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的檔案通報,稱經審計發現,ICT 產品與解決方案、半導體業務部、人力資源管理部、ICT 銷售與服務部、終端 BG、質量與流程 IT 部多人在非雇員人員選擇業務中,存在安排 / 參與替考、向候選人透露服務能力考察題目等違規行為,同時,多人通過出賣公司信息資產獲利。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華為員工商業行為準則》及公司相關業務管理要求。經研究,對涉事人員予以開除,并要求其退回非法獲利、賠償公司損失。
《證券時報》的記者還了解到,網傳開除數百甚至上千人信息屬于誇張的不實信息,開除人數可能約 30 人,而在招聘時 " 交 2 萬元内推費包進 " 的情況也屬不實信息。
其實,無需 " 網傳 " 的刻意渲染、誇大,從華為的内部通報就可以看出這次菊廠内部反腐的動作力度不小,涉及的部門不少、層級不低,一些核心業務部門也受到了波及。
無獨有偶,3 月 6 日字節跳動發布 2024 年第四季度《企業紀律與職業道德委員會通報》,也展現了重拳出擊的反腐力度。73 名違規員工被匿名通報,17 名惡意損害公司利益的員工被實名曝光。其中 9 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同步納入行業聯盟黑名單、取消期權激勵。
此前還有騰訊、網易等互聯網大廠在 1 月中旬公布了反腐 " 成績單 "。
中國大型民營企業的内部反腐,漸入高潮。
與公職人員的腐敗問題相比,民營企業内部腐敗的社會關注度相對比較低。因為,在大眾的固有認知中,公職人員的腐敗直接損害公共利益,切身利益受損的 " 代入感 " 較強。而民營企業的内部腐敗是企業的 " 家務事 ",與 " 我 " 無關。而且,公職人員掌握的資源龐大,動辄大案要案,相比之下民營企業的腐敗案就是小打小鬧。
其實,随着我國民營企業的規模擴大,腐敗問題也在快速更新。
2018 年阿裏大文娛輪值總裁楊偉東受賄案事發,當時網傳涉案金額 " 過億 "。最終法院認定受賄 855 萬元,楊偉東獲刑 7 年,成為震動江湖的大事件。區區 855 萬元的案值,擱在 2024 年就是一個 " 小浪花 "。
2024 年上海市人民檢察機關查處的一起民營企業腐敗案,一數字閲讀平台企業的高管王某受賄 4000 萬元、職務侵占 1.19 億餘元。總案值高達 1.59 億元,可謂是 " 彈眼落睛 "。
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杭州的另一位 " 王某 "。此 " 王某 " 原只是電商平台的普通運營人員,竟然在一年内收受商家賄賂 9200 多萬元,此外警方還查獲了大量金條、現金等涉案财物。" 小員工 " 竟然能搞出了一個腐敗大案,最後還是因為一封匿名舉報信 " 陰溝裏翻船 ",十分離奇。
案值上億的腐敗大案,不是單純的企業家務事。
比如上述杭州這家電商平台的王某,職務并不顯赫,但是手握家具類官方旗艦店入駐申請的審批權。可以想見,重金賄賂他的商家會是什麼貨色。
直接受損的是平台的品牌形象、管理體系,間接受損的是顧客的利益。且不説繞過平台審核标準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這些商家每家付給王某的 15 萬至 20 萬賄賂實打實要從顧客頭上賺回來。王某的近億元受賄款,都是顧客支付的腐敗溢價,這錢花得難道不冤嗎?
民營企業的腐敗已經不是揩油擦邊的 " 小打小鬧 ",更不是單純的 " 家務事 "。受損失的也不只是 " 老板 ",而是公共利益。任何社會組織都承擔相應的公共職能,内部腐敗的危害性一定會外溢到公共領網域,造成損害公共利益的後果。民營企業也不例外。
盡管民企腐敗造成的公益損失相較公職人員腐敗更隐蔽、間接,但是以民營經濟占國民經濟 60% 以上的龐大體量,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
重視民營經濟發展,就要重視民營企業的廉潔度,要為民營企業反腐補上法制短板。
長期以來,對民企反腐的法律保障不夠健全。有的腐敗行為在國企是刑事犯罪,在民企就不算。這種區别對待由來已久。
改革開放初期非公經濟本身還處于 " 灰色地帶 ",因此 1979 年刑法只強調保護公有财產,而沒有關注對非公有财產的保護。一直到上世紀 90 年代,保護非公有财產的法制建設才逐步提上議事日程。
1997 年新《刑法》把 " 破壞集體生產罪 " 改為 " 破壞生產經營罪 " 不再區分企業所有制,設定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初步體現了法律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企業的法治精神。但是,1997 年刑法還留下了一些 " 雙規制 " 的尾巴,部分涉腐罪行還是專屬公職人員、國有企業,民企被排除在外。
這種 " 雙軌制 " 的刑事認定标準,本質上是立法領網域的產權歧視,客觀上限制了民企反腐的力度。幸虧最新的刑法修訂又打上了一次補丁。
2023 年 12 月 29 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二)》),并規定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二)》對第 165 條 "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 166 條 "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 169 條 "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 進行了修改,即在各條中分别增加第 2 款,規定民營企業内部人員實施相應行為構成犯罪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 依照前款 ……" 的提法,還不是徹底 " 并軌 "。至少在司法實踐中給出了解決的方案。相關的腐敗犯罪認定不再局限于 " 損公肥私 ",對民企的 " 損企肥私 " 也被納入其中。這無疑是對民企平等保護的又一次進步。
當然,也因此產生了一些顧慮。有觀點認為,将民營企業的内部腐敗行為規定為犯罪,是從增加民營企業義務的角度進行 " 同等打擊 ",而不是 " 平等保護 "。這種擔心并非空穴來風,卻也不能因噎廢食。
良法和良治缺一不可。沒有 " 良治 ",保護企業利益 " 良法 " 在執行中确實有可能變成幹擾企業經營、損害企業利益的 " 惡法 "。但是,説到底問題不是 " 法 ",而是 " 治 " ——到底是 " 平等保護 ",還是 " 同等打擊 ",關鍵不在于立法層面的法律性質認定,而是執法層面的司法實踐。這不是拒絕 " 良法 " 的理由。
換個角度看,制定平等保護的良法,本身就是改變產權歧視錯誤觀念的重要步驟。觀念糾偏樹立 " 良知 ",才能邁向 " 良治 "。
實際上,全球各國家和地區的司法體系中,不乏對政府公職人員腐敗行為的專門立法,卻罕有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的腐敗犯罪區别認定的立法。我國也不應該例外。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去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取得了明顯的效果。2024 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民營企業内部腐敗犯罪 1 萬餘人,同比上升 25%。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重點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犯罪,2024 年起訴侵犯商業秘密罪 200 餘人,同比上升 34%。
打擊力度之所以有明顯提高,有《刑法修正案(十二)》擴大了入刑範圍的直接影響,更多的還是法制觀念進步的間接推動——司法機關對民企反腐的重視度更高了。這是 " 良法 " 推動 " 良治 " 的好開端。
平等保護的法制短板補上了,社會輿論也應跟進。怕 " 家醜外揚 " 被人看笑話,也是民企反腐動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其實大可不必。
腐敗是任何社會組織都無法消除的普遍現象。當組織規模發育到一定的規模,科層結構復雜化," 代理人難題 " 無所不在。老板授權給高管,高管授權中層,每一層授權都存在 " 委托人 " 和 " 代理人 " 利益不一致的風險,進而產生權力尋租的空間。一旦權力尋租的空間打開,滋生腐敗在所難免。
随着民企的規模擴張,内部腐敗的風險也随之增長。這是無法回避也不必回避的客觀規律。通過優化管理,可以抑制腐敗,但是不可能徹底消除腐敗。尤其是大型民營企業,腐敗問題可謂是 "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所以大可不必擔心 " 家醜外揚 " 投鼠忌器、瞻前顧後。
盡管輿論場上不乏對民企惡意的雜音,但是主流輿論在對待腐敗現象時還是 " 三觀很正 " 的。以這次華為反腐為例,雖然在網絡傳播中有添油加醋的誇大之辭,但是支持華為采取雷霆手段的還是占主流。對内部腐敗零容忍、堅決説 " 不 ",是對《刑法修正案(十二)》實施 1 周年最好的紀念。
總而言之,中國民營經濟做大做強,反腐是繞不過的難題。民企反腐不僅關乎企業的生存發展,也是改善社會風氣、提高經濟質量的重要環節。民營企業家要有勇氣知難而上,在法制保障、輿論支持之下,理直氣壯地大力反腐、公開反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