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理财經驗:證監會就上市保險公司信披特别規定征求意見,歡迎閲讀。
日前,證監會發布名稱為《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4 号——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到 2024 年 3 月 8 日截止。
證監會表示,為完善分行業信息披露标準,證監會對保險信披規定進行修訂。本次修訂将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号——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等相關規定,對相關會計或經營指标的披露要求進行調整,并結合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實踐情況,進一步優化披露内容,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上市保險公司實施 2017 年 3 月《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和 2020 年 12 月《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号——保險合同》兩個新準則。目前于境内外上市施行新準則的保險公司分别為中國人保、中國平安、中國人壽、中國太保、新華人壽、中國财險、中國太平、眾安在線、中國再保險、陽光保險。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新保險合同準則》對保險公司的收入确認原則等進行了較大調整,本次修訂形成的保險信露規定充分考慮了上述會計準則調整内容,并基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等行業監管規則,進一步完善了上市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具體修訂内容上,基于當前會計準則要求,對保險服務收入确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都做出較大修改。修訂在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中對部分舊準則口徑的指标進行調整,并增加新準則下有助于投資者理解保險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的相關會計數據或财務指标。
對投資端,基于《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報》等相關要求,調整了第六條的投資資產披露要求中關于金融工具科目的相關表述。
與此前版本相比,《征求意見稿》規定數量減少至十五條;删除與其他規則重復規定,或者不再适用《新保險合同準則》以及企業經營實際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删除原第七條、原第十條、原第十一條以及原第九條的部分條文内容。
基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等相關規定,修改第六條關于償付能力相關表述,如将 " 實際償付能力額度、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 修改為 " 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将第七條風險類别的列示内容修改為 " 保險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 "。将第三條、第十三條中 " 總精算師 " 香港表述完善為 " 總精算師(或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考慮到在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期間,部分上市保險公司适用過渡期政策相關要求,《征求意見稿》明确新舊銜接事宜,即在過渡期内适用過渡期政策的公司可繼續參照《2022 年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海通國際曾對新準則下的 2023 年一季度成績單進行解讀稱,新準則下财務報表透明度明顯提升,除了獨立列示了保險業務與投資業務經營業績外,還打開了保險準備金 " 黑箱 ",披露了更多詳細信息,便于投資者觀察和分析公司實際經營情況。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