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挂牌公司拖欠持續督導費卻辯稱對方沒有服務過,券商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判決來了!,歡迎閲讀。
6 月 12 日,國盛證券、中泰證券、方正承銷保薦、開源證券等多家券商券發布公告稱,拟單方解除與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持續督導協定,而原因都是挂牌公司拖欠持續督導費用。記者觀察發現,新三板挂牌公司拖欠主辦券商持續督導費并不少見,而且屢有雙方發生訴訟糾紛。
每經記者獲悉,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大通證券與原新三板挂牌公司濰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正食品)服務合同糾紛一審判決。作為持續督導券商的大通證券稱,金正食品拖欠約 6 年的持續督導費;而金正食品卻表示,大通證券沒有對公司進行過持續督導服務。那麼,圍繞雙方争議焦點問題 -- 大通證券到底是否按合同約定向金正食品提供了服務呢?最終,法院又是如何判決的呢?
挂牌公司辯稱主辦券商沒有服務
先來復盤事件經過,2014 年 10 月 17 日,大通證券與金正食品籤訂推薦挂牌并持續督導協定書。雙方對服務費用約定:金正食品應向大通證券支付推薦挂牌費 45 萬元;支付持續督導費 10 萬元 / 年。
2015 年 1 月 27 日,經大通證券推薦,金正食品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後大通證券向金正食品履行了一定的持續督導服務,但 2022 年度并未對金正食品相關人員進行培訓。金正食品向大通證券支付了推薦挂牌費 45 萬元及 2017 年度的持續督導費 10 萬元,對其它年度的持續督導費,金正食品尚未支付。2022 年 9 月 13 日,金正食品股票終止挂牌。
由于金正食品拖欠持續督導費,大通證券一紙訴狀将金正食品告上法庭。然而,金正食品卻辯稱:" 協定籤訂後,大通證券沒有按照規定履行職責,自 2015 年之後即 2016 年始至今沒有對公司進行服務活動,沒有給公司督導培訓,沒有召開督導會議,也沒有通知公司高管人員參加培訓,公司并未實際獲得大通證券的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2022 年,金正食品先後受到山東證監局及全國股轉公司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比如 2022 年 1 月 13 日,因金正食品會計核算體系不健全,财務管理混亂,2018 年至 2020 年年報及半年報中财務信息失真,無法真實反映金正食品财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金正食品主營業務發生變化,已将主要生產設備、廠房租賃給第三方經營以收取租賃收入,但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未按規定披露對山東維多利亞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相關情況,未如實在 2020 年年報中披露公司及實際控制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況;未披露 2021 年半年報;基于以上原因,山東證監局決定對金正食品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法院認定大通證券提供了相關服務
不難發現,本案當事人争議的焦點問題是大通證券在 2016 年度、2018 年至 2022 年度期間是否按合同約定向金正食品提供了服務。
經一審法院查明認為,根據大通證券提交的協定書、工作底稿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足以認定大通證券向金正食品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内容。主要理由如下:大通證券提交的培訓記錄表中有接受培訓的金正食品方人員籤字,還載明了培訓時間、方式、内容,且培訓的課件蓋有金正食品的印章,應當認定大通證券對金正食品相關人員提供了培訓服務。
而且,合同内容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籤訂,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合法有效。即使大通證券提供的工作底稿在形式上有的不符合工作指引規定,但并不必然證明大通證券未提供持續督導服務。
另外,金正食品在 2017 年度向大通證券支付了 10 萬元,應當認為金正食品對 2017 年度的服務方式和内容是認可的,而大通證券在其他年度向金正食品提供的服務形式與 2017 年度的一致,故應當認為大通證券提供的其他年度的服務内容亦符合合同約定。
一審法院還提出,金正食品股票自 2015 年實現挂牌以來,多年持續挂牌,直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才終止挂牌。期間受過多次處分,但從處分的原因來看均系金正食品自身造成,不能以此證明系大通證券未提供實質服務所致。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大通證券要求金正食品支付所欠持續督導費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不過,由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金正食品股票終止挂牌,因此酌定 2022 年度的持續督導費用為 7 萬元。綜合而言,一審法院判決金正食品支付大通證券(2016 年度、2018 年至 2022 年度)持續督導費 57 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