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婚姻家庭司法新規回應社會關切,歡迎閲讀。
秦勇 / 文 4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下稱《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結束向公眾征求意見。這一司法檔案是最高法院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頒布的第二個司法解釋。最高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是其就法律适用問題作出的明确規定,對各級法院的審判活動具有指引作用。即使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各級法院也可依據司法解釋直接作出裁決。因此,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極其重要。
《解釋一》發布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并與《民法典》同日(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解釋一》實際上是由原已存在的三個婚姻法司法解釋整合而來,只是稍作了修改,基本涵蓋了婚姻家庭領網域各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不同于《解釋一》,《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更多的作用是一種補充:一方面,是對有些問題作出更明确的規定;另一方面,是對實踐中新出現的問題作出回應。
《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大體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涉及夫妻财產,一部分涉及未成年子女。
三個熱點問題
第一個是 " 假離婚 " 問題。實踐中,夫妻雙方為了規避某些政策限制,往往采取 " 假離婚 " 的方式。但是,有些人 " 假戲真做 ",不但主張婚姻關系結束,還堅持按照離婚協定分割共有财產。對此,《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二條進行了規定,概括言之,即是:" 假離婚 " 下離婚是有效的,但是關于财產處理的約定可以确認無效。離婚之所以是有效的,是因為夫妻關系必須具有确定性,否則極易造成混亂。
第二個熱點是 " 直播打賞 " 問題。對于成年人打賞,《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三和第四款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一種情況是,如果直播活動存在淫穢、色情等違法因素,則打賞行為可被認定為無效,此時可以主張返還。另一種情況是,如果直播活動不存在前述違法因素,即使打賞金額過大,也無法主張打賞行為無效而返還;但是,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打賞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產。
第三個熱點是贈與 " 小三 " 财產問題。對此,《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六條也作出了明确規定,即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實際上,即使不是向 " 小三 " 而是向其他人贈與共有财產,如果贈與方沒有正當理由,另一方也可以依據其他法律規定要求對方返還(如受贈方實際上是配合贈與方轉移财產)或者在離婚時要求贈與方少分或不分财產。
" 房屋 " 糾葛
除了前述三個熱點外,婚姻糾紛中永恒的熱點—— " 房屋 " 在《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又出現了。
第一種情況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實踐中比較多的是 " 加名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後變更登記至雙方名下。如果不考慮婚姻關系,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份額是很明确的:約定了份額按照約定,沒有約定份額即均分。《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在處理此問題時,幾乎抛棄了前述原則。《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四條明确,判決獲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适當補償;所謂 " 适當 ",需要綜合考慮贈與房產目的、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離婚過錯、雙方經濟情況等,并參考房屋市場價格。從學理角度,房屋贈與行為一旦完成,其歸屬就已經明确,在離婚時的分割與其他共有财產并無區别。《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之所以對房產贈與作出不同規定,一方面在于房屋價值巨大,另一方面在于現實中确定存在各種通過婚姻而獲取房產的案件;如此規定,其目的應是盡可能解決一方通過婚姻 " 騙 " 房產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是一方父母出資為夫妻購置房屋。《民法典》生效後,《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對此問題明确如下:有約定,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即:除非明确約定歸屬一方,受贈的财產屬于夫妻共同财產。
現在,《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七條第一款對此問題又有所改動。按照該規定,離婚時,出資人子女可以獲得該房屋,但在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房屋價值等事實,給予另一方适當補償。這一思路與夫妻之間贈與房屋相似,并非通常共有物分割的原則。對于其他夫妻共同财產的分割,依據民法典,是 " 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而前述新規則卻提及并着重考慮了 " 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 ",其目的應也是為了解決通過婚姻 " 騙 " 房產的問題。
非婚同居問題
嚴格來説,同居關系并非婚姻家庭關系;但是,《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仍對同居的兩個問題進行了規定:一是财產分割,一是經濟補償。
關于财產分割,從内容上看,對于各自所得的歸屬,《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三條只是重復原有法律規則,即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但是,對于共同所得,按照該條規定,除考慮貢獻大小外,須按照 " 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這一規定既秉持了中國法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原則,又考慮到實踐中不結婚但共居甚至生子的實際情況。
關于同居關系中的經濟補償,按照該規定," 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 " 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法院會根據同居生活時間、投入精力、析產情況等确定補償數額。值得注意的是,《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也對離婚經濟補償作出了規定。從内容上看,除個别詞語上有所差别外(如 " 同居生活時間 " 和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者極為相似。
綜合前述規定看,除了一些不可突破的原則外,最高法院試圖将同居關系的處理向婚姻關系靠攏。這一規定實際上呼應了實踐中不斷增多的同居(甚至生子)而不結婚的社會現狀。
涉未成年子女的相關問題
《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有多條規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相關事項。
一個值得關注的話題是父母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問題。對此,《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做了如下規定:如果父母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或者申請法院責令對方停止該行為,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如果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主張對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相關情形,其也不能采取搶奪、藏匿方式,而應通過申請撤銷對方的監護權、中止對方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鑑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導致的衝突激烈,通過明确的規定給予雙方以指引,能夠盡可能快速合法地解決相關問題,也可以減少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
總的説來,《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大部分内容能夠通過解釋現有法律、司法解釋而得出。但是,這并不表明《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沒有意義。《解釋二(征求意見稿)》通過對社會熱點和實踐中新問題的回應,能夠深化社會公眾對相關問題的認識,也減少了适用中存在的分歧。從這個角度看,《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值得肯定。
(作者系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