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科技經驗:淄博一男子醉駕不被立案 交警釋疑:符合不予立案新規,歡迎閲讀。
快科技 2 月 1 日消息,《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已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其中,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醉駕行為,不予立案。
而據國内媒體報道,近日,山東淄博就發生了一起 " 醉駕不予立案 " 的典型案例,供網友了解參考。
報道稱,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周村大隊南闫中隊民警,在酒駕排查中,發現駕駛人薛某涉嫌酒駕。
醫院抽血檢測值是 120.99 毫克 /100 毫升,屬于醉酒駕車;薛某交代:中午幾個朋友聚餐,期間喝了酒,下午有事外出,就僥幸開車上路了。
根據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相關規定,薛某的行為雖然已經構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但其被查酒駕後,積極配合民警檢查,血液内酒精含量不足 150 毫克 /100 毫升,沒有法定從重處罰情形,符合依法不予立案的規定。
因此,淄博交警支隊對薛某做出罰款 2000 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據此前報道,《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确,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80 毫克 /100 毫升以上的,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醉駕,不予立案。
這五類情形分别為: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 150 毫克 /100 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