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科技經驗:私家車注冊“順風車”頻繁接單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獲法院支持,歡迎閲讀。
IT 之家 12 月 20 日消息,江蘇法院網 12 月 17 日披露一起責任糾紛案詳情,私家車注冊 " 順風車 " 接單時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獲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23 年 12 月 22 日 7 時左右,平某某駕駛蘇 FXXXXX 小型普通客車,沿如皋市磨頭鎮大江線由東向西行至鄧高居 1 組路段,車輛與對向行駛丁某駕駛的電動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丁某受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平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丁某某無本起事故的責任。
平某某駕駛的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 300 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
因平安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限額内拒賠,故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平某某和平安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就目前產生的醫療費損失 171811.37 元。
裁判結果
審理中,雙方争議焦點在于平某某的肇事車輛事發時是否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商業三者險是否免賠問題。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案涉車輛在接單後的行駛過程中發生本起交通事故致原告丁某受傷的事實并無異議,僅對該種行為是否屬于平安保險公司抗辯的免賠情形存在争議。
案涉車輛商業保單載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為 " 非營業 ",該類性質車輛服務對向一般為家人、朋友等與車主具有特定關系的人,而被告平某某在事故發生前一個多月在順風車平台上接單 184 單并收取費用,且行駛路線不固定,區網域跨度大,此種情況顯然有别于以滿足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順風車行至。
綜合考慮平某某使用車輛的出行目的、行駛路線、收費情況以及其車輛作為順風車的出行頻率來看,其行為明顯超越了私家車出行以 " 家庭自用 " 為目的、順路搭載他人的範疇,性質上更接近營運車輛所提供的有償載客服務,客觀上亦顯著增加了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在被告平某某無證據證明已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情形下,平安保險公司已經舉證證明履行了提示、説明、告知義務,依法有權依據前述條款拒賠。
綜上,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免賠。本院經審理後,判決如下:
一、被告平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内給付原告賠償款 171811.37 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説法
随着經濟大環境的不景氣,不少私家車車主為了節省開支、分擔費用選擇在順風車平台注冊,在路程中接單,收取費用。但在實際生活中,家用轎車的車主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都是選擇的 " 家庭自用 ",而非 " 營運 "。但順路搭載其他乘客,收取費用的情形即視為營運,也不局限于事故時這一單是否完成、是否實際收費,應當綜合考慮出行目的、行駛路線、收費情況以及其車輛作為順風車的出行頻率進行評價。
故私家車車主若經常在順風車平台接單,那麼投保時就應當向保險公司闡明,投保與之相對應的保險即應當視作營運車輛進行投保。
還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個人将私家車用于跑 " 滴滴 ",這就屬于典型的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一旦發生事故,商業三者險就要免責。
IT 之家注意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還發布一批行政處罰訴訟典型案例,涵蓋運營網約車合法性認定、法制審核程式的時間節點以及處罰糾紛實質化解等。
基本案情
張某駕駛綠牌五座私人小客車,通過某順風車出行平台接單,從 A 縣載三名乘客至 B 縣,共收取車費 60 元。
縣交通運輸局認定張某屬于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對張某作出警告、罰款 5000 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張某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張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連雲港中院認為,從張某的載客行為起因看,根據順風車出行平台運行規則,行程路線首先要滿足自身出行需求,張某的出行目的是回家,在平台上發布自己的行程路線信息并承接出行訂單,具有合理性。
從載客費用收取方式看,張某對費用的收取與分配并不占據主導地位,而是根據順風車出行平台規則進行分配。張某載客使用的私人小客車系新能源車輛,出行成本較低,客觀上張某實際獲取的費用高于出行成本,但該行程價格是根據平台既定規則計算并明示,并非張某自主決定。
從載客路線看,張某本次的出行路線完全覆蓋乘客的出行路線,此種路線具有 " 順路捎帶 " 性質,未對張某的出行目的地產生實質性改變。
此外,張某有固定職業,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間,張某車費收入約 10 筆,并非以此為盈利手段。張某為分擔出行成本 " 順路捎帶 " 乘客,并不屬于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縣交通運輸局認定張某擅自從事網約車運營并對其作出處罰,以及縣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均屬認定事實錯誤。
故二審判決撤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縣交通運輸局不服申請再審,江蘇高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私人小客車 " 順路捎帶 " 乘客方便群眾出行,能夠緩解公共交通壓力,是國家支持發展的新業态活動。但在實際運營中,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概念混淆、法律關系不清晰以及管理手段和相關規定不夠明确,導致順風車業态健康發展面臨一定的挑戰,這需要交通運輸部門提高行政監管能力,準确界定不同活動的性質。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裁判,明确交通運輸部門在依法查處以合乘名義變相實施網約車運營行為時,應當綜合考慮載客行為起因、載客路線及收費合理性、對價格的決定權、載客頻次等因素,在全面調查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對運營行為性質進行準确界定,避免簡單以收取費用高于出行成本即認定屬于違法從事網約車運營并予以處罰。
本案的處理為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 以順風車之名、行網約車運營之實 " 的違法行為提供了認定方法,有利于依法規範順風車新業态活動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