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敢貸不等于亂貸!一紙罰單牽出千萬違法放貸大案,淮安農商行一支行行長獲刑7年多被終身禁業,歡迎閲讀。
财聯社 10 月 25 日訊(記者 彭科峰)農商行基層支行行長的權利如果不被制約,那麼難免會有損公肥私的害群之馬出現。這一點,在當前有關部門鼓勵銀行對中小企業 " 敢貸、願貸、能貸 " 的背景下,尤其值得銀行管理者深思。
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的一張終身禁業罰單就提供了一個鮮活案例:江蘇淮安市農村商業銀行原宋集支行行長邵小剛,利用手中權力違法放貸超千萬,并将多筆冒名借款挪為己用,終獲刑 7 年多并遭監管紅牌罰下。
對此,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财聯社記者表示,近年來各地農商行、村行基層貸款亂象層出不窮,給機構帶來巨大損失并造成安全隐患。盡管當前有關部門鼓勵加大銀行對小微貸款、普惠貸款的投入,但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作為獨立法人,也需要加強風控,防止壞賬率攀升。
一張禁業罰單背後 牽扯農商基層行長貪腐大案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淮安監管分局發布了一張《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
淮安監管分局指出,經查,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5 月,江蘇淮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貸款 " 三查 " 不盡職,違規發放借冒名貸款的行為。邵小剛時任江蘇淮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集支行行長,是上述貸款的調查人、審批人和管户人,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責。
淮安監管分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分局拟對你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的行政處罰。
今日,記者查詢發現,這張罰單背後的案情并不簡單,且背後案情并不單純涉及違規發放冒名貸款。據悉,多年前,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淮檢訴刑訴〔2016〕1 号起訴書指控邵小剛犯職務侵占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給淮安農商行帶來的損失涉嫌超千萬以上。目前,當事人邵小剛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
向百餘人違法放貸 将冒名貸款挪為己用 70 後支行行長終獲刑
據相關文書披露,邵小剛,男,1975 年出生。2011 年 9 月,邵小剛任淮安市楚州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宋集信用社主任。2011 年 12 月 14 日,經監管批復,同意江蘇淮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淮安農商行)及其支行開業,其中邵小剛任宋集支行行長,主持宋集支行全面工作,包括信貸管理崗(包片負責宋集鄉大董村的貸款發放與管理)。2014 年 6 月,邵小剛被調離農商行宋集支行。2015 年 3 月 19 日,邵小剛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4 日被逮捕。
當地檢方指出,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5 月期間,邵小剛在辦理貸款業務過程中,未按照貸款管理制度規定進行放貸調查、組織會辦,對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和擔保人資信等情況未嚴格審查,在明知存在貸款用途不實、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通過籤訂空白借據和合同等方式,違法向谷二林、李某壬、汪某等 116 人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币 1092 萬。截至 2015 年 12 月,尚有人民币 1043 萬元未予挽回。
此外,檢方還指控邵小剛犯有職務侵占罪。檢方表示,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5 月期間,被邵小剛利用其擔任江蘇淮安農村商業銀行宋集支行行長,負責宋集支行全面工作,同時負責發放貸款的職務便利,編造貸款資料,先後冒用姜某、季某、李某甲等 11 人的名義騙取貸款計 204 萬元并予以侵吞。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多名證人提供了冒名借款的證據、證言。這些人基本都是此前在淮案農商行此前辦理過貸款,但早已歸還,但個人信息在銀行方面已有留存。比如,姜某表示,自己曾于三四年前在宋集支行貸過款,但貸款已還。2015 年春節前,銀行來找其核對貸款時其才知道有人以自己的名義貸款 20 萬元,貸款資料中的籤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籤。此後,有關部門查明是邵小剛所為。淮安農商行後續出具相關證據證明,2011 年 11 月 7 日,農商行發放貸款 20 萬元至姜某賬户,邵小剛于同日從姜某賬户提取現金 20 萬元,取款憑條的客户籤名處為邵小剛印章。
最終,當地法院一審裁定,邵小剛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并向淮安農商銀行退賠職務侵占款項。
不過,邵小剛二審文書暫未有披露,但當地法院進入執行程式後," 窮盡财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產 ",已于 2017 年 12 月宣布執行程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