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落户在城市的子女,能繼承老家的宅基地嗎?關于宅基地一文説清楚,歡迎閲讀。
因上學或工作把户口遷到城市,宅基地還有繼承權嗎?
父母去世後,老家的宅基地子女能繼承嗎?
分户後 " 兩户一宅 ",能申請宅基地嗎?
2025 年中央一号檔案強調:" 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不允許退休幹部到農村占地建房。" 這一規定,既為保護耕地資源,更有保護農民根本權益的重大意義。檔案發出,一時間,也引起了大眾關于農村宅基地的熱烈讨論。
首先,我們得搞明白,農村宅基地的制度規定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制度是保障農村居民户有所居的基本制度。" 一户一宅 "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則。
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以户為部門依法申請取得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根據 2021 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具備以下要素,一是申請人必須是農村居民,二是必須以户為部門申請,三是要符合法定程式。所以,就農村宅基地的權利主體而言,要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建立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其适格主體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那麼,大眾關注的宅基地相關問題有哪些?
NO1:宅基地能否繼承?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兩個問題,第一、宅基地不可繼承,第二、房屋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内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随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也就是説,繼承人只可以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後 ( 村民一户一宅外 ) ,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
NO2:子女户口遷出農村,能繼承宅基地嗎?
這種現象在現在還是比較常見的,子女可能因為升學、工作、買房等需要,将户口遷出了農村,并遷移到城市。針對這種情況的,當父母去世之後,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繼承宅基地。因為户口遷出,就不屬于村集體成員。
并且,當父母宅基地的房屋自然倒塌了,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子女在農村也就沒有房屋居住了。
NO3:已經分户有宅基地的子女,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嗎?
農村宅基地的規定是 " 一户一宅 ",如果子女和父母已經分户,擁有了一塊自己的宅基地,就不能再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NO4:户主户口遷出,但家裏其他成員還在村裏,宅基地怎麼辦?
如果户主本人户口已經遷出,但家裏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户口依然在村裏,這種情況下,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由留在村裏的家庭成員繼續持有和管理。
簡單來説,雖然户主已經不在村集體的户籍中,但只要有家屬的户口還留在村裏,就還擁有宅基地的居住使用權。
NO5:户主户口遷出,家裏也無其它成員留在村裏,宅基地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你家已經沒有人具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了,宅基地将無法繼續使用或确權。
NO6 :户口未遷出,家裏只剩你一人,且常年在外不回村居住,宅基地會收回嗎?
只要你的户口還在村裏,就還屬于符合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舊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那麼,不常住的住房可以怎麼辦?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户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今年中央一号檔案也再次提出,探索農户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的有效實現形式。
所以,如果你不常居住在農村,且擁有宅基地,可以選擇是有償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權,與村集體協商,通過退出宅基地使用權的方式,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可以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住房。
NO7:和家人分户後 " 兩户一宅 ",能申請宅基地嗎?
農村分户需滿足的條件是:生活上必須已經脱離父母,擁有自己的住所;分户申請當事人必須年滿十八周歲,經濟和生活上都已能夠獨立;子女已經成熟,并且和父母分開居住;家中子女眾多,婚後符合分户條件;夫妻因感情破裂依法離婚進行分户的。
分户村民需要申請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 ( 鎮 ) 審核後,報縣 ( 市 ) 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将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總之,農村宅基地具有特殊屬性,其使用權行使主體、權利内容和權利行使的限制等,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規定,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直以來,我國在做好農村宅基地确權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還在致力于保護進城落户農民的合法權益。2025 年中央一号檔案也強調了:依法維護進城落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探索建立自願有償退出的辦法。
也正如中央财辦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農辦主任韓文秀在 2 月 24 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會上説的那樣:在農民和土地問題上,一定要保持歷史耐心,農民在城裏還沒有徹底扎根之前,不要急着斷了他們在農村的後路,要讓他們在城鄉之間可進可退、進退有據。
編輯 | 趙寧寧
主編 | 楊公元
監審 | 宋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