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賣未檢疫羊肉獲利180元,被開出10萬元罰單!農民狀告市監局一審敗訴,二審已開庭,歡迎閲讀。
12 月 24 日下午三點,江蘇鹽城一農民賣 1 只羊獲利 180 元被大豐區市場監管局罰款 10 萬元的行政訴訟案件,在鹽城中院 17 法庭二審公開開庭。
2023 年 11 月 21 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城中菜市場查獲農民陳廣芳攤位上擺放的 1 條羊胴體和 6 個羊頭等未經檢疫驗訖蓋印章的羊肉。檢查過程中,陳廣芳承認家中冰箱裏還有 3 條羊胴體,并帶領執法人員到家中辦理了扣押手續。
2023 年 11 月 24 日,陳廣芳遞交了由大豐區豐華街道早南村村委會、大豐城中市場管理辦公室蓋章證明的《情況説明》,對陳廣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額理療費支出,家中生活困難,希望從輕從寬處理,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情況等作了 " 情況屬實 " 的證明。
2024 年 1 月 18 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給陳廣芳下達了大市監罰告〔2024〕00035 号行政處罰告知書,拟針對陳廣芳售賣 1 只羊和 6 個羊頭并獲利 180 元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拟沒收尚未賣出的 6 只羊頭和 4 只羊(包括 3 只家中查獲的羊胴體)、沒收違法所得 180 元、罰款 130180 元。
2024 年 2 月 5 日,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羊頭、羊肉抽樣送檢,2024 年 2 月 23 日,中檢溯源江蘇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抽樣送檢的該批次羊肉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獸藥殘留、金屬殘留等标準要求,結果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處罰前,大豐區市場監管局進行了聽證,公布了檢驗檢疫結論 " 符合标準 "。後經過集體讨論," 對陳廣芳提出的免于或者減輕處罰的陳述申辯不予采信 ",最終結合涉案肉類檢驗合格及家庭特殊情況,作出罰款 10 萬元、沒收羊胴體 4 條、羊頭 6 個和沒收違法所得 180 元的行政處罰。
2024 年 5 月 6 日,個體工商户陳廣芳将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起訴到法院,以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經營數量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過罰失當,将面臨 " 因罰致貧 " 等問題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原行政處罰。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作出行政判決書。其中顯示:經審理查明,廣芳羊肉經營部購進未經檢疫活羊 6 只,共計重量 270 公斤,金額 8100 元。廣芳羊肉經營部在經營者家中自行屠宰上述活羊,并在鹽城市大豐區城中市場攤位對外銷售,貨值金額共計 9607.2 元,銷售羊肉 45 公斤,獲利 180 元。上述羊肉、羊頭均未經檢驗。
一審判決書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罰适當,程式合法。法院據此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陳廣芳對此不服,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規定,農民在自行屠宰前,應當向所在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防止疾病傳播。
出席庭審的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認為,陳廣芳為 2000 年登記的個體工商户,從事相關經營 20 多年,對羊頭、羊肉需要檢驗檢疫後方可進入市場流通銷售屬于明知或者應知,不具備不予處罰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無法檢驗,危害後果無法消除,沒有法定的減輕情節。按照上級規定和專項行動部署,要嚴厲查處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肉類違法行為,任何從輕或減輕處罰都必須要有證據證明。
庭審期間,上訴人陳廣芳當庭承認了涉案羊肉未經檢疫屬于違法行為,但多次辯解稱自己 " 是做好事!" 是患癌病人顧某急需用錢,所以才幫忙宰賣羊肉,希望法庭能考慮家庭實際困難。
記者采訪了解到,涉案六只羊系大豐區新團鎮長安村村民顧德蘭所養,顧德蘭在該案處罰期間已經病故。在一份請求執法機關從輕處理陳廣芳的手寫説明中,顧德蘭弟弟顧德奎寫道:" 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請我幫他把幾只羊處理掉,費用看病,我就幫他找到了賣羊的,人家不肯,後再三請人家幫忙把羊處理掉了,那(哪)知道被工商部門查處了,説是違法,我也對不起人家。"
審判長在庭審中圍繞該起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執法程式、适用法律、處罰幅度等四個焦點問題組織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雙方态度一度比較對立。
出席庭審的陳廣芳代理律師認為,辦案機關未進行必要的市場價格調查或鑑定,就認定了涉案貨值,行政處罰決定存在認定的事實不清、缺乏有效證據支撐等錯誤,認為該案不僅要準确适用食品安全法,也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和《江蘇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适用規定》的規定,綜合全案事實減輕或免除處罰。
據了解,食品安全法規定 " 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10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查閲《江蘇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适用規定》相關條款,其中第八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十條規定了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五款情節,包括: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難的;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當天的庭審,法庭給雙方較為充足的時間發表各自觀點,但沒有對該案作出判決。本報将繼續關注該案進展。
編輯|盧祥勇 杜恒峰
校對 |程鵬
封面圖來源:每經記者 鄭得鋭 攝(圖文無關)
本文轉載自法治日報(記者 丁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