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交通事故重傷後達成一次性賠償協定 二十年後再次起訴索賠獲法院支持,歡迎閲讀。
交通事故重傷後,受害人與肇事方已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定。二十年後,受害人能否再次索賠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發生在 2002 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最終支持了受害人的合理訴求,目前該案已履行完畢,為受害人窘困的生活點燃了新的希望。
2002 年,被告某公司的駕駛員張某駕駛公司車輛與原告陳某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陳某一級傷殘、半身截癱。張某在事發後逃逸,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調解,雙方達成協定,由某公司一次性賠償陳某包括醫療費、20 年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護理費等在内的各項損失共計 54 萬餘元,某公司也按約給付了賠償款。
然而二十多年後,陳某因該事故導致的嚴重傷勢致其無法生活自理,疾病纏身。但殘疾補償金賠償期限已過,無收入來源的陳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2023 年,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繼續給付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 117 萬餘元。
庭審中,某公司辯稱,雙方已達成調解協定并履行完畢,陳某再次主張相關費用有違調解協定,不同意賠償原告陳某的訴請損失。
通州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詳細調查了事故經過和賠償協定的籤訂情況,并委托司法鑑定機構對陳某的護理依賴程度和後續診療項目進行了鑑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調解協定載有 " 事故調解就此結案,今後雙方無涉 ",從文義看,具有一次性處理結束的意思,但并未明确包含陳某 20 年後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超過确定的賠償年限,賠償權利人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相關費用。
綜上,法院支持了陳某的部分合理訴求,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陳某超過原定給付年限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共計 545740.5 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被告某公司按照判決已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