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離婚時家庭主婦獲12萬元“家務補償”,法院:“兜底性”保障,歡迎閲讀。
現代快報訊(記者 姜振軍 通訊員 嚴法軒)在家庭生活中,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能額外要求 " 家務補償 " 嗎?近日,現代快報記者從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最終家庭主婦王女士額外獲得了 12 萬元的 " 家務補償 "。
鹽城的王女士和卜先生結婚多年,婚後育有一子一女。2023 年,雙方因為感情不和,丈夫卜先生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王女士認為,在日常生活中,她承擔了大部分家務,以及照顧子女和雙方老人的義務,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產,并要求給付 " 家務補償 "。
經過多次協商,雙方就補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王女士作為家庭婦女,為家庭所付出的辛勞應予肯定。在綜合男方經濟收入、女方家務付出等因素,對夫妻共同财產進行平均分配後,最終将 " 家務補償 " 酌情定為 12 萬元。法院宣判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據承辦法官介紹,《民法典》正式将家務勞動補償,确立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民法典》第 1088 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 家庭義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具體的家務勞動分工,是一個復雜且具象的問題。" 承辦法官説,家庭生活沒有辦法追求絕對的 " 夫妻平攤 ",家務勞動補償只是體現家務勞動價值的一個 " 兜底性 " 保障。
鹽城法院友情提醒,經營好家庭不分 " 内外 ",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努力,需要更強烈的家庭責任感,更多地體諒另一半的辛苦,在家務分工與互助互補中找到平衡,才能共同營造一個幸福温馨的小家庭。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