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拒絕跨省調動被解雇,員工要求公司賠償14萬,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歡迎閲讀。
勞動者工作地點屬于勞動合同中的重大事項。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部門對工作地點的調整如果對勞動者帶來實質性影響的,應得征得勞動者的同意。
然而,湖南一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就因違反上述法律吃了大虧。公司未與員工何某某協商,以辦公室裝修等為由,單方面将其工作地變更為長沙,并要求限期到崗。何某某當即表示拒絕,并指出公司未協商便單方面調崗是違法的,同時未在限定期限到崗。公司一怒之下,以何某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該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以及省高院再審,最終何某某獲賠 14.26 萬元。
公司單方面調崗,員工曠工被解雇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何某某 2009 年 5 月 22 日入職湖南某公司,雙方籤訂有書面勞動合同。2018 年 1 月 1 日,雙方約定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标準 6200 元。
2020 年 7 月,公司提交了工作地階段性調動通知書,稱因辦公室裝修,驗收部全體員工暫調長沙市工作,期間為 2020 年 8 月 5 日至 2021 年 2 月 8 日,要求何某某 2020 年 8 月 6 日到公司人事部辦理報到手續。何某某否認收到該通知書。
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向何某某發出限期到崗通知書,認為何某某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未到崗工作,已屬曠工,并要求其 2020 年 8 月 18 日報到上崗。何某某當日向公司發出回復函,聲稱不認可調動通知的内容,并認為公司的領導和負責人所説的調動原因是因要節約成本,裁撤部門。
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向何某某發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以何某某 2020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何某某申請勞動仲裁,北京市朝陽區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
然而,何某某不服,起訴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并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42600 元;支付年終獎 31000 元。
一審、二審:公司違法!賠 14.26 萬
一審法院認為,何某某與公司籤訂勞動合同,故法院認定何某某系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但自 2014 年起何某某一直實際于北京分公司工作,且由北京分公司為何某某繳納社會保險、發放工資,故法院認為北京分公司亦應對何某某承擔用人部門的義務。
何某某 2014 年起長期在北京市工作,公司于 2020 年 7 月、8 月要求何某某前往長沙市報到上崗,屬于公司提出對其工作地點的變更,而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應在勞動者與用人部門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變更。
本案中,公司向何某某發出限期到崗通知書後,何某某已回函表示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在此情況下,公司直接以何某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與何某某的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何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42600 元,北京分公司亦應一并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和其北京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42600 元。
不過,公司又不服了,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上訴主張其進行臨時性工作地點調整系經營之必須,具有一定合理性,故何某某拒絕調動并曠工,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法院認為,公司對何某某工作地點進行調動,且工作地點跨度較大,涉及勞動者的重要權利,公司應充分與何某某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公司在 2020 年 8 月 6 日直接取消了北京市考勤機中驗收部員工的名單,後公司向何某某發送限期到崗通知,何某某亦明确拒絕變更工作地點。之後,公司以何某某無故曠工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不妥,一審法院認定解除行為系違法解除,并無不當。何某某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一審法院核算的數額并無不當。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公司喊冤:臨時性調動有必要性及合理性,解除合法
然而,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還是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給出如下理由:
1、因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影響,公司亦與全國所有企業一樣,經營造成嚴重影響,公司業務幾乎停頓。為應對疫情所帶來的影響,公司經慎重研究,決定将包括何某某所在的驗收部全體人員臨時調回至位于湖南長沙的母公司工作。該臨時性調動工作地點系因北京分公司經營場地不具備工作條件,該調動系經營之必須,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和緊迫性。
2、用人部門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公司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何某某調崗。公司已将工作地階段性調動書面通知送達給何某某,何某某作為勞動者理應服從公司臨時性調動的安排,其采取消極對抗,拒不服從公司勞動規章制度,逾期到崗的行為已構成曠工,公司依法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高院:工作地點調整應征得勞動者同意,一二審判得對
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者工作地點屬于勞動合同中的重大事項。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部門對工作地點的調整如果對勞動者帶來實質性影響的,應征得勞動者的同意。如果用人部門認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對勞動者工作地點進行調整的,也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解決。
公司将何某某的工作地點由北京調整至長沙,即使如公司所稱僅是臨時性調動工作地點,也對何某某帶來了實質性影響。在沒有與何某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公司單方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所作處理并無不當,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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